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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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垂直管理体制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部门,实行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上级 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有些政府部门实行中央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业 务方面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理“人、财、物”,即地方政府和中央或上 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体制。中央政府部门乃至省级地方政府部门在一些 专业性强、需耍在纵向上统一执法的领域逐步实行垂直管理,有利于增强中央 宏观调控能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也有利于资源的统一配置、人员调动和资 金配备,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对省以下保持垂直管理机构在人事与财务上的独 立,使省级以下的机构摆脱下级地方政府的各种干预,也加强了部门执法监管 的权威性、统一性。
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政府部门直 接管理;有的垂直管理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由地方党委领导。
垂直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和省(S 治区、直辖市)政府 部门垂直管理两种。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由中央政府部门直接领导, 尽管该机构设在地方并从事带有一定地方性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直接领导。
三、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之依法规范
按照十七大报告,要“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一)合理划分与科学配置政府间职责权限 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政府间职责权限的关系。而规 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关系,关键要看管辖的事务的性质。[4]
一般来说,凡事务的领导或管理、实施涉及全国或数省、岛治区、直辖市 者,应由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凡事务的管理或实施仅涉及某一行 政区域的,则应归该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负责。这一类事务的职权划分主要 以事务占有的空间为依据,如根据《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 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 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管工作。
但随着垂直管理机构的增多,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一是在垂直管理 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垂直管理机构的监督弱化;二是垂直管理机构增多、权限 扩大,造成架空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组织功能残缺;三是垂直管理机构的 人、财、物虽然不受制于地方,但很多工作的协调落实还需耍地方政府去牵头,
垂直管理本身仍难以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另外,垂直管理机构增多也可能忽视 当地发展实际,加剧“政出多门、部门打架”等现象。[2]个别本属于地方政 府的事务不适当地垂直管理,也使地方政府的权责脱节。
其 中 , 属 于 上 述 (3) 、 (4) 情 形 的 机 构 、 单 位 , 就 是 所 谓 的 “ 垂 直 管 理 机构”,即指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同级政府管理的有实施法律、法规职 责的行政机构或单位。
(二)垂直管理的依据
垂直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是由有关法律、 法规授权。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 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 领导和管理。类似的还有,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 依法协助总署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直属海关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承担关区内的各项海关业务工作;工业和信息 化部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国家外汇 管理局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等。
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Biblioteka Baidu方政府的关系
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界定、依据和垂直管理体制利弊分析
(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有的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了若干派出机 构或分支机构。如 1950 年、1956 年先后成立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 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等。
因此,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亟待理顺。
二、理顺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关系 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权限分工、互相监督和工作 协助等方面。
一是权限分工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 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 和监察等工作以及国防建设事业、民族事务,管理对外事务,审定行政机构的 编制等职权,并有权决定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而根据 《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 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些以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领导为主。
(3)
作为中央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受中央主管部门的垂直

导。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证券、保险、民航、流域管理、出入境检验
检疫等等机构或单位。
(4)
实行半垂直领导体制,即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对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有

导或指导关系,省级政府对工作部门也有领导关系,但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 省以下地方政府对这些机构、单位没有领导关系,如工商、地税、质监等机构。
也有的是根据“三定规定”实行垂直管理,如商务部在大连等 16 个地方派 驻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国 家统计局在全国下设的调查总队、调查队;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不含西 藏)、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环境保护部设立的 区域环境督查中心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设 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 务管理等。[1]
具体而言,外交、国防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金融、海关、国家税务、 外汇管理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海洋、流域管理、民航地区管理等 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同时依据需要设立派驻机构 或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或依法授权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 政、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等行政工作等,则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分级管理;税收等权限,采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划分权限和重叠行使相结合 的办法;审计、行政监察、统计、公安等部门则仍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 业务上以中央有关部门领导或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
与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样,中央或上级 政府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被形象地称为“条条块 块关系”,它历来是中央或上级与地方政府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国务院各机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我国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之间的 “条块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形:
(1)
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或上
级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如教育、民政等部门。
(2)
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或上
级政府主管部门业务领导。如审计、行政监察、公安、统计、烟草专卖等部门。
这类工作部门通常称为“双重领导部门”。其中有些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有
二是法律、政策遵守和执行的监督关系。主要是地方政府监督垂直管理机 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七条,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也有的是垂直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地方政府的职责。如国 务院设立并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 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 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 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进一步理顺
垂直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央或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配和 事务管辖的问题。但“条块”矛盾也随着垂直管理机构的增加而增多。
以郑筱萸案为例。2000 年 6 月,药监系统实行机构改革,省级以下药监系 统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变为垂直管理,以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实施独立的 药品监管。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独立、高效的药品监管并未实现。由于其 监管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国家药监局系统的权力寻租和审批权腐败日渐显 露,一批官员相继落马。2006 年 12 月 22 日,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经济 腐败和权钱交易被“双规”,后被执行死刑。
再以“三鹿奶粉”案为例。作为一种关系千家万户的食品,婴幼儿奶粉的 安全不仅涉及各级政府的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业务部门,也是地方政府的重大职责,地方政府本身有统一负责、领 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的责任。因此,案件的政府主要责任人,不仅有国务 院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也有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 全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政府所 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 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改革开放之后,为处理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的事务,有 些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了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如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出入境检验检 疫直属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实行垂直管理。
由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与其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垂直领导 关系,而地方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这些机构、单位没有管理关系,因 此这类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叫做“垂直管 理机构”,也称“条管机构”。
从药品监管体制的回归、改革和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 品安全责任的加强,可以看出,尽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省级以下垂直 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 政行为等方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与地方各级政府 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实际上,食品药品安全 本来就是地方政府的重大职能和责任,与地方政府关系十分密切。正是这样,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市场监 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务院 2008 年 10 月决定将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 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3]
其次,对上级主管部门管辖更经济、更便利的事务,应由中央或上级主管 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管理;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或对当事人更便 利,由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属丁•中央或上级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事务, 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如金融主要是中央政府 事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 西安九个分行,北京、重庆二个营业部,并设立 300 多个中心支行,1700 多个 县(市)支行;这些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 定,承办有关业务;而审计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务,对审计署管辖的在地方 的事务,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而地方政 府设审计局负责有关审计事务。[5]
三是工作协助关系。根据《地方组织法》,省、_治区、直辖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应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作。
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也有规定。如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 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应予以配合和协助;《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要求地方 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 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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