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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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提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绩效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市交易中心规范化管理,增强工作人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级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科学简便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季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扣发责任当事人当季考核奖并通报: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出现有效投诉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因违纪违规或作风建设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发生失火、失窃、失密、触电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失职等行为被责任追究的;个人行为对中心产生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易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接受局运行处、监管处监督。

第六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实施日常、季度、年度考核工作,组织日常巡查和明查暗访,并负责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种类及计分方法

第七条考核采用工作实绩评价、民主评议与中心考评相结合,主要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实行网上考评。各阶段得分由系统汇总计算后向各科室反馈。

第八条季度考核中,个人有创新争优情形申报加分的,单独填写创先争优加分申报表,汇总后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打分,所得分纳入个人季度考核得分。

第九条测评采用定性测评法,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占100%、80%、60%、0权重。

第十条科室测评及中心领导评价时,每个科室及每位中心领导只有一票权。

第四章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日常考核基本程序:巡查检查→问题记录→汇总→纳入季度考核。

第十二条季度考核基本程序:自评、创先争优申报→评分→科室人员相互测评、科室负责人测评→领导评价→汇总得分排名→季度优秀个人公示→通报。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基本程序:汇总季度考核平均分→民主测评、科室测评、领导评价→汇总得分排名→年度优秀个人公示→通报。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的公示时间为3天。

第五章考核的加扣分细则

第十五条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法、安、稳、形九个方面。某项出现扣分情形时,该项分数扣完为止。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个扣分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实施扣分,不重复扣分。对有创先争优、荣誉表彰等情形的,可加分。

第十六条德(10分)。

(一)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让,尊重他人。在社会公德方面有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每次扣2分。

(二)谨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反保密义务、插手市场、推介产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恪守个人品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对待服务对象冷漠,或不落实首问负责的要求,不能依法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服务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第十七条能(10分)。

(一)胜任本职工作。对办理的事项(交易)内容、程序、规定不熟悉的,不能做到“一口清”的,一次扣1分;因自身服务缺陷,造成服务对象“多次跑”的,一次扣1分;解答出错,误导服务对象,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一次扣1分。以上情况,影响较大的,扣2分。

(二)提高办件效率。受理、登记、审核、开评标、竞价、拍卖、公示、发中标通知书等环节操作不规范的,一次扣1分;操作系统不熟练或出现错误,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一次扣1分;程序错误,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三)提升工作能力。因办件效率低,不能妥善处理业务,造成人员滞留,影响正常秩序的,每次扣0.5分(办件高峰时合理排队的除外);服务质量不高,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引发服务对象不满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勤(15分)。

(一)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无故缺勤的,每次扣2分。非公务而以公务名义外出的,按缺勤处理。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第十九条绩(15分)。

(一)办理事项准确。办理业务或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文书或证件出错,造成服务对象不便的,每件次扣2分。

(二)无有效投诉举报。因服务态度差,工作行为不规范等情形,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出现有效举报投诉的,每件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第二十条廉(15分)。

遵章守纪,无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行为。出现以下行为的,本项得分为0,当事人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正常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接受任何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吃请、游玩活动的,违规向招标人(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推荐投标人(供应商)和施工队伍的,收受服务对象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人员牟取利益的;

(二)非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利用工作职权实施不廉洁行为,经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法(10分)。

依法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不按规范程序组织交易的,每次扣2分;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给工作带来损失的,每件次扣10分。

第二十二条安(5分)。

(一)无安全隐患。

1. 下班(交易结束)后不关电脑、打印机、交互屏等属于工作人员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源开关的,每次扣0.5分;

2. 因工作人员失职,出现资料丢失或损坏的,每次扣1分。

(二)无安全责任事故。

1. 因个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形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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