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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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运行分析及创新研究

——以河北省为基础

【摘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运行25年,该制度极大激发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促使农业向着市场化、现代化不断迈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在新形势下遇到了新的挑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在优势与问题并存情况下,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否走到了尽头?是否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现行的土地承包制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改革?本文就这些问题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进行了分析和创新研究。

【关键词】:土地家庭承包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有力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已经和正在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推进农业产业化、逐步实行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和总方向,也是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要求和最终结果。而农业专业合作社将成为衔接这一进程的纽带。

1土地家庭承包制分析

1.1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概念解释

土地家庭承包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

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1.2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运行的历史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至今,我国在对外开放,实现工业化的历史条件下,实现了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和农村主要发生了三大变化:首先,农民实现了温饱。实行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业以生产队为单位经营改为以户为单位经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简单生产效率,解决了农民自给自足的温饱问题。其二,国家农业科技得到较快发展。尤其是科技兴农,使水稻、大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增产增收,基本实现了粮食安全,也扩大了国家工业化生产原料的供应。其三,农业劳动力获得了充分解放。在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机制下解放出来的大量农业劳动力,投身于国家工业化和沿海城市建设的大潮中,以进城创业,南下打工获得的收入,大大改善了家庭生活条件,农村呈现出“安居乐业”的新气象。[1]

1.3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政策支持

中央当前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三十年土地经营承包权(使用权)的迅速锁定与签证化,以及配套的土地纠纷直诉制度。这体现了中央决策机构对农村土地延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心,并从形式上、时限上给予了充足的保证,同时也体现了中央稳定民心、推崇民主管理以及对腐败问题与基础干部管理的间接控制策略。在决策之前,显然中央(包括民间学者及有关人士)对土地制度如何改革是有过长时间的论证的,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开始就暴露了它的不足,并在一些方面愈来愈严

重,但权衡利弊之下大多数人仍然支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4土地家庭承包制继续运行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这项事关中国改革开放全局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给出两大理由:一是该制度“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在这两大理由背后还有一个更为隐含的理由,也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十分简单的理由:土地(耕地与宅地)承载着亿万农户“社会保障”的重大责任。温铁军先生最早提出土地与亿万农民生存、失业与养老保障之间的关系,他曾说,土地家庭承包制承担着一项更为繁重,解决起来更为困难的责任,那就是亿万农民基本生存、家庭养老和失业保障的责任。所以,我们还得把这项农村基本制度老老实实地称为“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

富裕的城里人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取消了土地承担的三大责任:一是对国家的责任,即交纳农业税;二是对已废除的“公社集体”承担的责任,即向乡镇政府提交五项统筹;三是对村集体承担的责任,即提交三项提留。这三项责任从承包的土地上剥离出来交由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来承担。国家能否将亿万农民兄弟的养老与失业保障也从土地上剥离出来,与城里人同享此“国民待遇”呢?回答:一是“应该”;二是暂时还做不到;三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财政增加,逐渐达到“应该”。2006年取消农民全部税费负担,县、乡、村三级总共少收了1500亿元左右。该年国家财政总收入近4万亿,中央与省两级财政补得起这笔钱。自2006年后,农村九年义务制教育经费也由政府财政来负担,以防“大病返贫”为主的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逐步覆盖全国乡镇。《决议》提出,按个人出一点,集体、国家补一点的办法,到2020年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但关键在于涉及亿万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决议》只提出“扩大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根本没有提及“失业保障”问题。事实上,在官方“失业人员”的统计上,只涉及城市户籍人口,从未将非城市户籍的农民工或农民列入“失业”统计的范围。似乎农民拥有承包地便处于“稳定就业”状态。为什么现在还不能取消明显带有歧视性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关键也在于内含在城市户籍内的诸多社会保障,尤其是失业、养老保障无力赋予进城打工的农民。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决议》只提及“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市居民”。在1.5亿农民工中,具有稳定就业、较高收入,因而能购、租住房的人,只是一个少数,他们有能力“自动长入城市”。

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化将长久地滞后于工业化,这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现象。此处所谓的“工业化”是指“农民”脱离农业进城打工。“城市化”是指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绝大部分农民工的就业是不稳定的、高流动的,无力拥有高价的城市住房。也就是说,他们只是进城打工,而无法完成城市化。城市的高价住房和无失业保障将他们挡在“城市化”外。他们的住房只能建在家乡的土地上,“失业保障”只能由他们承包的土地来承担。由“农民工”这一奇怪称谓组成的全新社会阶层在中国整个社会转型期内将长久存在。这一庞大阶层的“前锋”会自动地“长入城市”,但绝大多数农民工将长期往返城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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