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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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七章 PPT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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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部门。是指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 机关。我国设立外交部门是在1861年,此前称为礼部和理藩院处理涉 及处理外国事务。但各国使用不同的外称,如美国称国务院,日本称外 务省,瑞士称政治部,但大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外交部除负责执行政 府关于外交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 驻外使馆、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家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 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馆,特别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一国外交部长 在外国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出席国际会议时可以不出具全 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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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代表机关 1、外交代表也称派出机关。一国派遣到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 为两类:一类是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另一类是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 2、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即指使馆。依其馆长的级别分为三级,即大 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大使馆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机关。广义的外 交机关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或临时派往国外执行任务的 代表团。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公约》规 定使馆有现职能。 A、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工作; B、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 民的利益; C、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D、了解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 会和经济方面的情况。 E、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 文化和科学关系。其他职能。
E、领事关系法则是指调整两国在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 规则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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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异同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都是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他们都涉及外 交业务和国家对外关系,联系十分密切。一般讲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 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建立领事关系也时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 初步。在两国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可以兼办外交事务。在领事 辖区以外的地方,外交机构也往往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在于二者 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外交关系中诸如外交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外交代表的等级和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后者所调整的是只国家间建立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如领事的职能 及权限,领事等级、领事特权与豁免等。 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渊源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 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法。经过几个世纪国家交往的实践,在欧洲1815 年签订了《维也纳议定书》,1818年《亚琛议定书》。在联合国的主 持下,1961年签订了《维也纳外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等国际公约。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特权与 豁免的适用范围
外交人员包括馆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 豁免; 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 受国国民,同样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p.185 事务职员:p.186. 事务职员:p.186. 私人仆役:p.186 私人仆役:p.186
使馆及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的概念:p.171 外交关系法的概念:p.171 外交关系法的法律渊源:p.172 外交关系法的法律渊源:p.172 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
其中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其中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 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最重要的国际 法律文件
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的概念:p.172 领事关系法的概念:p.172 领事关系法的法律渊源: 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大 量的双边条约
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常设的驻外使馆 临时外交机关(特别使团)
使馆及其人员
使馆的建立:《公约》 条:“ 使馆的建立:《公约》第2条:“外交关系 及常驻使馆的建立,以协议为之” 及常驻使馆的建立,以协议为之” 使馆的职务(五项):P.175,代表、保护、 使馆的职务(五项):P.175,代表、保护、 交涉、调查与报告、促进,以及其他
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国内外交机关 派驻国外外交机关
国内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国家的最高级别的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国家的最高级别的外交机关, 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形式、 名称、职权、外交特权与豁免) 政府: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领导机关; 政府: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领导机关; 外交部门:是国家专门负责管理外交事务 外交部门:是国家专门负责管理外交事务 的机关;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接受国可随时宣告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英国驻俄外交官间谍案
俄罗斯国家电视台2006年1月22日晚上点名指认四名英国外交官 为间谍,指责英国在对俄罗斯搞冷战式的间谍活动。 据英国《独立报》1月23日报道,俄罗斯电视台曝光了这4名英 国外交官的名字和简历,包括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一等秘书、 两名研究员和一名工作人员。 该电视台援引俄罗斯安全人员的话说,经过几个月的侦察,他 们通过监控器捕捉到了英国外交官从事间谍活动的镜头。 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拒绝对此发表评论,目前尚不清楚这四名 外交官是否已经被俄罗斯驱逐。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
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
双方上一次互相驱逐外交官还是在1996年5月。当时莫斯科以建 立间谍组织为由将9名英国使馆官员赶出俄罗斯,英国随即以驱 逐4名俄罗斯人反击。
俄罗斯宣布驱逐4名英国外交官
2007年7月19日作为对英国外交措施的回应,俄罗斯外交部 宣布4名英国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限定他们在10日内 离开俄罗斯。 俄外交部发言人卡梅宁说,鉴于英国方面对俄罗斯采取的不 友好措施,俄外交部当天召见了英国驻俄大使布伦顿,宣布 了上述决定。 卡梅宁说,针对英国在利特维年科事件上对俄罗斯作出的挑 衅和采取的不友好措施,俄方还向英国作出了其他回应。他 说,在英国没有对严格限制向俄官员发放签证的做法作出解 释之前,俄官员将停止向英国申请签证,俄方同时对英国官 员的签证申请不予考虑。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1、多选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交代表机构全面(江南博哥)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B.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外交代表机构只在其首都的范围内行使职务D.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均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因此两者的特权和豁免基本相同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

AB正确,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

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

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

2、单选苏珊娜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她目睹了乙国一高速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苏珊娜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B.苏珊娜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苏珊娜应出庭作证C.苏珊娜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乙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D.乙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强制苏珊娜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

本题涉及领事的作证义务。

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小于外交代表豁免权的范围,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

ABD是不正确的。

C正确。

3、多选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进入使馆B.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查封、扣押使馆的档案C.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03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领事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领事代表的等级
领事代表分为特命全权领事、特命全 权公使和领事,具有不同的等级和职 务。
领事职务的种类
领事职务包括领事代表在接受国内执 行领事任务,如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权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领事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特权
领事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等。
02
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等级
大使、公使、代办,分为三个等级。 大使衔为一级,公使衔为二级,代办 衔为三级。
职务
外交代表的主要职务是代表派遣国进 行外交交涉、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参 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外交代表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逮捕和拘留。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领事关系则是 在外交关系基础上,为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由一国政府派遣领事官员在另一国境内 执行领事职务的关系。
联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且在实践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往往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但直到近代才 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展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断发展完善,涉及的领域 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为各国处理外交和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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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三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2.★★★ 使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4)哪些人的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馆长、武官、派遣非派遣国国籍者担任外交官)
【例题·多选题】甲乙分别为X 国派往Y 国的大使和武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是正确的是?( )
A.甲、乙的派遣均应事先征得Y 国的同意
B.Y 国可以随时不解释具体的理由即通知X 国主张甲为不受欢迎的人
C.当甲被Y 国宣布为不受欢迎时,如果X 国拒绝将其调回国内,则甲将继续保持其馆长身份而Y 国不得予以终止
D.甲有权就Y 国的情况通过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调查和向本国政府报告
[答疑编号276404010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选项A 正确。

派遣国在派遣大使和武官时,必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方可派遣。

选项B 正确。

被派遣国即接受国可以不用作任何解释即通知派遣国的大使为不受欢迎的人。

3.★★★领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1)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接 受国对外交代表应表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 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 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享有与使馆馆舍同样 的不可侵犯权和保护。外交人员的文书、信 件及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①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犯罪不受接受国 的管辖,原则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四项例外); ③作证义务的豁免(经派遣国同意而自愿作证 者除外); ④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须由派 遣国明示同意放弃,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 着放弃执行豁免。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联系 两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 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领事 关系的存在有助于建立或恢复外交关系。领 事与外交代表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 交部门领导。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若两国无外交关系,领事人员在获得外交部 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兼办外交事务。
(三)领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派遣国委派领馆馆长,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 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领事馆 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国发给领事 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 书后方可开始执行职务。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 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 一国如拒绝发给领事证书则无须向派遣国说明 拒绝理由。如果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向接受国 致送通知,载明馆长的全名、等级等,以代替送领 事任命书。 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接受国即 可。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 谈判。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 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本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 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 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
正式外交关系: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半正式外交: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非正式外交:未建交国家互设联络机构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外交关系法是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四、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类别
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领馆馆长的等级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第四节 领事关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 场作证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领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提出保留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对外关系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 表
政府: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外交部门: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使馆的职务
代表派遣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调查和报告 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其他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外交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 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 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法权益的代表。
(二)领事关系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互相设立常驻 领事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领事以及领事在执行 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关系。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4. 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免纳捐税、关税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 2. 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二)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管辖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没有例外,但接受国
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 措施,包括要求其派遣国放弃他的豁免权,以便 对他进行审判,或者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
(三)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家从事 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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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一、外交机关的种类
外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 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总称。国家外 交机关可以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国外外交机关两 类。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以下三类:
(六)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1. 外交代表(即使馆馆长)根据接受国统一适用的
惯例,在递交国书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 定的其他部门通知到达并递交国书正式副本以后, 即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国际法讲义8 外交 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讲义8 外交 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概述一、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机关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

包括访问、谈判、签订条约、外交文书往来、派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

外交关系的形式有四种:1、正式的外交关系(正常)2、不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3、非正式外交关系4、国民外交关系二、外交机关1、国内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2、国外机关:♦常驻机关:驻外国使馆、驻国际组织使团(常驻使团)♦临时机关三、外交关系法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和条约1、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的建立:二、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交涉、调查报告、促进发展、执行领事职务、保护另一国利益♦联合使馆:除非接受国明确表示反对,一国可以派同一人兼任一个以上国家使馆馆长除非有关国家反对,两个以上国家可派遣同一人担任这几个国家驻某一国的馆长。

三、使馆人员1、馆长:(教廷)大使、(教廷)公使、代办中国参加《外交关系公约》,对教廷使节规定作出了保留。

2、外交人员: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外交代表♦参赞、武官(海陆空军)、秘书(一二三等)、随员临时代办3、行政和技术人员:翻译、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4、事务职员(服务人员):司机、厨师、信使、传达员等馆长的派遣:接受国同意;派遣国正式任命;携带国书赴任(正本加封);拜会外交部长(递交国书副本),商议递交国书事宜;向元首递交国书。

(国书是使馆馆长赴任所携带的外交信件,也是该使节的委任状。

)馆长职务的开始:1、呈递国书后;2、向接受国外交部呈递国书正式副本后♦馆长和武官的派遣: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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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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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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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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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的职务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的规定, 使馆的职务具体内容如下: (1)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 (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 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 ,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之间进行交涉谈判。 (4)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国内形 势及其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5)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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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机关
一 国内的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是国家用于专门管理或开展外交工作 的机关,它一般分为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派出外交 代表机关。前者一般指在国内的国家元首、政府或 外交部门。而后者则指经派遣国派出的使馆,派驻 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以及外交的特别使团等。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中的最高机关或最 高代表。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例如 ,美国和法国的总统,英国的英王是个人;而瑞士 的联邦委员会则是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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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府的首脑在 对外关系中享有广泛的职权,如:领导和制定对外 政策、进行外交谈判、签订条约、出席国际会议等 。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一样在外国享有外交特权与 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作为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具有上述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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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外 交事务的专门外交机关。外交部门在多数国家称为 外交部,但在一些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美国称为 国务院,英国则称为联邦事务部。欧洲国家在15 至16世纪普遍成立了专门的外交部门,我国历史 上最早的专门的外交部门,则是清政府1861年 设立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另外还 分设南北口岸通商大臣。1901年《辛丑条约》 签订后则改称外务部。外交部门的职权包括领导和 监督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派出机关的工作或 活动,与外国外交代表机关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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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领事、领事关系及领事关系法 领事是指一国经与另一国协议派驻在该国一定 地点,以便在该国某一城市或地区,以维护派遣国 及其公民在当地的合法利益以及执行有关其他领事 职务的代表。领事关系则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 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都属于国家关系的范畴。在历 史上,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驻外交使团为早。领事 的萌芽在古希腊时就有了。中世纪,在地中海一带 ,领事制度在贸易增长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到了 16世纪,领事逐渐由原来当地侨商担任改为由国 家委派。
第七章
第一节 概 述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 外交、外交关系及外交关系法 国际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 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 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从国际 法的角度看,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 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使馆、派 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国际 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 系。从狭义的角度说,则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 内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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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馆的组成和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的人员通常包括: (1)外交人员。这是指在使馆内具有外交官 职衔的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 武官、随员。参赞即在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 的高级外交官,在没有设公使的使馆中,其地位仅 次于馆长,是馆长关于国际法和外交事务的顾问, 在馆长离职期间,通常由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理 馆长。秘书,即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 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一、二、三等秘书。武官,是 指一国军事部门向接受国军事部门派遣的代表,分 为陆、海表的派遣与接受 两国达成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依协议互 换使节。使馆的人员是由派遣国任命的,但是由于 使馆外交人员,特别是使馆馆长,对派遣国与接受 国之间的关系有重要的影响,因而使馆人员,特别 是馆长的人选,应是接受国能接受的,接受国也有 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使节,并且不必说 明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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