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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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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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机关
一 国内的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是国家用于专门管理或开展外交工作 的机关,它一般分为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派出外交 代表机关。前者一般指在国内的国家元首、政府或 外交部门。而后者则指经派遣国派出的使馆,派驻 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以及外交的特别使团等。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中的最高机关或最 高代表。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例如 ,美国和法国的总统,英国的英王是个人;而瑞士 的联邦委员会则是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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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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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馆的组成和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的人员通常包括: (1)外交人员。这是指在使馆内具有外交官 职衔的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 武官、随员。参赞即在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 的高级外交官,在没有设公使的使馆中,其地位仅 次于馆长,是馆长关于国际法和外交事务的顾问, 在馆长离职期间,通常由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理 馆长。秘书,即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 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一、二、三等秘书。武官,是 指一国军事部门向接受国军事部门派遣的代表,分 为陆、海、空军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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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交代表的派遣与接受 两国达成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依协议互 换使节。使馆的人员是由派遣国任命的,但是由于 使馆外交人员,特别是使馆馆长,对派遣国与接受 国之间的关系有重要的影响,因而使馆人员,特别 是馆长的人选,应是接受国能接受的,接受国也有 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使节,并且不必说 明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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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的职务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的规定, 使馆的职务具体内容如下: (1)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 (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 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 ,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之间进行交涉谈判。 (4)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国内形 势及其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5)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 关系。
第七章
第一节 概 述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 外交、外交关系及外交关系法 国际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 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 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从国际 法的角度看,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 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使馆、派 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国际 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 系。从狭义的角度说,则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 内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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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府的首脑在 对外关系中享有广泛的职权,如:领导和制定对外 政策、进行外交谈判、签订条约、Fra Baidu bibliotek席国际会议等 。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一样在外国享有外交特权与 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作为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具有上述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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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外 交事务的专门外交机关。外交部门在多数国家称为 外交部,但在一些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美国称为 国务院,英国则称为联邦事务部。欧洲国家在15 至16世纪普遍成立了专门的外交部门,我国历史 上最早的专门的外交部门,则是清政府1861年 设立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另外还 分设南北口岸通商大臣。1901年《辛丑条约》 签订后则改称外务部。外交部门的职权包括领导和 监督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派出机关的工作或 活动,与外国外交代表机关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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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领事、领事关系及领事关系法 领事是指一国经与另一国协议派驻在该国一定 地点,以便在该国某一城市或地区,以维护派遣国 及其公民在当地的合法利益以及执行有关其他领事 职务的代表。领事关系则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 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都属于国家关系的范畴。在历 史上,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驻外交使团为早。领事 的萌芽在古希腊时就有了。中世纪,在地中海一带 ,领事制度在贸易增长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到了 16世纪,领事逐渐由原来当地侨商担任改为由国 家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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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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