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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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相关网络产业也纷纷建立。网络游戏的出现为虚拟财产的出现提供了契机。而网络游戏必须的虚拟物品则成为虚拟财产的物质基础,近几年来,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而现有的法律又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社会的发展变化是法律演进的永恒动力。许多新的社会形式就有可能游离于传统法律框架之外。本文首先通过对虚拟财产的认识理解了解其相关属性、特征,进而正确全面的认识其存在的现实性,合理提出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特征;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依托平台,网络游戏的出现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机,而参与网络游戏所必须的虚拟物品,则成为虚拟财产的物质基础。
一、虚拟财产的产生及概念
在网络游戏中,出于游戏的需要,网络关系的成立必须有虚拟物品的介入。这些物品只能以数字符号形式存储于网络中,最初的虚拟财产仅限于网络虚拟游戏的账号和密码。但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虚拟物品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在竞技类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主要以“财富值”和各种形式的货币,如“游戏币”等。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因游戏的款式不同,虚拟物品的种类和表现形式也相当繁多,其中主要有各种武器、防护用具、辅助工具、特殊装备、宠物、宝物、金钱等。随之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同等级逐步出现。又由于
任何一款游戏都具有成瘾性,游戏本身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让玩家通关。而此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才真正显现出来。网络游戏运营商便抓住虚拟财产这一特征,推出了通过现实中货币购买相应点卡和点数来使游戏玩家获得相应等级的装备,最终发展出了以转让网络虚拟财产为目的的专职网络游戏玩家,从而使网络虚拟财产发展到了顶峰。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例研究: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2003年河北承德市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账号中一个ID 内的所有虚拟装备不翼而飞。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向北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要求给出盗号者资料。而北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提供玩家资料。李宏晨感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先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立案。最终,他以侵犯私有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最终作出原告胜诉判决。此案在国内引起了巨大轰动,被媒体称为“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1]
虚拟财产的概念:是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能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虚拟装备等,换言之,虚拟财产中存在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实质上是网络游戏开发商编制的适用于特定网络游戏中的数据,是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有以下两种学说:
1、否定说
虚拟财产等于虚无,他们认为,这种虚拟财产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主要理由有:第一,网络世界中所获得的财物是完全虚拟的,只是特定环境中的内容信息。第二,虚拟物品的价值是虚拟的,它没有普遍的价值,对非玩家一文不值。而且虚拟财产必须在特定的环境中存在,离开了这一环境,它同样毫无价值而言。第三,虚拟财产本身的性质属于数据、资料而不是财产。并不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第四,虚拟财产无法回收,当网络服务关闭时,用户无法将虚拟物品回收。第五,虚拟世界的规则与现实世界的规则是不一样,无法现实化。
2、肯定说
虚拟财产就是财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认为,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就说明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赞同虚拟财产是财产者的观点大致又可以分为三类:(1)智力成果论,虚拟财产并非虚无财产,亦非想象中的财产,它具有客观性,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财产,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2)权益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上讲,财产已经扩大为一种权益。(3)无形财产论,网络游戏
玩家通过练级或者购买获得武器装备,这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形式。”[2]那么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笔者认为,应从财产的含义与其属性着手。财产的属性,即财产的本质特征,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无论是智力成果或是利益,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都必须满足一定意义上的属性要求。“第一,合法性。各国法律均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必须为合法财产,虚拟财产也不例外,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其内容必须合法。第二,价值性。即它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交换)价值。第三,稀缺性。即它不能无限量的存在,而法律的保护设定则成为这种稀缺性的保护根源。第四,可支配性、排他性。即它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流转交易,通过交换在市场上流通。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完全符合财产的基本属性,因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3]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就是虚拟性,但仅仅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物品是不能够称之为虚拟财产的,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排除了纯粹行为产生并仅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如游戏中的街道、公共设施等,对玩家而言是
具有一定意义和用处的,但却不能与现实社会结合在一起。它们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家,不能实现虚拟与现实之间可以货币为纽带的转换,因而不能作为法律意义的财产。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与现实性是结合在一起的。
2、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在技术概念上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出的电子数据,它必然会受到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技术限制性。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高低、攻击防御能力都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还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网络用户不可能通过计算机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或功能。
3、独立性
虚拟财产的外部表现形式为虚拟武器装备、ID账号、游戏货币等形式而其实质是电子数据,它必然受到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技术限制。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高低,攻击防御能力都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好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网络用户不可能通过计算机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或功能。
4、支配性和控制性。
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就是指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管理,通过构建服务器提供网络平台,同时,对于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可以凭借现有的计算机技术通过各种方式对其增加、修改、删除等行为。各类用户通过独有的账户和密码进入确定的网络资源,并据此在网络空间占有、使用、受益、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同时可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