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论文:论对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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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论文:论对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相辅相成。笔者在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中感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各不相同,了解其心理发展变化轨迹,把握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和案发后的心理状态,对于侦破案件,探索犯罪特点、规律,以及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仅就贪污贿赂犯罪预备、实施、终结及案发等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讲智商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因而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大,较难侦破。犯罪嫌疑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在这一阶段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矛盾、投机和掩饰。
1、矛盾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以外,犯罪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
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因案发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上有所体现,特别是第一次作案时尤为明显。
2、投机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多次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来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如我院在今年查办的某国有钢铁有限公司出纳员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其在开始时只是从本单位挪用了十万元炒股,但是被全部套牢,无奈只好继续挪用单位公款,期望能够解套,但越赔越多,最终导致其挪用公款七十八万元的严重后果。
3、掩饰心理。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
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我们查办的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如我院在一九九八年立案查处的某处处长就因其“成功”的掩饰而被选为区人大代表。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实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罪嫌疑人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而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
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2、冒险心理。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3、紧张心理。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这种紧张心理在其彻底交代后会随之而去,如我院查办的受某国有公
司委派的中港合资公司总会计师刘某某贪污一案,其在交代完所有犯罪事实后睡了一个晚上的塌实觉,而在这之前他已经有七天没有睡过一个好觉了,总是噩梦不断。
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们把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既有作案后的恐惧,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嫌疑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如我院查处的某区政协副主席受贿一案,其在案发前的最后几天里,不仅精神垮了,连身体也已经支持不住了。
2、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是考虑如何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嫌疑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更多的是考虑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
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