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知识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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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
第一章劳动法基本理论
( 1 )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劳动法是指由国家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4 年 7 月 5 号通过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狭义)
( 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基于劳动关系,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介入其中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主要为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此外,这些关系还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而形成的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并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
量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的权利。

其核心内容包括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培训权和职业保障权 6 个方面。

劳动权即生存权,公民需要通过劳动建立社会关系和获取
报酬;劳动权即就业权,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公民具有得到职业培训和工作岗位的权利;劳动权即保障权,公民需要持续收入和健康的基本保障。

第四章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解除、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非标准工时形式:缩短工时制、延长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用于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工作时间之外,免于从事工作或劳动,可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

第七章工资与职工福利法律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
的最低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均排除在外。

( 1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是一项工资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 2 )有利于维护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安定以及企业公平竞争。

( 3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国家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其他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问题,应分别按以下原则执行:①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付加班工资发放的原则,即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 、200%、300% 支付工资。

②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加班工资。

③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

奖金是工资的补充形式,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实绩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疾病。

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根据我国 2003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有三种视同为工伤的情况: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还有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 1 )工伤发生的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劳动者。

( 2 )工伤所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

( 3 )工伤发生主观要件是劳动者为了履行工作义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工伤发生客观要件是劳动者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

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理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件,包括: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也属于仲裁的范围。

第十章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 1 )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其他监督形式都是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的配合。

表现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是最全面、约束力度最大的劳动监督。

( 2 )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主要包括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机关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 3 ) 工会监督
工会监督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监督,工会拥有一套全国统一并且几乎遍及各个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且以全体职工为后盾,这是其他任何分散性的社会监督无法与之相比的。

( 4 ) 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其他行政机关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

第十一章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1) 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 2 )行为人者必须具有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
( 3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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