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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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划、出让、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供以非天然土壤培育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应遵循“高效、环保、可持续”的原则,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五条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机构为农业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农业管理机构。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划

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划应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农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设施农业用地规划方案。

第七条设施农业用地规划方案应包括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选址原则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划应与当地乡村振兴规划、农田水

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的出让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的出让应通过招投标、协议出让等形式

进行,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设施农业用地的出让应明确土地使用权期限、用途、

面积等关键条款,并通过合同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的出让应遵守当地土地管理法规及相

应的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的出让应有配套设施和技术支持,保

障使用者顺利进行农业生产。

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

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约定,合法合规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加强设施农业技术的研究

和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第十五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及时进行农业生产数据的报告和信息的共享。

第五章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

第十七条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应由农业部和地方农业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应加强对农业生产水平、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九条设施农业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第二十条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监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

附件:

2-设施农业用地出让合同范本

3-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考核办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土地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对土

地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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