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度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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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象和范围:
• A、开庭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等。 • B、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报道。 • ——1999年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
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 审实况。
• C、公开宣告判决。 •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公开。
• ——主要受理不服高等法院、郡法院、限制商业 活动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以及某些行政裁判庭的 裁决而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 。
• ——民庭审理上诉案件,一般不传唤当事人和询 问证人,只根据初审法院的证据笔录和案卷进行 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询问证人或者命 令原审法院重审。
• ——刑事庭主要受理不服皇家刑事法院对可诉罪 案件判决而提起的上诉。
• A、按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 件。
• B、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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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避制度
• 1、概念 • 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
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 2、回避的对象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3、回避的法定情形 •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
法院制度Baidu Nhomakorabea[1]
• 2、公开审判的例外 •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理;16-— —18,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 D、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 ——在审理初审案件时,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 在陪审团参加下审理。
• ——在审理上诉案件以及治安法院委托审理的案 件时,要有2-4名非原审治安法官参加,组成合 议庭,合议庭的判决以表决方式决定,当赞成与 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主持法官有权加投一票, 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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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等法院 • ——拥有广泛的民事案件的初审和复审权。 • ——审理初审案件时,原则上采用独任制,由1
• ——大审法院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原则上实行 合议制,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制。 法院制度4[1]
• B、设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专管 刑事案件。
• ——违警法院主要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 和少年违警案件。
• 由1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审理案件通常 实行独任制。
• ——轻罪法院,是负责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 徒刑的案件 。
•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
• ——对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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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议制度
• ——合议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尽快组成,一切审判活动 原则上均由合议庭集体进行。
•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也可由合议庭指定某个合议 庭成员单独实施某些具体工作(如调查)。但开庭审理、 裁判必须集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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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议庭
• ——由三人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集体审案的组织形式。 并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审判长必须由 审判员担任。
•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 件,实行合议制。
• 1、第一审程序:
• (1)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2)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书记官必须是律师,就法律、司法程序和 证据采纳规则等问题提供咨询)
• ——审理少年案件时,一般不公开审理,也不允
许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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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法院(又称小额债权法院 )
• ——是英国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郡法 院法官由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担任,主持郡法 院的审判工作。
• ——它审理案件时实行独任制,由1名法官听审 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费用低廉,结案迅速。
• 通常由3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如经当事 人同意,也可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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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 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苦刑或 死刑的案件,它设在每个省的省会。
• ——开庭时,一般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 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 法院。
•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应当回避对决定之前,被申请 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 紧急措施的除外。如财产保全等。
• ——决定回避的,退出本案的审理和诉讼活动。
• (3)复议程序: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作出决定。
•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 一次。
• 还有“不想接触残酷的罪行”、“担心打击 报复”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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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法院的审判组织 • ——人民法院内部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 (一)独任庭 • ——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该组织
称为独任庭。 • (1)简单的民事案件; • (2)轻微的刑事案件; •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独任庭审判案件,均按简易程序进行。
• (1)一审法院
• ——民事和刑事案件分别设不同的一审法院来进 行管辖 :
• A、设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专管民事案件;
• ——初审法院也称小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 下的民事和劳动争议案件,重调解,独任制。
• ——大审法院也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其中离婚案件,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则专 属于大审法院管辖。
• ——裁判员和候补裁判员参与审判,还可以获得 每天1万日元的津贴及相应的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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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媒体的舆论调查结果却不甚乐观。调查 显示,目前有超过四成的人不愿担当裁判员,只 有不足三成的人认为实施裁判员制度能有利于判 决的良性发展。
• ——回答愿意参加和回答因为是义务才参加的人 数之和勉强过半,反对原因中最主要的一条是, “没有信心作出正确的判决”,占到40%以上; 其次是“对裁决人具有抵触心理”,占26%; “工作忙没有时间”的人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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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员在认定事实的有无、严重程度并不需 要法律专业知识,使不了解法律,理论上也不影 响其判断。当然,涉及对法律解释、诉讼手续等 专业领域,将由法官单独组成合议庭进行判断, 此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列席并发表意见。
• ——裁判员一旦被选定,便负有出庭义务。裁判 员以及候补裁判员必须出庭及参加合议,无故缺 席的将被课以10万日元(100日元约兑换人民币7 元)以下的罚款。
• ——上议院设立2个上诉审查委员会,分别由8名 成员组成,负责审查并向上议院报告有关批准上 诉的请求书。
• ——然后由上诉审委员会审理案件,审判采用合 议制,法定人数为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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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
(1)联邦地方法院
——通常由一个法官审理案件 ,一律实行陪审团
制。陪审团的职责是确认案件的事实,法官 的职责则是决定法律的适用。
• ——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 庭,重大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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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议院
• ——是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上议院审理上诉案 件由上议院法律议员和曾经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 上议员和上诉法院常任法官组成上诉审委员会。
• 【法律议员由大法官推荐,首相提名,女王 任命,现在法律议员人数大约在10人左右】
间接地涉及其本人的利益。
•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 理的。如师生、同学、同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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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回避的方式
• (1)自行回避
• ——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认为自己有法定回 避的情形,主动提出回避。提出的时间,从立法精神来 看,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判决作出前,其他人员在法庭 辩论终结前都可提出。
• (2)申请回避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口 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从案件开始审理 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5、回避的程序
• (1)决定程序: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 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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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后果:
• 对某些特定案件采用陪审制,陪审团对案件 裁决时意见必须一致。
• ——郡法院每年受理上百万件案件,真正判决结 案的仅占百分之几,绝大多数案件在进入判决阶 段之前,采用和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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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皇家刑事法院
• ——根据1971年《法院法》建议的一种专门审 理可诉罪的中央法院。它分散在各个巡回审判区 开庭审理案件。【英国共划分为6个巡回审判区 (不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 ——所谓的裁判员制度,是指随机抽取的具有选 举权的国民与法官一起进行刑事审判的制度。
• 目前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3名法官,实施该 制度后,原则上将在3名法官的基础上增加6名 裁判员。在对案件的事实关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 审判人员可以压缩为1名法官、4名裁判员。
• ——裁判员在案件审理与裁决中,就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量刑决定等,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 裁决,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限。
•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 (1)总结审判经验;
• (2)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 (3)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如院长是否回避。
• ——中国特色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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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法院审判活动基本制度 • (一)公开审判制度
• ——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 ——合议庭活动由审判长主持。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 审判员(陪审员不能担任)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 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实践中,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或 庭长指定,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 ——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即少数服从多数。评议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并制作 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不同意见也应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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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两审终审制
•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之后 即告终结的制度。
• 1、基本含义
•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 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和 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 2、例外(一审终审)
法院制度4
2020/11/24
法院制度4[1]
• □□一、西方国家法院审判机制简介
• ○○(一)英美法系
• 1、英国
• (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 ——治安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设陪审 团,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除专职治安法官得 独任审判外,需要 有2-7人组成合议庭,并由法 庭书记官在旁提供意见。
• 2、第二审程序:
• ——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3、再审程序:
• ——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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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判委员会
• ——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 领导的组织形式。
•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
• ——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本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表决。
——如果是重大案件,由三名法官进行审理,但其 中须有一名是上诉法院的法官。
(2)联邦上诉法院(巡回法院 )
——上诉法院开庭法定人数为3人,不设陪审团,
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全体法官出庭审理。
(3)联邦最高法院
——它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定人数为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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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陆法系
• 1、法国——以普通法院为例
名法官独任审判,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组成合议庭, 由2-3名法官合议审判。 • ——审理上诉案件通常采用合议制,由2-3名法 官组成合议庭审判,凡不服高等法院刑事判决的 案件,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诉,凡不服高等 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庭提 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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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诉法院
• ——上诉法院民庭:
• (2)上诉法院
• ——法国共有上诉法院33所,只审理上诉案件,
• 审理案件时,一般由法官3 人组成合议庭, 重大案件由法官5人组成合议庭。
• (3)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通常由9名法官
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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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本的审判制度改革
• ——2009年5月21日,伴随着“关于裁判员参加 刑事审判法”的实施,裁判员制度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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