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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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试行)

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

目录

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

第二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

12

第一章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功能规范. 13第二章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15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17第四章妇女病普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19第五章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1第六章孕产妇高危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4第七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6第八章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28第九章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0第十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2第十一章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4第十二章体弱儿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6第十三章出生缺陷监测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38第十四章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40第十五章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功能规范. 42附录. 44 145

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 - 2010年》要求,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推动和指导各地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提高妇幼保健业务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水平,实现妇幼保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满足国家及各级政府进行妇幼保健工作科学决策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评价各地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定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各主要阶段所产生的业务、管理等数据进行釆集、处理、存储、分析、传输及交换,从而为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妇幼保健机构对其服务对象进行长期、连续的追踪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的基础,是妇幼保健机构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与支撑环境。

第四条制定本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主要有:

十三)国务院

十四)卫生部

十五)卫生部

十六)卫生部

十七)卫生部

十八)卫生部

十九)卫生部

二十)卫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工作的意见》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

(试行)》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

(试行)》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

法(试行)》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

准和要求》

《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二十一〕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二十二〕卫生部《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二十三〕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二十四〕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二十五〕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二十六〕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十七〕卫生部《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二十八〕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二十九〕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内容

第八条本规范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划分为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等四个基本组成部

分。

第九条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是建立妇女和儿童的个人基础信息档案,为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信息系统提供统一、共享的基本信息管理和数据接口。

第十条妇女保健信息系统是以妇女个案为单位,以妇女保健信息为核心,对妇女保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与处理,实现妇女保健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

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包括八个分系统:

(一)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等个案信息。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个案

信息。

(三)妇女病普查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妇女病普查及追踪服务管理个案信息。

(四)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产前检查、分娩登记、新生儿访视、产后访视登记等个案信息。

第十一条儿童保健信息系统是以儿童个案为单位,以儿童保健信息为核心,对儿童保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与处理,实现儿童保健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

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包括五个分系统: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追踪服务管理个案信息。

(二)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儿童体检、生长发育评价、喂养指导、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心理保健等个案信息。

(三)体弱儿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体弱儿登记、治疗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四)出生缺陷监测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信息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五)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及评审记录等个案信息。

第十二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是以国家级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为主要内容,对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等信息系统所收集、管理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整理、分类汇总、统计分析和预警预测,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的现阶段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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