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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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一、宪法的价值

1、论宪法价值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1】宪法主体及其价值取向与法益需求都是具体的,承载宪法价值的宪法本身也只能是具体的,是宪法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需要而作出具体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判断的结果,也只有具有具体性的宪法规范才能承载与表达宪法价值。同时,宪法价值化与价值宪法化的过程也是具体的,这个过程是主体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实践过程,而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能动的人类活动。【2】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宪法价值是一个“应然性”范畴,它回答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应然性”是价值层面的问题,需要依靠“实然性”(事实层面的问题)来予以有效解答。宪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在实践与理论层面上的应用方式和程度存在着差异,宪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宪法的“应然性”问题,而立宪、行宪和护宪过程即主体的宪法实践活动则必须时刻面临宪法的“实然性”问题,但即使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导无论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顺序上讲,宪法价值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始终是应然性在先,实然性在后,实然性从属于应然性。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秩序等这些价值观念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制定

宪法的行为毕竟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制定宪法的过程不过是主体通过理性判断与价值选择,把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用以保障人与公民权利的诸种价值观念通过制宪行为赋予宪法,而当宪法作为一种实然性被制定出来后,上述诸种价值观念就以宪法价值的形态出现了。宪法应然性(宪法价值)是通过实然性表现出来的。宪法一经创制,本身就蕴含着应然性,并以这种应然性为指导,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实现这种应然性。所以,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研究应当区分宪法实然性问题(事实问题)与应然性的问题(价值问题),但又不能以应性问题来完全取代实然性问题,不然就会割断历史的线索,“使现代宪法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失去最基

本的社会事实的佐证”。

【3】宪法价值是价值相对性与价值绝对性的统一现代宪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价值互补,而不是绝对的价值主义。何种时代,人类对最基本的道德追求与道德准则是具有共同性的,人类对于宪法作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以保障人的道德权利或“最低限度的人权”的价值追求是具有共识性的,宪法主体之基本价值需求及宪政之基本要旨虽处于不同时代,但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和承继性,这就是在处理个人与共同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自由与权威、理性与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上,无不以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政府权力的制约为价值追求和立宪宗旨。

第二,宪法价值在同一历史时代的不同宪法主体间具有一定的价值共识性。不同的宪法主体其价值需求可能会有不同,其价值选择方向、价值评价标准、价值判断准则有所差异也是可能的,但任何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循人类所共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观念,不能无视“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否则就会为时代所抛弃。“各国必须针对自己的国情来设计最佳的民主模式,但是,有关民主价值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

(一)宪法价值是理性主义与人文精神的统一

理性主义的宪法价值是公民意识、民主与法治理念、自由与平等观念、契约文化的有机统一。理性主义的宪法价值是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和宪政文化的重要条件。宪法主体进行理性思考的内容是确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的人文精神,是实现个性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理性追求,是赞美人的力量,颂扬人的特性和人的理想,提倡尊重人和发展人的事业。

(二)宪法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具有“应然性”价值属性的宪法价值,受作出“应然性”价值判断的主体意志属性和利益属性的支配,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体。宪法价值的主观性表现在:第一,宪法本身具有主观性。第二,宪法主体的价值需求具有主观性。第三,宪法价值的主观性还表现在宪法主体在宪法实践中的价值享验。

从宪法价值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属性:

宪法价值相对性表现为:第一,宪法价值的相对性是由宪政制度本身决定的。宪法作为一种价值现象,是历史的产物,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价值宪法化也有一个历史过程,宪法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具有时代性,随着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和多元性。第二,宪法价值并不是自足的,必须在宪法实践中加以不断地修正才能适应宪法发展的需要。宪法价值化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同时代的人们有着不同的宪法价值追求,人们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历史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宪法价值,使其更加符合主体的价值需求,更有利于主体的进步与发展。第三,宪法价值的相对性取决于宪法功能的有限性。无疑,宪法是人类最高理性的结晶,但是由于它不可能把一切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全部价值化,所以其功能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仅凭自身来解决一切问题(人的、社会的、政府的)。宪法价值绝对性表现为: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宪法价值标准,甚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宪法价值追求。

【2】宪法价值的本质

宪法价值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这是在宪法价值活动的基础上从宪法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的本质。宪

法价值关系包括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应然性宪法价值发生关系。意志的过程中存在的关系,就是应然性宪法价值发生关系。第二个层面是应然性宪法价值体悟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在体悟既定宪法规范的潜在、应然性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第三个层面是实然性宪法价值形成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积极通过实施宪法,促使既定宪法规范的潜在,应然性价值转化为突然性价值关系的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第四个层面是实然性宪法价值体悟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在体悟宪法应然性价值实现结果的过程中存在的关系。

2、宪法价值的内容

整个国家总体社会关系的根本法,必然凝结着人们对民主社会的最高理。我们将这一最高理想归结为人民主权,即人民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社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来源、依据和最终归宿。一定历史阶段上存在的政治国家只不过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因而服从于人民权力。长期以来,宪法学界一直认为人民主权只是宪法的一种抽象性政治原则,并未将其提高到价值的高度来认识。尽管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规定无疑是其价值形态的表现之一,但是不能反映出这种实体价值的整体意义。我们认为,研究人民主权在宪法和宪政社会乃至人类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内涵,至少应该认识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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