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定员定编管理制度
定员定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保证企业人事制度的公正、合理、科学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下属各单位及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贯彻"定员定编,严格管理"的原则,明确企业各部门人员的编制、职责和权限,实行"人尽其才、岗位适才"的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编制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关于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四条企业编制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与企业的实际需要,对企业单位机构职能部门、工种、职务、岗位人员的数量、结构与质量等一系列人员事业的科学、合理、稳定而动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编制工作主要包括编制任务的确定、编制计划的确定、编制资格的确定、编制的评审、编制的批准。
第六条企业部门设立和撤销、调整,编制的调整,集体优化,编制审核、报批等业务。
第三章编制管理的实施第七条企业编制管理调整是指企业编制调整计划、编制调整标准、编制调整依据、编制调整程序等一系列工作的安排和进行。
第八条企业编制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实际任务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企业编制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具体落实业务工作流程,明确分工负责,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保证本业务有效分析有主意。
第十条企业编制管理实施过程中,必须强化经济效益管理,节约、合理管理编制开支,提高编制工作的效率,提高编制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编制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企业编制管理的监督主要工作有:实行组织考核,实行岗位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企业编制管理的监督是有关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和相关管理专业部门的具体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管理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应提示、指导、规范、检查、考核,保证企业的编制管理得以完善。
第五章编制管理的资料管理第十四条企业编制管理的资料管理是指企业编制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编制管理业务资料的归档、管理、卷宗、报批、交换、查阅、使用等一系列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牵头拟定全省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四)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30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30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物价局(副处级),为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2、负责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上级制订的价格改革规划、计划,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提出年度价格水平调控目标;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价格收费管理目录,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入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负责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
(四)承担全市市场价格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市场价格的调查,制止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和纠正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协调处理价格、收费矛盾纠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物价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或下放省政府定价权。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价格政策,拟订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六)拟订全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参与审核行政性收费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性收费标准,审批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通市政办发〔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化市物价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1〕42号),设置通化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物价部门职能将由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由微观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为主;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测和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和省物价规定的落实。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面或阶段性提出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政策措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二)研究制定全市物价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年度控制物价总水平和具体目标的实施方案;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
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研究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
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政办发[2001]9号发布日期:2001-2-20执行日期:2001-2-20生效日期:1900-1-1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辽宁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强化价格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政策协调、信息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调控管理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拟定全省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省经济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三)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定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拟定省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负责全省有关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翼政办[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翼政办[200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弱化的职能对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
(二)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价格(收费)管理中带有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制作、发放;部分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明码标价牌、签的制作和发放;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等级评定前的调查论证;价格听证会有关成本资料调查测算、可行性论证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准确性、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界定或认证。
2、将部分区域性较强、不宜于省级统管的价格和收费委托各市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备案。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定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7•【字号】粤府办[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物价局。
一、职能转变物价局工作要由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转变。
由直接定价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由计划形成价格为主转变为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由监督、检查、处罚为主转变为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为主;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调控为主,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法规管理为主。
要强化价格决策参谋、监测调控、协调管理、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以及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警和监审,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指导行业协调价格,开展价格信息、事务、成本调查等服务。
(五)组织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责。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省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省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研究提出省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中央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提出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物价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
(二)划入原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社会服务和执法监督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省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管理;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有关经济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五)组织指导全省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设置江苏行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将部分商品价格及收费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强化的职能1.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负责向省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
2.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建立听证会制度,并负责主持价格听证会;加强对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经营价格行为。
(三)转变的职能进一步减少政府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弱化对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直接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全省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26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年1月21日价费字[1993]26号)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为完成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可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按照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其他城市以及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地区,按照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按工程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目前由财政拨给事业费的,不应再收取定额管理费,只收取定额编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用于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工程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和管理及人员经费等支出。
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费用的收支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其监督,年初编报预算,年底编报决算。
五、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5•【字号】渭政办发[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五日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100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区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我市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市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疗外,由县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级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黔府办发[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其业务工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一、职能调整将价格信息、价格事务、价格鉴证和干部培训等服务性职能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及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二)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体制改革方案及价格宏观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入世”前后价格法规、对策的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研究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制定全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建立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物价局改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物价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价格管理从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微观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从以管理国内经营者价格为主,转变为对国内经营者、各类合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对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转为经营者定价。
(二)下放的职能对以城市或地区形成价格为主、又确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市、县管理。
(三)划出的职能将有关证照发放、业务登记、市场价格和成本监测调查、价格事务、行业价格指导等价格管理中的前期性、基础性、辅助性和服务性的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价格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全省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制定全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并组织实施。
(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省授权拟订地方投资地方受益、价格变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城区供水、供热、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部分公用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价格。
(三)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全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参与申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立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省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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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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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1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发〔〕7号)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点项目建设
办公室职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