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及对策研究(同名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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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及对策研究

目录

摘要 (1)

一、银行保险的涵义 (2)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 (3)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状况 (3)

(二)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主要合作模式 (3)

三、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对策 (4)

(一)营造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 (4)

(二)加强对银行保险合作的监管力度 (5)

(三)放宽银行保险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 (5)

(四)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6)

(五)实施多元化营销组合,实现经营渠道整合 (6)

(六)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体系 (7)

(七)加大促销宣传力度 (7)

(八)培养复合型保险代理从业人才 (8)

总结 (9)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保险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渠道之一。目前学术界关于银行保险的研究主要是从范围经济、规模经济、交易费用理论、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入手对银行保险做出解释,不过这些研究彼此之间不存在逻辑联系,并没有对银行保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只是专注于银行保险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同时对于银行保险的定义,学术界分别尝试从产品角度、渠道角度以及销售模式角度等不同方面进行,但都没有对银行保险有一个统一答案。基于以上思考,木文尝试建立一个分析框架,从银行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入手,探讨银行保险发展的经济内涵以及发展规律,进而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字:银行保险;发展模式;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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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为中心,而是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方向转变。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认知性也日益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希望金融机构能够按照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产品服务。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

银行保险在国际上迅速发展,在国内也是方兴未艾。但是,我国的银行保险总的来说还处于比较松散的协议合作阶段,基本上采用“销售联盟”的形式。在这一合作模式下,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粗放式经营、产品严重同质化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状况

在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但银行以兼业代理的身份出售人身保险产品是始于19%年,当时华安、泰康、新华等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

到1999年,国内开始出现了“银保合作”热,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都己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发展势头迅猛。2001年,平安保险率先推出了专为银行销售渠道订制的产品“千禧红”系列产品,开创了银保合作的新局面,自此我国银行保险步入高速发展轨道。

(二)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主要合作模式

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中国市场的巨大竞争压力,主动出击,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合作,以取长补短,共享资源,降低成本,增强效率,提高综合经营能力。

目前国内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主要有:

1、业务代理型

在最初的银保合作中,主要采取简单代理模式,表现为:保险公司为拓宽其产品销售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而与银行签订代理销售保险、代收代付保险费等协议。这一模式,一方面在合作中采取了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式,代理费用结算简单,易于开展;另一方面还能够充分利用银行

网点多、客源广、结算快、服务好、信誉高以及一线营业场所可以和客户面对面交流等有利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险代理人销售方式的不足,对降低保险公司销售成本、扩大保险市场销售份额、方便居民办理保险、提高国民保险意识等均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受制于金融发展的环境和金融服务的水平,业务代理目前还是我国银行保险的主要模式。

2、创新服务型

创新服务型是一种简单代理模式,对代理人双方都缺乏硬约束,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上存在不足,于是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逐渐深化双方的合作方式。这一合作模式特点是:双方在原有的产品基础上进行融合,创造出新的银行保险产品,并以高质量的服务吸引客户,同时推动了银行、保险业务双方面业务的发展。如在上海,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合作,推出“保单质押贷款”,只要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尚未到期的保单拿到上述两家银行质押,就可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贷款。这类金融创新服务,初步整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业务资源,挖掘了更深层次的金融需求,也方便了消费者的理财需求。

3、业务全面合作型

在这一合作模式下,双方进一步拓宽业务渠道,扩大服务领域,逐渐从业务代理和费用结算,逐渐扩展到全方位资金业务、投资业务等方面,谋求共同发展壮大。早在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作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网络结算等等。不久,招商银行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全面开展业务国交通保险公司(设立于香港),但是,这些参股或者控股的银行保险,多是财务投资和战略布局,还没有真正实现业务整合。多家证券公司的行业分析报告一致认为,银保渠道将成为今后寿险业务拓展的主要渠道,通过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利益捆绑起来将成为发展趋势。

三、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对策

(一)营造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

构造银行、保险多赢的合作机制,需要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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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代理保险的监管上是比较宽松的,可是在资本和产权融合方面的监管则比较严,这样就极大阻碍了银行保险的发展。针对我国银行保险中暴露出的众多问题,我们应该适当放松产权监管的严厉控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地对现行分业经营的立法限制逐渐修正,通过产业组织形态的重组,并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实现将保险业务充分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中,促进银保向纵深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保监会也已明确鼓励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代理合作关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6月开始,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股票、股权,并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战略合作。以上种种事实表明我国的制度环境不断在朝着相对宽松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对银行保险合作的监管力度

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别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监管内容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传统业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型产品,双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引发新的金融问题。因此,需要加强银保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以银监会和保监会发挥监管功能为主体,银行、保险公司自我管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格局,针对行业风险建立风险发现、追踪和评估机制,杜绝手续费过高等各种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同时,对同一金融集团内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构筑有效的“防火墙”,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人事交流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误导客户的行为,有效地防范风险。2006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已就“主监管人制”达成卫致的共识,即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则以银监会为主。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银、证、保子公司之间及金融和实业之间将设置“防火墙”,以有效隔离风险。

(三)放宽银行保险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目前发生恶性无序化竞争问题。从浅层次看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与银行保险产品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而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银行与保险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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