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纠纷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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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质量纠纷之法律分析
建筑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与壮大,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受市场供需关系、商品混凝土自身成本等因素影响,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其中又以质量纠纷案件为典型代表。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而混凝土的质量是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核心要素,面对纷繁复杂的混凝土质量争议,厘清该等纠纷产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对预防和解决该等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明晰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实质与解决途径,以期为混凝土质量纠纷争议解决提供帮助。

一、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成因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可能是卖方(搅拌站、混凝土厂商)原因造成的,如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等环节控制不严;亦可能是混凝土本身无质量问题,但是由于买方(施工单位)浇筑、振捣、养护、现场试件管理、检验设备的方法等存在问题而造成。

其原因构成主要以下形式:
(一)卖方原因
1.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不合格。

有些卖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厂商)会降低混凝土质量标准,或者使用残次伪劣原材料生产混凝土;
2. 混凝土配合比不合格。

混凝土配合比不仅决定混凝土的质量,而且在需求差异化时,更能体现混凝土卖方的竞争力,但是一旦掌握不好或者出错则会导致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引起其他纠纷;
3. 混凝土外加剂不合格。

混凝土外加剂可以改善和调节混凝土的性能,在实践中得到大量应用,但是现今市场上外加剂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若不仔细甄别,外加剂的选用、添加方法及适应性的错误都可能导致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或者引起其他纠纷;
4. 混凝土卖方技术人员现场跟踪不及时、不到位。

通常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如超过200m3,卖方(搅拌站或者混凝土厂家)会派工程师去施工现场监督,以便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但是随着大体积混凝土客户的急剧增多,地区重点建设工程的剧增以及受卖方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限制,有些卖方(搅拌站或者混凝土厂家)有意或者无意忽视了这一点,这也为混凝土质量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买方原因
1. 买方(施工方)未按照工序施工(如浇筑时间、流程、部位、方法等),施工方对浇筑工序细节把握不到位极易导致混凝土的强度下降,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 某些施工单位的工人在浇筑时为了方便,擅自向混凝土中加水浇筑,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3. 浇筑完成后,后期的养护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也很大,尤其是在冬季,养护不到位将会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等;
4. 很多施工单位,尤其是较小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将自行搅拌的混凝土同商品混凝土一起使用,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除以上原因外,天气异常、设计不合理等因素也会导致混凝土在验收时质量不合格。

二、混凝土质量的证在混凝土质量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举证工作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该类纠纷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

该文书的内容主要记载了工程的名称及部位、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要求坍落度、配合比编号、材料名称、每盘材料的比率、鉴定结果等。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的制作流程是:施工单位向实验室提供混凝土申请单,实验室开具配料单,施工单位再将配料单发送搅拌站,搅拌站打出第一盘灰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就是所谓的开盘鉴定表。

因此,混凝土开盘鉴定表在混凝土质量纠纷中是重要的证据。

2. 试块及坍落度检测。

按照规定,预拌混凝土交付验收后,在工程监理、生产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应在监理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会有坍落度损失,因此,在到达施工工地后,施工单位都会对坍落度进行检测。

试块及坍落度检测是认定卖方混凝土质量的关键证据。

3. 工地现场施工日志。

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清晰地记载混凝土养护过程,这是认定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养护过错导致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

三、混凝土质量纠纷的责任划分
如上文所述,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由卖方所致,也可能由买方所致。

而最终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呢?如果是单纯的卖方责任的话是很容易认定的,主要是商品混凝土强度不够、不凝固或凝固时间过长、开裂起灰等,但如果是施工方的责任或混合过错责任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明确和区分
的。

为此,各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责任划分的规定明晰程度也不一,其中湖南省住建厅的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

湖南省住建厅2008年发布的《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如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等交货检验及在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等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应该以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作为标准,具体如下:
1. 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卖方(生产单位)负责;
2. 除生产、运输之外的检验、施工、养护等其他操作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买方(施工单位)负责。

从法理的角度看,由混凝土的实际控制人来承担质量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在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生产商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而在混凝土交付施工单位以后,施工单位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

从实务的角度看,如此规定,不仅可以便于划分举证责任,还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规范施工,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四、混凝土质量纠纷的预防措施
首先,混凝土生产公司要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混凝土质量要符合建设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如《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和《商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GB50204-2002)等。

其次,规范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一,要完善购销合同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

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28天索赔失权,建议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买方(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或者分部分项验收报告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或者施工单位丧失质量索赔的权利。

这不仅有利于尽早发现和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也可避免施工方在混凝土供货完毕后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

第二,要完善多家混凝土厂商供货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经常出现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同时供货的情况,此时,必须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的范围、部位、强度标准、尤其是交叉施工界面混凝土供货范围和强度等质量标准,避免质量纠纷发生时因供货界面不清而无法划分责任。

第三,选择和完善合同文本。

目前,市场上的示范文本或标准文本较多,但是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和混凝土购销的实际情况选择并完善合同文本,尤其是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如供货时间、混凝土质量标准、混凝土验收程序和标准、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检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填写的合同内容宜准确、详细、有依据、可执行性强。

最后,加强证据意识。

发生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品混凝土公司需要举证施工方有过错才行;可是现实中,除非有大面积的施工,商品混凝土公司不会长期派人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因此一般很难找到证据证实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过错行为。

因此,混凝土公司在供货期就注意收集好混凝土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据,并派人随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以留存施工过程的证据。

有些混凝土公司会在实验室设有现场服务工程师,凡大批量商品混凝土和重要工地,都有专人跟踪服务,工程师全天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服务。

对施工方违规操作问题,工程师都会马上要求施工方改正,并在现场拍照取证,把有关资料发函到项目部签收告知施工方。

如此一来,施工方不会轻易指责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在发生商品混凝土尾款支付纠纷时也不会以质量问题抗辩了。

反之,买方(施工方)在接收混凝土时,也应该要求卖方提供开盘鉴定表等证据;同时,按照相关规范和施组、监理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工作,做到施工过程可控和可追溯,避免因举证不能可能造成的混合过错。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通过研读混凝土质量纠纷案例,发现法院认定混凝土自身质量缺陷的比例很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买受人的质量异议,因其认为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超过约定或合理期限、买方自行修复导致鉴定条件缺失、送货时已经过取样检测等。

因此施工单位更应做好施工现场收集、固定工作,积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相关合同、规范要求完成了相关义务,质量责任不是己方原因造成的。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混凝土行业虽然面临着产能过剩等问题,但是也遇到了绿色环保产品、高性能混凝土、差异化产品、城镇化等发展机遇。

伴随着中国经济供给侧改革,混凝土行业的发展已经由“以数量求发展”到“以质量求生存”的新阶段,因此探析混凝土质量纠纷的成因并形成相应的对策是混凝土企业发展的应然之道。

本律师将与广大会员一起跟踪、分析、研究、总结混凝土质量纠纷成因与应对之道,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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