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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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各卫生检疫局、港务局、港监局、外代: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简化入境船舶查验手续,现将《实施电讯卫生检疫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和运输的需要,简化入境船舶检疫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入境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开放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实行电讯卫生检疫;
二、港口主管部门为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电讯卫生检疫提供电讯条件和全国统一的讯号;
三、船舶代理部门根据卫生检疫机关开展电讯卫生检及业务的要求代理船方办理有关业务;
四、船舶入境前二十四小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电报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三)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船舶有关卫生证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签发港;
(五)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
(六)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五、卫生检疫机关根据船方电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在锚地、泊位或随船实施卫生检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需在检疫锚地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和办理船舶入境手续:(一)来自疫区的;
(二)本航次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三)发现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
(四)装载废旧物品或需要卫生处理的货物(包括核放射物质);
(五)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已过期;
(六)电报报告第四条的内容不详。

未有上述六项所列情形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准予该船直接靠泊,靠泊后办理船舶入境手续,并进行卫生监督。

六、为方便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入出港口,简化手续,卫生检疫机关可对中国籍船舶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编号14),对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入境前二十四小时通过代理部门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本规定第五条(一)至(六)款的内容,卫生检疫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准许进港,此时为船舶入境检疫完毕。

船舶代理部门向卫生检疫机关递交船舶有关卫生证件,卫生检疫机关验证后在其船舶入境单上盖章,卫生检疫机关对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实施卫生监督。

七、外国籍的船舶通过其船舶的代理也可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

八、卫生检疫机关对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经检查,符合卫生标准者,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九、《船舶卫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该证在各港口通用。

十、卫生检疫机关办理电讯卫生检疫业务和有关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有关款项的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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