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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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民诉证明对象
• •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
•
3)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
4)有关外国法律的事实
• 4.3行诉证明对象
• 4.3.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的事实
• 4.3.1.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
•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
• 3.证明的正当性(合法性) • 1)证据合法
•
2)证明程序正当、合法
• 4.证明的构成环节
• 证明由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
明方法和证明程序构成。 • 5.三大诉讼中的证明差异 • • •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刑事由检承担、民事由当 事人承担、行政由被告承担 2)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3)证明标准不同
义务、责任、负担、需要、权利义务、效果、权利责任、必要说 的哪一种。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属于负担说。
5.三大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 5.1公诉案件
•
• •
1)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
2)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责 任 3)犯嫌、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外: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
三、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 1.证明主体 • 在诉讼中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
的机关与人员。
• • • 1)司法机关 2)当事人 3)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 2.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 • 2.1概念 • 1)证明主体依法收集或提供证据认定或阐明
案件事实的负担。
• 形式上(主观上)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进行 诉讼活动时要提供证据,而不能只主张事实而不提供证 据或以证据外方式如宣誓、决斗、神明等方法证明事实。 主要在于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诉讼结果, 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属于诉讼程序的范围。 • 实质上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供法官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时的疑难案件,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 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亦称结
更或消灭的人,只须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消灭或变更的
事实负证明责任
• 3)证明责任的倒置:依据是举证的难易和保护弱者
• 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 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4.1.2程序法事实 • 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 • • • • • 1)应否审理及管辖权问题 2)申请回避的事实 3)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4)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 5)取证程序合法与否的事实 6)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7)其他程序法事实,如延期审理的合法性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
实
• • •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 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 是否相适应
• 4.3.1.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 1)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依法 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的行为 • 2)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 4.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 4.1.1实体法事实 • 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 • • •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法定、酌定情节:从重、加重、从轻、 减轻及免除处罚) 3)排除行为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行 使职权) 4)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及前科、态度 [有争议]等)
• 3.证明对象的争议 • 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是否属证明对象 • • 1)程序法事实是否属证明对象 ①肯定说
•
•
②否定说
③折衷说
• 2)证据事实是否属证明对象 • a. “肯定说” • b. “折衷说”:间接证据是证明对象 • c.“否定说”: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
是证明手段
• 4.证明对象的内容: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④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诉讼 • 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 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果责任,属于实体范围。
• 3.2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举证负担和说服负
担
• 举证负担(提供证据的负担或前进负担):
在诉讼中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的事
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负担。
• 证明负担(说服负担):当事人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的认定者(包 括陪审团或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 利的认定。
•
• •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 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理怀疑
• 2.2死刑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 •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 在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 查清 •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 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 5.1.1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 • 1)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2)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 5.1.2某些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的承担
•
•
1)公安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当事人对某些程序法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回避
理由、期间延误等)
• 5.2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 • 1)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该权利 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事实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应当变
• ⑥证明内容的主观性(主观思维活动和具体法律行为的统一)
• 2.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 通过运用证据证明获得的案件事实与过去实际上存在过的案
件事实不能完全吻合。
• 2.1理由 • • • 1)在证明过程中存在着妨碍认识的客观和主观因素 2)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 3)执法、司法活动并不等同于科学研究
•
5)举证负担的证明标准较低,一般认为低于盖然性优势的程度,
而说服负担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刑诉中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的程度; • 6)举证负担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
说服负担固定于一方当事人,是承担败诉风险的负担。
4.证明责任的所属法域、性质
• 4.1证明责任属实体法or诉讼法
•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属于实体法范畴,理由在于:证明责任的核心
问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从实体法各项规定中提 炼出来,是实体法原则精神的体现,实体法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的源泉和最终依据;同时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时依据的是实
体法规范,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依据证明责任的负担 作出判决。
• 4.2性质:解决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的行为动因问题,即属于权利、
5)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 系
• 4.3.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
•
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
2)有关管辖的事实
•
• • • • •
3)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
4)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 5)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 6)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 7)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 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 8)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
• 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
担举证责任。
• ⑧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⑨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
• 注意:过错推定,但允许提供反证反驳。
第三讲
证明论
一、概述
• 1.证明
• 也称“司法证明”,即诉讼主体依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 实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 1.1特点
• ①证明主体的特定性 • ②证明对象的特定性(诉讼客体或案件事实)
• ③证明程序的特定性(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如期限和效率)
• ④证明手段的特定性(证据) • ⑤证明目的的特定性(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3)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
4.3.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
• • • • • 1)侵权行为是否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实施
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 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 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
财产权的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
(有学者称为“释明”或“稀明”)
二、证明对象
• 1.概念
• 证明标的、证明客体、待证事实、要证事实:在诉讼中证明主体
(专门机关或当事人)必须用证据予以证明或确认的案件事实及 相关事实。
• 2.证明对象的特征
• • 1)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 2)与证明责任相联系
•
•
3)需要用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4)法律规定的要证(程序和实体)事实
• 2)证明主体依法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 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负担,否
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 2.2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争议(系同一概念) • 主要有5种观点:同一说、并列说、大小说、包容说、 前后说。 • 3.国外证明责任理论 • 3.1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理论 • 3.1.1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 3.1.2德国的理论:证明责任分为两个层次:即形式上 (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和实质(客观)的证明责任。
•
•
4)证明对象不同
5)证明程序有所不同
• 6.证明的分类
• 6.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prove)、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proof) •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证明行为):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 实证明案件真相的活动
•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
态
• 6.2严格证明、自由证明 • • 1)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 2)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
• 5.3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被告承担 •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 被告处于主张者的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不合பைடு நூலகம்性”对于
“合法性”而言,属于消极的事实,从证明的基本
原理来讲,难以证明;
• 2)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
•
3)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证明标准
• 1.概念
• 法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 的程度,也称为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 • 1.1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 • • 1)证明责任解决的是谁来证明的问题;而证明标准则
是解决证明达到何种程度的问题。
2)从逻辑上讲,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出 来的; 3)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 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 1.2证明标准的理论之争主要有三种观点
•
1)客观真实说
• 正统思想,即立法上的证明标准
•
2)主观真实说
• 即法官或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而不是诉讼之前在
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
• 3)法律真实说
• 法官或陪审团认定的只是法律层面上的事实,而不是
“绝对”的事实
• 2.我国立法上的证明标准(A53-2)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2.1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 举证负担与证明负担的关系
• • 1)举证负担是第一次负担,而说服负担是第二次负担; 2)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而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
•
3)举证负担针对的是法官,而说服负担针对的是陪审团;
4)举证负担根据程序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形成特 定事实的争议;而说服负担则是依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 于解决特定事实的争议;
5.免证事实
• 1)众所周知的事实
• 2)自然规律及定理 •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 一事实 •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