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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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家桥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党内有关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村(居委)的党支部、村(居)委和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委)、本单位禁毒工作负总责,确保镇党委、政府有关禁毒工作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三条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禁毒工作考评细则》对各村(居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分类排名,确定年度禁毒工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单位三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禁毒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一)在全镇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禁毒工作基本合格

(二)在全镇禁毒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

(三)本年度辖区内新增吸毒人员数占辖区内人口总数千分之一的村(居委);

(四)凡辖区内被其他单位发现查获一起重特大贩毒案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提请镇综治办对其综治工作“黄牌警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停职,并限期整改。

(一)被县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的;

(二)本年度辖区内被其他单位发现的新增吸毒人员占辖区内人口总数千分之一的村(居委),占单位人口总数百分之一的单位;

(三)凡辖区内被其他单位查获发现2起重特大贩毒案件的。

第六条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提请镇综治办对其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

(一)连续2年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

(二)不能按期完成重点整治目标任务的;

(三)本年度辖区内被其他单位发现的新增吸毒人员占辖区内人口总数千分之三的村(居委),占单位人口总数百分之三的单位;

(四)凡辖区内出现地下制毒工厂,生产超过两个月而被其他单位查获的。

第七条各村(居委)、镇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禁毒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所掌握的数据予以经济处罚:(1)对本辖区、本单位吸毒人员摸底不实,出现漏报,经公安机关查处打击或经其他方式掌握的,视同新增吸毒人员,每1名罚该涉毒人员所在村1200元,同时罚包村镇干部400元;(2)单位有干部职工吸毒且又不主动申报,通过公安机关查处或其他途径掌握的,一律视为新增吸毒人员,每例罚单位2万元;且戒毒经费全部由该单位承担。

所有罚款通过领导批准后由财政从被处罚单位转移支付经费划转。

第八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需要进行通报批评、挂牌整治、

“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和责令其作出检查的,由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务的有关责任人,由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书面通报有关部门;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降级、撤职等查处、处分的,经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组织程序进行。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镇禁毒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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