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概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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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随着《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和《 的颁布施
行 , 政 事实行 为 日渐 成 为行 政法 学 界 的一个 基 本 行 问题 。如何 准确 定性 行 政 事实行 为 的概念 , 为行 成 政法学 急需解 决 的首要 问题 。

济 。在我 国, 行政事实行为最早 出现在《 行政法概 要》 一书 中, 书是这样表述 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 该 “ 行 为 , 的直 接发 生法 律效 果 , 为法 律 的行 为 ; 有 称 有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刍 文 娟
( 州大 学 , 福 福建 福州 300 ) 50 2
[ 摘 要]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及法治社会的发展 , 行政事实行为也被赋予 了独特 的研 究价值。 我 国对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概 念 并未 形成 统 一认识 , 这对行 政执 法及 司法 审查 的顺利 开展 极为 不利 。为 完善 我 国 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必须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做出准确定性。本文从研 究中外学者关于行政事实行为 的理
1 法律效 果说 . 该 学 说 是 以 ‘ 纯 高权 行 政 ’ 基础 而 发 展 起 单 为
从行 为 主体 来看 , 政 事实 从产 生 根据来 具
看,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
管 理或服 务过程 中基于行 政职 权做 出的 。不是基 于 行 政职权 做 出 的行为 可 能是 民事 的行为 , 可能 是 也 其 它类 型 的行为 , 不是 行政 事 实行 为 。从 主观 目 但 的来看 , 行政 事 实行 为不 在 于追 求特 定行 政 法律关 系的设立、 变更或消灭。它是为满足行为主体 的客 观需 要而 实施 的 , 不具 有行 政法 律行 为 的 目的性 。
的不直 接发 生法律 效果 , 为事实 行 为 。” 国早 在 称 我 18 就提 出 了行 政事 实行 为的概 念 , 是 当时行 93年 但 政 法学 界 就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法 律 意义 、 现形 式等 表 只是作 了简 单 的分 析 , 没有 深入 下去 。 并 二 、 于行政 事实行 为概 念的不 同观 点 关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方法来实现其法律权利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中,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法律事务。

首先,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够更加便利。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多种处理方式,而这些方式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利益的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其次,双方法律行为也为法律实践中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在一些法律事务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履行义务。

而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方法,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另外,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促进法律实践中的公平和正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采取不当的方法而导致法律效果不
尽如人意。

而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灵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从而在法律实践中更加公平地处理法律事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当事人在法律实践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得他们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法律事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实践中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双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性,合理地利用双方法律行为,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篇一: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完稿)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海外教育学院对外汉语专业学号:125012011001 姓名:陈凤凰道德与法律鱼水一家亲,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本质区别。

在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如果说法律是一棵参天大树,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根;法律需要有源之水,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活水”。

国家的繁荣昌盛与稳定,需要以法为浆,以德为帆。

扬帆弄浆,必将实现和谐社会的宏愿。

道德、法律、关系、相辅相成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我们也大力提倡“德政”。

法律与道德是治国的两大无形的“武器”,是社会的强大支柱,缺少任何一根支柱,社会将难以运转。

因此,弄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把握两者的结合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我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浅析一下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认识理解一下道德和法律的涵义和本质特征。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1.1什么是道德呢?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归根结底,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圣人孔子早在几千年前,就推崇德政,“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

《道德经》中也有关于德治思想的记载,“遵道而归的,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

”1.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从主观方面看,法律是约束人们的一种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准则;从客观方面,它又收到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因素的影响,是根据社会生活中的不好现象而制定的一种对全国公民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条文。

我国的八荣八耻中就明确提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要求。

浅谈刑事诉讼行为

浅谈刑事诉讼行为

概括如下 : ( 1 )主体方面 。一个刑事诉讼行为如果在成立的前提下想生效 ,那
么这一主体必须具有适格性 ,也就是这一主体必须是依据刑事诉讼法 的 相关授权 ,可以实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诉讼参与人 。以审判 行为为 例 ,法 院的法官必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并享有法律上 明确规 定的审 判权 ,在此基础上依法组成 审判庭 ,这样的诉讼行 为才是 有效的 ,审判
( 2 )意思表示方 面的要素 。前文中表述过成立的要件 ,对于意思表 示 的要求 ,即只要有意思表示即可 。然而对于生效而言 ,必须要求在 刑 事诉讼过程中所谓 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这一要求 的原 因在 于意思表 示 的真实与否会 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 的进行问题,虚假 的意思 表示 最终 会使得刑事诉讼徒劳无功 ,对于诉讼资源相对紧缺 的今 天,我们不 能做 这样的无用功 ,所 以对虚假意思 表示 引起的诉讼行 为的排除是必要 的 , 这也就要求刑事诉讼行为 的生效应 当以真实 、合法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 ( 3 ) 程序方面的要件。在程序方面要求刑事诉讼主体 的行为符合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 要件 ,要遵 守程序 。程 序 的存 在有着 独立 的价 值, 程序正义理论也普遍为人们所接受 ,刑事诉讼法 运行的过程中 ,要 求一切 的进程都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 行为亦 是如此,主体 在 行使权力 ,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的同时,一定要符合程 序上的规定 ,这样 才可 以使得刑事诉讼行为生效。 ( 4 )内容方 面的要求。如果刑事诉讼行 为的主体实施的行为 内容不 合法,那么必然导致这一行为得不到法律 的支持 ,进而无法取得行为人 预期的法律效果 。所以刑事诉讼行为要想真正 的生效 ,那么行为的 内容 必 须是 合 法 的 。 三 、刑 事 诉 讼 行 为 的 法律 效 力 是指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后果 ,以及对于 诉讼程 序的影响 。基于这一基本概念 ,可 以将刑事诉讼行 为分为有效 、 瑕疵 、无效三种刑事诉讼行为 。 1 、有效 :生效的刑事诉讼 行为就是有效 的刑事诉讼行 为 ,再次不 再赘述。 2、瑕疵 :瑕疵的诉讼行 为是介于有效和无效 之间 的一 种形态 ,并 不能算作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形态 ,一旦瑕疵行为得 以治愈 ,就将成为 有效的诉讼行为 ,如果未能治愈则成为无效 的刑事诉讼行为 ,面临着与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同样的后果 。作为一种中间形态 ,瑕疵的状态是一种 需要积极的作 为的诉讼形态 ,如果不去治愈 ,则 自然归于无效 ,而治愈 的过程也正是生效诉讼行为形成的过程 ,固在此不对其进行重点论述 。 3、无效行为 :陈瑞华教授认为的无效构成 原因主要是 ( 1 ) 、行为 主体不具备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资格 ;( 2 ) 、行 为缺少形式要件 。刑事 诉讼行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t( 1 ) 、无效刑 事诉讼 行为是 已经 成立 的刑事诉讼 行为 。刑事诉讼行为成立与否是对该行为进行其 它价值 判 断的前提和基础。( 2) 、产生无效刑事诉讼行 为的原因是刑事诉讼 行 为 的不 规 范 性 。 四、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后果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将会带来怎样 的后果 ,在学界 一直有 着探讨 ,根 据 陈瑞华教授的经典 的表述 ,其提出的程序性制裁以宣告无效 为核心说 明了无效行为所产生的效果 。这一理论 的影响是深远 的。对 于刑 事诉讼 行 为的判定标准在上面已经进行了阐述。那么对于不符合 上述标准的刑 事诉讼行为应 当如何处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 的一个问题。陈瑞华教授 的 观点为我们提供 了研究 的方 向。对于无效 的诉讼行为 ,国外 也多是将其 排 除在刑事诉讼的大门之外 的,所以建立程序性制裁理论 。规制无效诉 讼行为是十分必要和科学 的。这样一来 ,如果刑事诉讼行 为的主体实行 的行为被宣告为无效 的诉讼行 为,那 么他必 然要接 受程序 上的不 利后 果 ,承担程序性制裁的惩罚 ,进而影 响实体权利 的实现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 院)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 法律行为” 最初为德 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胡果提 出, 德国学者温 德赛德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 。 以后 , 国学者 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 德
础 上提 出 了系 统 的 法律 行 为理 论 , 为 10 并 9 0年 的 《 国 民法 典 》 采 德 所 纳 。后 来 《 日本 民 法 典》 《 俄 民法 典 》 采 纳 了 《 国 民法 典 》 经 、苏 也 德 的 验 。 国 18 《 我 9 6年 民法 通 则》 的起 草 深 受 16 9 4年 《 苏俄 民法 典 》 响 , 影
人认为 , 法律行为成立 时生效 , 成立时处于有效状态 。法律行为的成 行 为 。 是 私 法 效 果 说 。 慧 星 老 师 认为 , 三 粱 民事 法 律 行 为 是 以 发 生私 立、 有效与生效三者在 同一条直线上。例如我国《 同法》 4 合 第 4条第 l 款的规定: 依法成立 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不 能解释实践中存在 的合 同成立但是还未生效等情形。分离论学说分 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通说认为, 法律行 为是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以产生、 更、 变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为 目的的行为 。 笔者赞同这种观 点。 法律行为不仅 仅是行为人作出的一种 意思表示 ,
为二分论和三分论 。 二分论是一些教材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不赞 同此 而且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观点。 二分论中成立生效区分论忽略了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而二分论 中成立有效区分论混 同了有效与生效的概 念。笔者赞同分离论 中三
分 论 的观 点 ,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 效 与 生 效三 者 是 不 同 的概 念 。 认 有
中图 分类 号 : 9 9(0 9 6090 10.5 220 ) .0 —2 0

浅析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浅析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一来自、问题 的 缘起
别。
1 为 的 经 济 本质 不 同 。 . 行
从其经济本质研究 ,民事行 为和商行 为均属 于社会再生产 不 知 从 何 时 起 , 国的 法 学 界 早 已形 成 了这 样 的 经 舆 论 断 , 我 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 , 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述 , 但二者代 即 “ 法 为 民 法 的 特 别 法 ” “ 行 为 属 法 律 行 为 的 一 , 者 并 商 ,商 种 两 表 了商 品交 换 的 不 同 阶段 和 形 态 。 现 代 , 会 化 大 生 产 与社 会 近 社 无 本质 的 区别 ” 。该 种 所 谓 的 通 说 , 接 导致 本 来 就 很 脆 弱 的商 直
值, 是区别 于民事交易的商事 交易 。 商事交易行为是商行 为的核 心。 商行 为 的经 济 本 质 就 是 以商 品流 通 为手 段 的资 本 增 值 行 为 , 从 而 要 求 对 商 事 交 易采 用不 同 于 民事 交 易 的法 律 规 范 。无 论 商 所 谓 商 行 为 , 指 为 营 利 的 目的 而进 行 的经 营行 为 。 因此 , 是 行 为 的种 类 有 多 少 ,也 无论 商法 典 所 规 定 的各 种 具 体 商 行 为 如 商 行 为 的构 成 要件 的核 心 是 以下 两 个 , 即营 利 目标 的追 求 和 经 何 千差 万 别 , 行 为 均 具 有 共 同 点 , 就 是 , 们 均 是 商 行 为 人 商 这 它 营 活动 的开 展 。其 特 征 如 下 : 为实 施 营 利 的 目的 而进 行 的行 为 。 第 一 , 行 为 是 主体 以营 利 为 目的 而 从事 的行 为 。 一 特 征 商 这 2行 为 的 主体 资格 不 同。 . 指 明 了商 行 为 所普 遍 含 有 的营 利 性 目的或 经 济 性 目 的 ,而 不 问 无 论 是 商行 为 还是 民事 行 为 ,其 构 成 都 必 须 具 备 主 体 资 格 某 一 特 定 商 行 为事 实 上 是 否 能 够 营利 . . 这一要件 , 无合格的主体 即无商行为和民事行 为。 而商法对商 然 第 二 , 行 为 原 则上 是 某 种 营业 性 行 为 , 表 明 主 体 至 少 住 商 它 人 资 格 的 规 定 严 于 民法 对 民事 主体 资 格 的规 定 。这 表 现 在 两 个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法学中常用的三个概念。

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定
义和特点,并且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下面就分别从定义、特点、区别等
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法律上,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
自然人、法人等相应主体行使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

例如,签订合同、继承、受益等
都可以被视为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来自自愿意愿意的意思表示、具有权
利和义务等。

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指的是不与法律规定有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自愿行为而引发的、事
实上产生的法律效果。

比如,买卖交易、过错行为、侵权行为等都可以被视为事实行为。

特点:由自愿行为引起、法律效果实际产生、独立于法律规定等。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与民事法律行为相似的事实行为引起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在法律上
是被认可并虽无法作为法律行为处理,但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例如,在超市购物时,顾客付款后收到收据而被认为是形成了一种准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视为法律行为,由事实行为引起等。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各自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点,他们之间
的区别也很明显。

辨析这些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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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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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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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冒名网购

冒名网购

冒名网购法律行为浅析学号141050161 姓名鲁玉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购的人越来越多,同时也产生了冒名网购的问题。

冒名网购是指未经他人授权,冒用他人名义而在网络上进行的电子购物行为。

对于该行为法律上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对其法律行为性质进行定性。

冒名网购行为不同于无权代理,也不属于无权处分,对其法律系效果需要细致的进行区分探索。

本文旨在通过其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区分和联系来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冒名代理;无权处分,表见代理一、冒名网购冒名网购是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网络购物的行为,它的法律行为性质是一种冒名处分行为。

冒名网购不同于无权代理,也易于无权处分,是一种独立的行为。

1(一)冒名网购不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包括越权代理、代理权授予无效、代理权被撤回等情况2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本人是否追认而有所不同,若本人追认则法律效果同有权代理并无差异;若本人拒绝追认,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冒名网购不是无权代理,理由有二。

第一,冒名网购是行为人冒用本人名义,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冒名网购中,对于相对人来说,行为人即是“本人”,不存在代理关系,相对人是直接跟“本人”交易的。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于相对人来说,行为人只是本人的代理人(实际上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并非当事人,相对人只是通过行为人在这个无权代理人同“本人”完成交易。

第二,冒名网购中只存在两方主体,相对人(卖方)认为行为人即为本人,并且相对人并不对交易方进行严格的身份区分。

而无权代理中,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交易关系中仍然是三方主体,即代理人,本人,和相对人三方。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

因此,冒名网购并非无权代理。

1刘甲栋,《冒名网购的法律剖析》,赤峰学院学报,2014年第35卷第4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之“默示”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之“默示”
L 呻 I ytm An , r e s so ds ae /
2 9. 00 7(下 )
{占 I 缸¨ 默
宋 振远
摘 要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理论 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 , 并对私法 自 治以及法治秩序的构成 ,
( ) 一 法律行 为 的成立要件
法 律行 为 的成立要 件主 要有 : 其一 , 律行 为的 主体 : 法 其二 , 有 意 思表示 ; 三 , 其 有标 的, 即行为所 产 生权利 义务之 客体 , 以 可 是 物 、 为、 力成 果 以及权 利等 。另外 , 律行 为 的成立 , 了 行 智 法 除 行 为人 的意 思表示 外 , 必须辅 以一 定交付 事 实。 还 ( ) 二 民事法律 行为 的生效要 件 1一般 生效要件 . 要使 民事法律 行为具有 法律上 的约束力 , 达到行 为人 预期的 后果 , 必须 符合下列 的要件包 括: 1行为人具 有相应 的 民事 行为 () 能力 。 () 2 意思表 示真 实。 () 为 内容 不违 反法 律和 社会 公共 3行 利益 。在此 不 一一解述 。 2 特别 生效 要件 . 除 了一般 生效 要件 外 , 还有特 别生 效要 件 , 其主 要是 根据法
律 行为 具有三个 最基本 的特征 , 民事法 律行 为是 民事 主体 以达 即 到一 定 民事法律 后果为 目的的行 为、 民事 法律行 为 以意 思表示为
要素、 民事法 律行 为是具 有法律 约束 力 的合 法行 为 。 法 律规 范和 创制人 们 的行为模 式 ,必须 以行 为 的合法 为前 提 。 民事法 律行 为只有 在其 从 内容 到形 式均 符合 法律 要求 或不 违背 社会 公序 良俗 的情况 下才能得 到法律 的承认和 保护 , 也才能 产生 行 为人所期 待 的效果 。 二、 民事法 律行为 的构 成要件

浅析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时间长的成因分析及建议

浅析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时间长的成因分析及建议

浅析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时间长的成因分析及建议1.1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意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正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对涉及的事物,对自己的行为都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意义:日常中存在着大量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活动,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连接民事活动的桥梁与核心,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事件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结果,就好比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伤害他人,其无可避免的要接受刑事或者民事的处罚,但当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伤害他人时,其由于是精神病人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 什么是法医学精神病鉴定?为什么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属于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的范围?目前,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几个方面。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它是法医临床学的一个新兴分支,是法学与精神医学和心理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工作核心是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问题的法医鉴定。

而法医精神病鉴定是确定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患何种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判定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婚姻能力、遗嘱能力、诉讼能力、签订及履行契约能力等);确定各类型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其人生、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防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确定各类型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被鉴定人在某些特定事件之后出现精神异常,确定其精神障碍的性质(功能性或器质性)及其程度,精神障碍与该事件的因果关系;确定被鉴定人精神障碍、智能障碍的预后及社会功能损害程度,以便判定其劳动能力和残疾程度等。

由此可见,此法医精神病鉴定非民间所称的“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是受害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权威鉴定。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摘要]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精髓所在,而法律行为则是公认的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它不仅深度地阐述了私法自治所代表的民法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为私法自治的具体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范围。

对于私法自治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用的发挥程度,同样也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完善一、私法自治概述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原则体系中被认为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从私法自治原则与民法其它原则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

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既然私法自治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占据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究竟何为私法自治,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它作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存在对其它民事法律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有何作用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实际上,要理清私法自治的概念和内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其形成了经济基础,即其所折射出的经济内涵;其形成的文化背景,即究竟是怎样的文化为其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甚至从政治的角度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

我们遵循概念分析的基本逻辑,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私法自治的主要的核心观点来总结其共同属性,然后来认识组成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应有内涵。

首先是国外学者关于私法自治的界定。

在传统的法律高度发达的德国,私法自治一词一般包括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和结社自由。

在绝大多数德国学者的理论阐述中,私法自治都是建立在一种自由观念的哲学基础之上,通常情况下其理论基础是所谓的“自决”或者是“行动自由”。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 收稿 日期 ]0 6 4 0 2 0 —0 —2
[ 作者简介 ] 钟锦鸣(9 2 , , 18 ~)女 雅安市汉源县人 民检察 院。

27 —
后者 。因为 , 这两个要 件虽然 同属于民事法 律
学 研 术 究
论。这就像《 刑法》 中若无定性就无法量刑, 即使量刑也不准 的道理一样。例如, 即使是同一个未经户主同意的出租行
为, 如果未经成立要件 审查就 无法 对其 进行效 力要件 审查 。
行为要件 , 两者 又相互 对立 、 但 相互制 约 , 矛盾的对立统 一 是
体, 而不是单纯同一体, 不能合二为一。两者的对立性表现

致的,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如我国《 合同法》 第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之间的关系
4 条规 定 , 4 依法成 立的合 同, 自成立时起 生效。在少数情 况
下, 民事法律行为 的成立 和生效 不具 有 时 间上 的一致 性 , 即

( ) 一 两者之间的联系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 民事法律行 为生效 的逻辑前 提。
1着眼点不 同。民事法律 行为 的成立 着 眼于 民事法 律 .
行为符合法定 的构 成要 素 , 在 法律 上视 为一 定 的客 观存 而
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 民事 法律行为 因符
合法定 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 的效力 。
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将 法律行为 定义为合法
构成和效力问题。解决 前 一个 问题 的要 件是 民事法律 行为
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 . 素时即为成立, 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 自 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

法律行为的原因浅析

法律行为的原因浅析

�法学研究�法律行为的原因浅析王培君 陈帮锋①(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关键词]原因;标的;目的;合意[摘 要]法律行为的原因是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之外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当事人从事财产给付行为所要达到的交易目的,不能以法律行为本身的法律效果来说明法律行为的原因。

法律行为的原因与无因行为的“因”是同一概念,都是行为人所要达到的交易目的。

标的与内容是同一概念,标的、合意与原因是有区别的。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506(2005)06-0019-04关于法律行为的原因如何定义、法律行为的原因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如何厘定,如法律行为的原因与无因行为的“因”是否同一概念、原因与标的、目的、合意、动机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在学界无不存在疑问,各种教材的表述鲜有一致。

笔者不揣浅陋,企图以此文对原因的概念、原因与无因行为中的“因”、原因与合意、标的、内容的关系进行一番解析,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法律行为的原因之概念辨析法律行为的原因是一个历史悠久、观点丰富,又最令人感到困惑的法律问题。

国内对它的讨论主要缘起于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分类。

但究竟原因是什么呢?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鲜有一致,有的著作避而不谈。

如张俊浩认为原因是给付原因[1-1];梁慧星在其1997年版的《民法总论》中认为原因是原因行为[2],而在2001年版的《民法总论》中却未提及;龙卫球认为原因是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3-1];其他著作中则鲜有提及。

然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观点却大同小异,王泽鉴[4]、郑玉波[5]、黄立[6]、梅仲协[7]等学者认为是有法律上意义的财产给付之目的。

林诚二先生将各种关于原因的学说分为3种:动机说、目的说及法律要件说[8-1]。

动机说认为原因就是动机。

目的说认为原因即是目的,已成为通说。

法律要件说认为法律行为之原因,应从客观之法律要件来探讨。

所谓法律行为之原因,系法规对一定法律行为予以一定法律效果,即权利发生之一定要件,例如买卖,其法律效果乃在取得转移财产权利与支付价金之债权,此一债权,即系法律行为之原因[8-2]。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愿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和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客体、主体、目的和形式。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内容,可以是财产、权利或利益;主体是指行为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目的是指行为人达到的目标和意愿;形式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需要采取的形式或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其他行为等。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虚假手段获取利益,或者依法取得利益但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其他行为包括遗嘱、赠与、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成立效力、生效效力和抗辩效力。

成立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生效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或条件,达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抗辩效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以某种事实或法理理由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规定了效力保护原则。

效力保护原则包括保护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合法权益等。

同时,对于违法、欺诈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也规定了撤销、无效和附义务等救济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赔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浅析赔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要素 。第 一 , 必须 要 有 当事人 , 即行 为 主 体 。也 就 是 说 ,赠与 ” 一 意思 表示 必须 是 由具 体 的 、 切 的民 “ 这 确 事主 体做 出 的 。第 二 , 有 标 的 , 行 为 标 的 , 就 要 即 也 是法 律行 为 的效 果 内容 。第 三 , 思 表 示 。这 是 法 意 律行 为不 可 缺少 的本 质 要 素 。所 谓 意 思 表 示 , 国 各 法律 没有 明确 的定 义 。我 国《 民法 通 则》 5 第 5条 也
5 8条第 5项 、 7项 规 定 :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第 “ 利 益 的 ,“ ” 以合法 形 式掩 盖 非法 目的 的” 民事 行 为无
般来说, 民法 对法 律 行为 ( 者 说 是对 已经 成 或
效 。这说 明 法律 行 为不仅 其 标 的 、 条件 、 方式 不 能 违
VoL. 8 NO. 2 4 S p. O 2 e 2O
浅析 赠 与 法律 行 为 的 生效要 件
杨 秀 兰
( 海 警官 职业 学 院 , 青 青海 西宁 so o ) lo 7
摘 要 : 文 运 用 民事 法律 行 为 的 理 论 , 过 对 甘 、 夫妻 共 诉 卢 某 财 产 纠 纷 一 案 的 分 析 , 为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中 关 于 赠 与 这 本 通 罗 认
第一 、 为人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行 为 能 力。 行 就 自然人 而言 , 民法 上 以行 为人 有 无 行 为 能 力 来 作 为 主体 能 否 为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一 般 要 件 。 我 国 《 民法 通 则》 5 第 5条 第 1 就 作 了 明确 要 求 。而 作 项 为法 律行 为 是 以意思 表示 为基本 要 素 的 , 以 , 先 所 首 要 求行 为 主 体必 须 具 有 意 思 表 示 的 基 础 , 即健 全 的 理 智 。在 “ 甘案 ” 罗 中甘 某是 具有 完 民事 行 为 能 力

浅析赠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浅析赠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浅析赠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杨秀兰
【期刊名称】《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28)004
【摘要】本文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通过对甘、罗夫妻共诉卢某财产纠纷一
案的分析,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赠与这一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还存在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3页(P100-102)
【作者】杨秀兰
【作者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西宁 81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浅析“汽车合格证融资”法律行为 [J], 于晓萍
2.浅析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 [J], 李文良
3.浅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J], 李敏;曹敏
4.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以强行性规范为中心 [J], 李海龙;俞锋
5.对婚姻财产中赠与财产的定性研究——浅析婚姻财产赠与 [J], 刘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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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浅析[摘要]法律行为制度自产生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从法律行为产生那一刻起,关于它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但是,必须得承认,法律行为制度正是在这不断的争论过程中得到了日益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的一些观点和做法来看,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认识,理论还存在不少误区,实践中也存有诸多偏差。

本文试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历史起源角度来对法律行为制度做一简要剖析,并且提出了部分与传统观念相悖的提法,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迪。

[关键词]概念,法律行为,起源,回归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和德国式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是传统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了诸多令人瞩目的学说,从而被大陆法学者誉为“大陆法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其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围。

它不仅使民事法律行为之体系化成为可能,而且成为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在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中地位颇为重要。

不过,尽管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一直备受关注,然而事实上学者之间的争议却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而,时值今日,我们仍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再认识。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起源探究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博登海默说过,如果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

因而,我们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也只能从概念开始。

而要探究法律行为的概念我们又不能不思考它的产生与发展。

汉语“法律行为”一词,并非我国固有,也系一泊来语。

法律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一切关于财产所为之遗嘱处分,皆为法律”的规定。

可见,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为单方法律行为的开端。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关于“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规定,便是对双方法律行为制度的确认。

董安生在《民事法律行为》一书中也指出:从法律行为的发展来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是从契约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而来的。

但是,从咱们今天看来已经相当辉煌的罗马法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都并未涉及法律行为的概念问题。

直到1805年,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者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在其所著的《日尔曼普通法》将这些民事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先后为世界各国所沿用。

自此,我们固然不能给“法律行为”下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毫无疑问的得出一个结论:法律行为之概念滥觞于民法,其最先只是一个民法用语,并且其当属“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前身。

接着萨维尼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给法律行为下了一个非常经典的定义:“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萨氏提出的法律行为概念,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行为的抽象。

大多数德国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

其后,虽然又出现了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以及各类别的法律行为,但其均系模仿民法“法律行为”术语而来。

这一历史更印证了笔者上面得出的结论。

从法律行为这个词汇来说,“法律”是用来修饰“行为”的。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行为”的界定,它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法律”在此不外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或者“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的含义,二者的结合意义就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者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

张文显先生在《法理学》中对其含义作如此界定: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应该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笔者对于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前辈们从来都是怀着非常崇高的敬意的,丝毫不敢玷污大家们的研究成果。

但是,在此,笔者认为,后世学者从研究法理的角度将法律行为的原始内涵进行肆意扩大化似乎有待商榷,或者可以换一种角度称之为法理学学者研究之“法律行为”概念应该另外命名。

因为民法“法律行为”概念不论从历史起源上来讲,还是从学者们的使用习惯上来讲,它都是在指“民事法律行为”(前文已经提及)。

随着“法律行为”概念的横空出世,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概念的也相继产生,后世学者为了对这些行为进行共同的抽象,进行了殚精竭虑的研究,其成果也相当辉煌,不容磨灭。

不过,把这些研究成果贯之以“法律行为”的名称存在诸多不当之处。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弊端就是法律概念的内涵界定不一,导致法学理论的混乱和现实中立法也难以满足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其实,最方便的改造方法就是把法理中的“法律行为”概念贯之以别名。

“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的固有概念,就如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概念是专指物权不指“涉及财产的一切法律关系”一样,它仅仅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各种学说浅析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影响较大的有两种观点:合法说和纯粹表意说。

以下分述之:1、法律行为合法说的反思合法说认为: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表意行为,强调其合法性。

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是对合法与非法两类民事行为作出的概括。

我国民事立法即采用的合法说,《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合法说,一经被我国的立法采用,就受到学者的广泛置疑和批评。

法律行为合法说在法理逻辑上存在着诸多理论缺陷。

首先,它与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相悖。

意思自治作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

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

”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

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志行为的最佳手段。

然而,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将法律行为强行纳入法定主义轨道。

按照这种观点,要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不仅要有实施的根据,而且还要有有效的依据。

这样,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

这就抹杀了法律行为与生俱来的私法性格和品质,将公法上的法定主义外衣强加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法律行为一身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置法律行为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其次,它与传统合同理论以及制度相冲突。

合同理论及制度无疑是表意行为理论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意思表示本身是一种行为,而法律行为又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而合同说到底不过是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已。

因而,合同的本质是民事法律行为,更进一步讲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合法说的主张,岂不是可以得出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是合同,而无效的合同即不为合同的谬论?事实上,无效合同概念已经被学界广泛接受,并且在现实中也大量存在。

忽视这样一个事实,而贸采法律行为合法说显然是不足取的。

最后,它可能会造成立法自相矛盾和法学界认识的彷徨。

法律行为合法说的主张,与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相冲突,这也是法律行为合法说被广泛置疑的一大原因。

当理论难以解释现象,更甚一步来讲,与现实相违背的时候,理论更易于成为大家的众矢之的,法律行为合法说的不幸即在于此。

立法者采用后面对无效法律行为出现了困惑,看到可撤销法律行为也有点迷茫;而学者们之间也出现了不少争议,法律适用者更是不知所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合法性只有在评价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

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

2、纯粹表意说之缺陷纯粹表意说认为:法律行为只是指表意行为,其法律效力如何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与行为本身性质无关。

苏永钦先生则指出,私法自治的精髓在于自治,私法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或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某种效力,则不论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如何,对于违反者最合理的结果,似乎就是否定行为法的效力。

因为任何一个法律行为最终在法律上只能达到一个判断——有无法律效力。

按照我们对法律行为纯粹表意说的理解,无效的法律行为应该属于法律行为,承认法律行为的成立,但否认其效力。

无效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完全无效,如同该行为自始无发生,因此其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显然无效法律行为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既然其根本不是一种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更谈不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了。

既然法律并不承认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更无承认其成立的必要。

若此,不仅造成了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矛盾,更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因此,鉴于纯粹表意说上述根本弊端,此说较之法律行为合法说更不足取。

三、本原回归——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结束对法律行为性质的批评,我们再回到法律行为的概念。

随着法律行为概念的影响日益增大,学者们的研究也日益深入。

学者们的意见也并不一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胡长清认为:“法律行为者,以私人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有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

王泽鉴指出:“所谓法律行为,……应解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要件。

”我国大陆学者杨振山教授把法律行为则定义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11]尽管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表述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且法律行为可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如果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主体预期的后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安排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必须要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

法律行为可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是因为在民法理论中,行为是与事件相对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很多,但并不都是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指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浇其发生。

简言之,法律行为即旨在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12]本标题之回归本原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指使法律行为概念回复其本来指民事法律行为之真身(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论及),第二层意义是指使法律行为的内涵回归到其应该具有的容易被人们认识和接受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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