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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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代理词
仲裁庭、仲裁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阿联娜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南度君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代理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合作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关系应为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原食上人间餐厅由南度君子独立承包经营,由此而形成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是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则应该鼓励各种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的经营方式的存在与发展。
双方之间的这种承包经营协议,是基于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相互间的权益分配的一种安排,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合作合同》内容记载形式上看包含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合作合同关系,即共同投资230万元重组南度君子烟烤食上人间分店,阿联娜以现资产折价184 万元入股,南度君子以注资现金40万元(用于二次装修和经营流动资金),并确定南度君子在合作期满之日,须保证资产原值不低于原值即固定资产220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折旧费15万元。
二是承包合同关系,即原双方合作的南度君子烟烤食上人间分店由南度君子单方承包经营30个月,南度君子按约定分期向阿联娜缴付承包金5万元/月。
但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实际上是以承包形式体现合作,合作是本质,承包是其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
三是排除合伙法律关系,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南度君子具有独立经营权,阿联娜不得干涉,对承包期限内的经济损失、所有经营性费用均由南度君子承担,在承包期内阿联娜仅收承包费及资产折旧费,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因此双方合作合同不具备合伙的法律要件。
因此,本案案由应定性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
二、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南度君子支付承包费、折旧费、欠款以
及违约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根据庭审调查2012年6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合同》。
议定规定新组建的南度君子烟烤由南度君子独立经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个月,截止2014年12月18日。
承包期内被申请人对“南度君子烟烤食上人间分店”具有独立经营权,对承包期内的经济损失,所有经营性费用独立承担责任。
事后南度君子将申请人注册成立的梁平高新技术开发区食上人间商务会所注销在此基础上注册成产梁平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度君子烟烤饭店,经营者为南度君子。
因此,南度君子应当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2、关于承包费交付办法及时间,双方约定承包期限内每月应向申请人支付承包费5万元,付款方式每月18日前,协议签订时申请人已免除被申请人2012年6月28日至7月28日承包费。
之后南度君子仅支付2012年7月28日至2012年10月28日期间的承包费15万元,截止到2013年10月28日拖欠承包费60万元(12个月*5万元/月),因此南度君子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承包费60万元。
3、根据合作合同第三条第7款约定南度君子应退还阿联娜缴纳的2012年剩余6个月房租,结合申请人提交《2012年8月22日结算单》可以证实南度君子承包食上人间餐厅应付款项为318263元(包括6个月房租264000元,材料款54263元),南度君子已付款项为253380元(包括已付183380元,扣减卡款70000元),南度君子应清偿申请人欠款64883元。
4、根据协议第一条南度君子烟烤食上人间分店股本总值230万元,申请人占80%股权,被申请人占20%股权,故根据协议第三条第8规定自201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应每月缴纳折旧费0.5万元,截止2013年8月28日期间的折旧费为65000元(5000元/月*13月),但南度君子拖欠至今,因此按照申请人的股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13年8月28日固定资产折旧费52000元。
5、根据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证实南度君子严重违约,阿联娜于2012年6月26日将食上人间餐厅移交南度君子后,南度君子不但拖欠承包费达10个月
之久,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至今未履行缴纳折旧费的义务,同时拖欠应清偿的欠款至今,南度君子的行为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合作合同第四条明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义务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南度君子烟烤资产总值的10%,即23万元。
因此南度君子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3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三、南度君子反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南度君子的反仲裁请求
1、本案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继续履行,南度君子无权请求解除合作合同。
南度君子以申请人隐瞒了“食上人间餐厅”原有资产不足和暖气不热不能正常经营,签订协议后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移交财产等理由以先期违约,双方合作不下去不能实现协议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协议,不具合同法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一是根据申请人提交《食上人间南度君子清真餐饮合作意向书》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南度君子投资合作经多次考察,且投资意向和市场调查充分,特别是其中的《食上人间南度君子绿色餐饮合资意向书》,载明合资作出明确时间安排、投资预算为40万元,原餐厅固定资产220万元等商业计划与南度君子按照时间节点于于2012年6月24日与阿联娜签订《合作合同》相互印证,申请人没有隐瞒食上人间的资产,实际食上人间固定资产为230万左右,事后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184万元,这也是南度君子签字认可的。
二是南度君子现场考察时,申请人明确告知餐厅供热方式为哈纳斯集中供暖,采暖设施为地热,且能满足一般用暖需求,同时申请人已在餐厅安装多台空调供热,2011年冬季申请人正常经营。
同时,暖气不热的应由供热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申请人。
虽然南度君子提供的证人梁上平证实冬天采暖不热,但他只证实是他自已的车行,与本案无关,南度君子证人上平在餐厅移交时并没有参与,且阿联娜也不认识,他系南度君子的员工,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南度君子作为承包人在承担期间独立经营,并以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不得干涉,因此南度君子以未告知暖气不热以及不解决这一问题的
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前台用品盘点表》、《厨房厨具盘点明细》、《吧台原料盘点》、《厨房原材料盘点》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阿联娜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6月26日将食上人间餐厅移交南度君子,并对原餐厅资产进行盘点移交,并于2012年8月22日对移交前房租、材料进行结算,因此南度君子否认办理移交手续和财产不能成立。
四是即使本案中阿联娜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南度君子以各种借口为由解除双方的合作合同,证据和理由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2、南度君子基于解除合同请求申请人返还投入资金722936元与事实不符。
一是南度君子在第一次开庭出示的证据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收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均不能证实二次装修和购买设备投入资金为722936元,其提供的证据未有阿联娜签字,其真实性无法判断,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南度君子的提交的《合作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南度君子注资现金40万元用于二次装修改造及经营流动资金。
合作合同第三条第6款约定南度君子承担承包期限内的所有经营性费用;第9款明确约定承包期限内,南度君子不得擅自增加,核减固定资产或转让经营权,确需增减或转让须征得被反申请人同意后方可,否则视为违约;根据以上约定,南度君子主张要求阿联娜返还投入资金不成能立。
二是承包期内南度君子系独立经营,阿联娜根本不参与,他投入多少钱阿联娜根本不知情,双方约定南度君子以注资40万元二次装修改造及经营流动资金,对于南度君子具体投入多少系南度君子个人行为,阿联娜不清楚。
因此反申请人主张由阿联娜返还二次装修和购买设备投入资金72293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同时,反申请人基于一个正在履行中的合同主张返还投入资金显然违背法律规定。
3、南度君子要求被反申请人返还垫付资金210833元与事实不符
2012年6月24日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于2012年8月22日对原餐厅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南度君子与阿联娜签署《2012年8月22日与南度君子结算
单》,载明:南度君子应付款项为房租、材料、阿联娜以顾客清费卡84133打折后同意南度君子以7万充抵应付款项。
一是对于南度君子在反诉请求主张的要求阿联娜返还经营期间工人工资37380元是不存在的,证人郭玉山证实承包期间南度君子给这部分钱,是以库房材料包括食品、调料、肉等相应充抵时,南度君子给付的这部分款项,不存在南度君子垫付阿联娜员工工资的事由;二是对于垫付电费60769元,实际该部分电费为南度君子装修以及经营时正常的电费支出,且该部分票据系南度君子承包后正常性支出,南度君子将应承担的电费转嫁给阿联娜显属不当。
三是南度君子主张吴长庆签章费用28551元,对于票据部分系吴长庆签单,但其中部分票据非吴长庆签单,请仲裁庭依法查明,对于南度君子主张的吴长庆签单费用28551元,阿联娜不清楚,如果真有这一笔签单,南度君子应向吴长庆主张权利与阿联娜无关。
四是垫付收取顾客消费卡资金84133元,对于这笔费用,当时移交餐厅时,对阿联娜发放的消费卡(约为84133元),阿联娜以打8.3折的方式以70000元充抵南度君子应付款项,并签署《2012年8月22日与南度君子结算单》,结算单清楚载明已扣减南度君子主张的这部分费用,因此基于已履行完毕的行为,南度君子反悔,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倡导的稳定交易关系相违背。
4、南度君子其于一个正在履行中的合同,且无法定解除事宜的情况下,主张由阿联娜承担以上费用的仲裁请求严重违反法律定,我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一也符合稳定的交易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和合同约定阿联娜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南度君子要求阿联娜承担违约金23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合法有效。
阿联娜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应由南度君子清偿承包费、欠款、折旧费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现南度君子反诉主张解除合作合同,与客观事实不符,据此主张要求申请人支付投资金、垫付资金以及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度君子承包经营申请人的食上人间餐厅实质上是对餐厅未来收益的一个预期,这本身带有一定的商业风险,南度君子能否获得预期的收益,取决于其对市场的预测和经营管理的情况,根据南度君子的《食上人间南度君
子绿色餐饮合资意向书》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有利可图的,其现在主张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事实上存在的承包合同关系,拒不履行生效的承包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代理人: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