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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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本项目的划分
1.1 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应当设置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燃料和动力、直接工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制造费用七个成本项目。
1.1.1 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等。
1.1.2 自制半成品:指在本企业内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但尚未制造成为商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包括交入半成品库或成本采用逐步结转方式直接转入下一个生产车间(或特定生产工序)的半成品。
1.1.3 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如原煤、焦碳、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压缩空气、蒸汽、氧气、水、电等。1.1.4 直接工资: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改变原材料性能、形态)的工人工资。
1.1.5 职工福利费: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按其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1.6 废品损失: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或入库后发现由于生产过程造成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
复费用。
1.1.7 制造费用:指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厂部发生的属于制造费用的各项支出)。
1.2 成本项目中直接工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的计算口径,应与其有关科目的费用发生额一致,企业不得未通过费用发生额而将上述费用直接并入成本项目内。
1.3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不得任意变动。
各事业部和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增减成本项目时,应由主管事业部报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后方能执行。
2 成本核算对象和计算方法
2.1 企业要根据生产组织类型、生产过程特点、产品繁简程度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充分考虑企业内部贯彻分级管理的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需要,合理的确定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汇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归属单位的责任成本。
2.2 核算对象的确定
2.2.1 按定单或批量组织生产的企业应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2.2.2 生产工艺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产品按大批大量组织生产的企业应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2.2.3 生产过程分为若干步骤的连续式生产和装配式生产的企业,需要单独核算各步骤成本的,以每种产品和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2.2.4 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生产过程简单,且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企业,如混凝土制品和小型配件等,可将产品品种规格适当分类,以产品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2.2.5 企业在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应结合贯彻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产品生产的工艺过程、现行产品的结构以及成本费用的经济项目,划分成本费用的责任归属单位,以产品的生产步骤和责任单位为成本核算对象,分步或分项计算责任成本,将产品成本的核算与责任成本的核算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按责任单位(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以便于考核费用的管理责任。
2.3 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定单)法、分步法等。以产品类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在计算出各类
产品成本后,再选择一定的分配标准,按系数或定额比例的方法,确定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在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企业,为了有效的管理成本。可以在定额目标成本基础上,采用成本计算的定额法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2.4 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的特点,将数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使用。
3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3.1 材料费用
3.1.1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各项实际支出。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的原材料或成品的实际成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
3.1.2 企业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应当分别计入“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成本项目,其列支范围应与消耗定额口径一致。凡能够确定由某一项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如材料定额消耗量),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的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制造费用”等有关项目。
3.1.3 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费,必须是领出后经过加工、组装的原材料和实际消耗的燃料。已令未用或生产完工后剩余的原材料、燃料应在月末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车间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生产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者按照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收集整理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净额计价,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3.1.4 企业库存材料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价格进行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中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占成本比重较大的主要材料,还应当按材料品种进行单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材料品种进行单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
3.1.5 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由厂部财会部门集中核算,其核算办法如下:
3.1.5.1 根据“原材料”等科目计算出实际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按照当月“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实际领用的材料计划成本,分别计算出当月应分配的成本差异额。
3.1.5.2 将当月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额,按当月完工(或结转)的产品及劳务中材料计划成本的比例,分配计入当月完工产品及劳务的成本中。
分摊材料成本差异的完工产品及劳务的范围包括:当月完工的商品产品及劳务;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材料、自制工卡模具;当月结转的自制设备;当月完成的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