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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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合理有效的使用建设资金,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4S店项目基建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和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经济活动。规范财务工作流程,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建设资金的管理
1、不得转作他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开设一个基建专用户,并根据实际项目用途需要开设一定数量的基建人民币专用户,据以进行建设期项目资金的收支运作,并进行基础财务管理。
2、基建帐户专人管理,日常经济活动中现金、支票的使用、现金银行帐簿的管理,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建项目配备财务人员两名(出纳、基建会计),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单独核算。按相关法律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对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各项财产物资应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项目部及集团公司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三、建设资金计划的审批程序
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计划书的审批,由项目经理编制,由总经理、项目总指挥、集团财务总监、集团公司副总、董事长签批后执
行。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款项,均须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2、审批程序:
经办人签字→基建科长审核→财务科审核→主管基建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3、各类款项付款程序及结算规定:
⑴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要求,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时,施工方填写“付款通知书”,工程监理单位按月进度签署意见,基建办经办人审核签字,交由基建会计审核,并经基建科科长审批后,财务科根据基建资金情况及合同约定,通知施工单位开具正规发票。
⑵基建会计按要求将审核无误的发票(复印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财政部门申请用款。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和签字齐全的发票支付工程款。
⑶施工单位完工结算时,财务科根据基建办和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决算书,依照合同,核对基建往来帐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待所有付款资料核实无误并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数额后(不得低于5%),按要求提交用款申请,并报纪检办备案。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支付工程结算款。
⑷到期支付各类质量保证金,必须由供货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或票据,经基建办经办人员签字、基建会计核对往来帐目无误、基建科科长和主管基建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财务科方可办理款项划转。
4、工程设备款付款程序(分类):
⑴先付款后发货:由基建办根据有效合同提交用款申请,用款申请书须经基建办两人签字,基建办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基建的院长签批,
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财务科按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支付货款。有关部门依据合同内容负责设备的及时验收,并办理相关财产入帐手续。
⑵先验货后付款:设备到后,由有关部门签明验货情况并签署付款意见(两人签字),基建会计核对,基建科科长签字后,交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财务科对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审核无误后,按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支付货款。
5、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有我院支付材料款及代垫费用的,必须及时从施工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不得积压,由基建办工作人员负责协调。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规定
1、决算前:归集整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2、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80%,遇工程变更签证时其费用必须在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
3、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文;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4、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保留原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六、工程建设期间部分费用管理的规定
1、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由财务科按总额控制数进行管理。
2、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签批程序:经办人签字→基建会计复核→基建科科长签字→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财务科审核办理
七、基建项目财务资料的提交规定
1、除建设项目日常管理费开支以外的各类工程款项均需提供两份原始合同(一份存档)。
2、特殊原因施工单位或供货方提供的银行帐号与约定的合同条款不相符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后,财务科执行。
3、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所需的原始凭证均为原件。原始凭证复印,须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登记后由基建会计办理。(向财政部门提交的用款申请资料除外)
4、原始凭证借阅,须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登记在册。
5、涉及基建项目的所有会计资料,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单独编号、整理、归档。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7月1日
郑州第二人民4S店项目基建经济合同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