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规划(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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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推进健康X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X”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X政办发〔X〕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X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病人、全程规范诊治和精准签约管理,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家庭签约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高中以及寄宿制中学的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

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区人民医院(定点医院)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到X年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推进专病专防策略。加强结核病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和细化疾控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职能,实现防治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各方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区人民医院为我区结核病定点医院,积极改善诊疗条件,建成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的结核病门诊、病区和实验室。积极创建结核病示范区建设,探索有效的结核病筹资、分级诊疗、管理新技术、防治新模式,建立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免费体检,提高防治人员服务能力,降低防治

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向防治人员倾斜,定点医院承担结核病诊治任务的人员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

3.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区人民医院要建立相应职能和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推广应用新的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提高病人细菌学确诊率。区人民医院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诊断能力。

(二)完善发现策略,提高发现水平。

1.多种途径早期发现患者。医疗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区人民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搜寻可疑症状者,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直接转诊到区人民医院进行排查和诊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工作。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新生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

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项目,及早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积极开展耐多药防控工作,及早发现耐多药患者。区人民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X市定点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继续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做到早期预测预警,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推行结核病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结核病定点诊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基层康复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区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区人民医院主要诊治普通肺结核和接收省市定点医院病情稳定的患者,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及时向市级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居家患者的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疗程规范治疗。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区。

2.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区人民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建立完善的肺结核病人诊治、登记

报告、病案信息录入、院内转诊、随访和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加强对区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监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区人民医院诊断检查、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区人民医院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设立单独的耐药病房,做到一人一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开展患者心理关怀教育,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转回当地基层医疗机构,落实好后续治疗管理和随访复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指导。

4.加强儿童结核病和传染性肺结核防治。指定区人民医院儿科为儿童结核病治疗定点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原则上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传染期内住院隔离治疗,放宽住院日期,待传染性基本消失后,进行居家治疗,减少对公众的传播。区人民医院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区人民医院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区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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