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的检查和联系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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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配合上级政府机构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地跟踪和关闭。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上级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的检查。

3 职责
3.1 品管部、企管部、安监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接待上级政府机构的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对不符合项情况进行整改和验证。

3.2 生产部以及各生产车间、其他部室负责配合上级政府机构的检查。

3.3 各生产车间、其他部室负责对查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

4 工作程序
4.1 与上级政府机构的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发文等。

4.2 上级政府机构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卫生局、安监局、环保局等。

4.3 政府机构的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4.4 政府机构的检查
4.4.1 品管部、企管部等部门根据上级检查机构要求给相关部门下发检查通知。

4.4.2 上级政府机构来我公司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情况时,由部负责接待;安全生产情况由安监部接待,出口食品卫生情况由部接待;污水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由生产部接待;其他由相应部门负责接待,客人在门口须进行登记,领取外来客人准入证方可进入。

4.4.3 政府机构的执法人员去生产现场前,需先出示有效证件,并保证没有传染性疾病,部等负责接待部门带领、相关部门领导陪同。

进入车间、库房及其它限制区域时须先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必要时须请示相关领导批准。

4.4.4 政府机构的执法人员必须保证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4.4.5 政府机构执法人员检查完毕后,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出现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4.4.6各部门据上级执法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下发《部门协作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或车间,限期整改。

有不符合项的车间或部室须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及报告。

4.4.7 品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证,并按要求时限给检查机构上报整改报告。

4.4.8公司各相关接待单位须保留所有政府机构检查和联系的记录,包括政府机构出具的任何报告、公司的以及按政府机构的要求期限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行动等,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6 记录表格
政府机构检查登记表
部门间工作协作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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