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人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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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构建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来自国家的强制,二是出于公众对法律信仰的自觉服从,这两种方式应该是结合而为,当然也有个主次的问题,不言而喻,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是最为理想的方式。那么,什么是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地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这个定义指出了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社会主体参与,对法的认识、体验,形成理性认同。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因素的变异,都会导致法律信仰难以形成,而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社会,就无从谈起真正的法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有目共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立法的数量、质量和法治调整的社会领域都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没有随之确立。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面临这样的困境,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导致我国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法伦理精神枷锁,抑制了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就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来说,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和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的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中国的宗法伦理传统的核心是血缘、辈份的等序观念,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尊卑等级,特权优于普遍权、等级优于平等的等级精神;血缘胜于地缘的血缘精神;人们的家庭意识高于个人意识等。在这种传统的渗透下,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平等观念被置于尊卑、亲疏之下,人们不仅不去积极地追求平等,反而视不平等为天经地义的事,一切冲突和纷争都尽可能用法律以外的伦理规范去解决。对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民众,这样的精神枷锁始终牢牢禁锢着法律信仰的发展。

二、执政者权力的滥用。

行政干预司法,也是我国长久的专制集权统治的历史遗祸。时至今日,已决的案子仍可能因为领导的一句批示而改判,一审再审。且不说这样的举措是否可能涉嫌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就是确实有理有据,也应该依法定程序,由法官独立依法裁量。领导一发话,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人们心中也不免产生疑问,到底是法律在起作用,还是领导的权力在

起作用。法律的权威不免打了几个折扣,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产生动摇。

三、司法体制的弊病

司法独立在我国尚未取得很好的成效,司法监督体制也急需进一步完善。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这必然带给社会公众的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从而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

另外,我国司法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期待。我国司法体制尚处于较低水平,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有待作出更为简捷的规定,法院办案效率仍然很低。面对缠身又久拖不决的折磨,厌法、避法,甚至以其他不法手段达到目的的思想产生,也情有可原了。

四、公众对自身权利的忽视

以和为贵,以诉讼为耻的思想曾占据了中国人头脑几千年的历史,人们往往忽视了自身权利的保护,不争取权利,也不懂得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思想符合了当时统治者的需要。加上重刑轻民的法律实践和观念,使人们产生“法就是刑”的观念,进而产生对法的畏惧,使人们不得不对诉讼活动敬而远之,而求助于诉讼外的调解。时至今日,中国仍延续着这样的传统思想,广大民众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制建设的进程一再受阻。

鉴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这样困境,要想取得长足进步,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培养法律信仰的途径。为此,我仅提出几点粗浅的个人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改善法律教育。

只有通过大力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使之摆脱各种封闭、愚昧观念的影响和束缚,真正理解法律的价值和功能,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社会心理学和人类行为学的观点来看,幼时所受的教育对人的信仰和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信仰的培养,应该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始终,从孩子抓起。

二、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损害法的权威,侵蚀社会对法的信仰的重要原因。对此,我觉得当前可以进行的变革有:一是司法系统在财政上与地方政府脱离,改由中央财政管理;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职务的任免制度,将统计组织部门考核、同级人大选举,改为

上级权力机关任免委派;三是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人考核制度和法官任职回避原籍的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四是健全法官保障制度,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以实现高薪养廉;五是健全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新闻等社会监督机制;六是要通过对审判制度的改革,为公民提供更加便利、经济的司法救济,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依法行政。

实践证明,传统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利于民主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权力过分集中,没有真正民主的情况下,官员就不可能受到有效的制约,真正依法办事;民众则必然缺乏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就会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不可能去信仰它。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已有可喜的变化,社会主义民主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政治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民主制度尚不发达。如政党不分、以党代政的情况还较普遍地存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刚刚起步,政务的透明度还有待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和参政权也需要保障,等等。在下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灵魂,健全的法制必须以法律信仰为支撑。我们应积极创造法律信仰的社会环境,使国民能够在内心信仰法律,从而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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