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2)

合集下载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建筑,不仅承载了城市文化的传统与创新,还是人们开展文化活动、艺术交流、教育培训的重要场所,其建筑设计应具备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在文化馆建筑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首先,文化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功能需求。

不同类型的文化馆有不同的功能需求,如艺术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功能布局、空间分区和设备配置等方面,确保建筑内各个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和协调,以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

其次,文化馆建筑设计应考虑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

在建筑设计中要充分尊重人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使用环境。

同时,还应注重节能环保、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采用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

再次,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具有独特的艺术性和美学价值。

作为文化场馆,建筑应该具备一定的艺术性和美学价值,能够凸显其文化内涵和独特的形象特色。

同时,在设计中还要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融合,使文化馆成为城市的地标和文化景观。

此外,文化馆建筑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安全和灾害防范。

文化馆内举办的展览、演出等活动人员众多,因此在设计中要考虑人员疏散、消防安全、防盗等方面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文化馆建筑设计应注重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建筑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到使用阶段的需求,还要考虑到后期的维护和管理,所以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的选择、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方便日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应包括功能需求、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艺术性和美学价值、安全和灾害防范以及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具有文化内涵、独特形象和良好使用效果的文化馆建筑。

【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场地设计常用规范

场地设计常用规范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远离污染源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第3.1.1条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群众活动部分3.3学习辅导部分3.4专业工作部分3.5行政管理部分第4章防火和疏散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5.2采暖与通风5.3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要点

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要点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2.0.3 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应留出缓冲距离。

2.0.5 基地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1.3 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3.1.6 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3.2.1 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安全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要求。

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3,2.3 游艺用房应分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45、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3.2.4 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 m2计,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3.2.5 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出入门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3.2.6 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3,3.2 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藏间,并可设淋浴间。

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3.3.3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3.3.4 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3.4.3 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3.4.5 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川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川且小于6000川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川且小于4000川的文化馆。

第^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博物馆建筑相关规范条文集

博物馆建筑相关规范条文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防火篇《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5.1.1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一915.1.2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

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5.2.1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 16-87(1997年版)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160m。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 m。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 X 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 X 15m。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0;87(1997年版)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剖析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剖析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剖析文化馆作为文化活动的场所,其建筑设计规范是保障文化馆功能发挥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础。

建筑设计规范是指根据文化馆的用途和功能,确定建筑结构、空间布局、材料选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剖析。

首先,文化馆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对于文化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的抗震性能和抗风性能达到相关要求,同时要满足火灾设计规定,保证人员的安全。

此外,文化馆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还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可持续性,如能源利用效率等。

其次,文化馆的空间布局设计规范。

空间布局是为了使文化馆能够提供良好的使用体验和展示效果。

设计规范要求文化馆的各个区域布局合理,如展厅、多功能厅、图书资料室、休息区等应有明确的划分和合理的连接方式。

此外,设计规范还要求保障艺术品展示空间和观众流线的畅通性。

第三,文化馆的材料选用设计规范。

材料选用是文化馆建筑设计中的重要环节,不仅涉及到建筑的外观美观,还关乎建筑的环保性能和永续性。

设计规范要求文化馆选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如节能材料、环保涂料等,同时要求材料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

最后,文化馆的设备配置设计规范。

设备配置是文化馆保障正常运转的关键要素之一,包括照明、空调、音响、安全监控等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设计规范要求文化馆设备的配置要兼顾使用效果和能耗,如照明设备要选用节能灯具,空调设备要选用能效高的产品。

此外,设计规范还要求各项设备的布局合理、维护方便。

总之,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是确保文化馆功能发挥和文化传承的重要保障。

建筑结构、空间布局、材料选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设计规范要求需要兼顾艺术性、安全性和环保性,使文化馆成为一个具有高品质、可持续性的艺术空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满足人们对文化活动场所的新需求。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是展示文化传承与创造的重要场所,它饰以文化气息,展示浓郁的文化内涵。

想要建造出体现文化价值的文化馆,首先要遵循有效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文化馆的设计规范,以促进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发展。

一、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具备的特点1.具备可读性和可认知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为文化传承、可被认知和被反思做好准备。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具备可读性,使游客可以方便地掌握文化内涵,更加了解文化馆内所展示的内容。

2.具备安全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确保人们的安全,免受意外的伤害。

3.具备创造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充分发挥创造性。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能够表达文化的历史性和传承性,它能够充分体现文化的多元性和创造性,使文化可以在文化馆内得到充分挖掘和展示。

二、文化馆建筑设计应遵守的原则1.统一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统一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体现出文化内涵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使游客可以领略到文化馆的文化气质。

2.创新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创新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展示文化的多元性和创新性,引发游客的共鸣,更好地表达文化的价值。

3.完善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完善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求具备良好的空间布置,使文化馆能够正确展示文化内涵,更加完善文化传承和创造的功能。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的特殊性1.考虑自然环境: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意自然环境的影响,特别是要考虑温度、湿度等,为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做出合理的调整,使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更加贴近自然。

2.注重文化特色: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重文化特色,如使用设计元素体现文化特色,使文化馆表现出更多的文化价值,让文化馆融入周围的环境,体现文化的独特性。

3.关注文化传承: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重文化传承的功能,特别是要关注历史传承、建筑传承、音乐传承、书法传承等,使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更加充分地体现文化传承的特征。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一个城市的文化窗口,也是人们了解城市文化、历史和艺术的重要场所。

因此,文化馆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城市形象,更关乎文化传承和发展。

下面将从建筑设计、展览陈列、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介绍文化馆建设的标准。

首先,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该符合城市规划,融入当地的文化和历史特色。

建筑外观要统一、大气,内部空间要合理布局,便于游客参观和学习。

同时,建筑材料和装饰要具有艺术性和文化内涵,能够展现当地的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

其次,文化馆的展览陈列是文化馆的核心内容。

展览陈列应该具有学术性和艺术性,内容丰富多样,能够全面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艺术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时,展览陈列的布局和设计要合理,能够引导游客有序参观,增加参观的趣味性和互动性。

再者,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

文化馆应该配备先进的展览设备和多媒体设备,以便更好地展示文化遗产和艺术品。

同时,文化馆的公共设施也要完善,包括停车场、卫生间、休息区等,以提高游客的参观体验。

此外,文化馆的管理服务也是文化馆建设的重要一环。

文化馆应该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

同时,文化馆的服务也要到位,包括导览服务、讲解服务、文创产品销售等,以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总的来说,文化馆的建设标准应该是全面的、高标准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展示城市的文化魅力,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

希望各地在文化馆建设时能够充分重视建设标准,打造更加优质的文化馆,为城市的文化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化馆的建筑防⽕设计除应执⾏国家现⾏防⽕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化馆的建筑耐⽕等级对于⾼层建筑不应低于⼆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游艺室等⼈员密集的⽤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

第4.0.4条⽂化馆内⾛道净宽不应⼩于表4.0.4的规定。

⾛道最⼩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双 ⾯ 布 房单 ⾯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作部分 2.10
1.80
1.50 1.80
1.50
1.20
第4.0.5条⽂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道的门,⼀律向疏散⽅向开启,并不得使⽤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游艺室的主要出⼊⼝宽度不应⼩于1.50m。

第4.0.8条⽂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标志。

二级注册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第一章第五节-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二)

二级注册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第一章第五节-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二)

4.3业务用房4.3.1文化馆的业务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研究整理室、计算机机房等。

4.3.2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录音录像室应包括录音室和录像室,且录音室应由演唱演奏室和录音控制室组成;录像室宜由表演空间、控制室、编辑室组成,编辑室可兼作控制室;小型录像室的使用面积宜为80m2~130m2,室内净高宜为5.5m,单独设置的录音室使用面积可取下限。

常用。

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3录音录像室应布置在静态功能区内最为安静的部位,且不得邻近变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厕所等易产生噪声的地方,其功能分区宜自成一区。

4.3.3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文艺创作室宜由若干文学艺术创作工作间组成,且每个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m2;2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4.3.4研究整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研究整理室应由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和档案室等组成;有条件时,各部分宜单独设置;3应设在静态功能区,并宜邻近图书阅览室集中布置;4.4管理、辅助用房4.4.1文化馆的管理用房应由行政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文印打字室及值班室等组成,且应设于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便捷的部位,并宜自成一区。

4.4.2行政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人5m2计算,且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l0m2。

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火、防盗设施。

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防盗设施。

四、《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节选)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图书馆建筑设计应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功能,分别设置藏书、阅览、检索出纳、公共活动、辅助服务、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等。

4.1.2图书馆建筑布局应与其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并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借还、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3图书馆藏阅空间的柱网尺寸、层高、荷载设计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使用的灵活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5.1.1条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5.2.1条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

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5.2.2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观演厅、展览厅、舞厅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一般游艺室16~18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综合排练室18~20第5.2.3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电气第5.3.1条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表5.3.7房间名称平均照度(lx)备注观演用房观演厅舞台、侧台化妆室放映室75~15050~10050~10020~50舞台应设工作照明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宜设局部照明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宜设局部照明学习辅导用房美术工作室摄影工作室录音工作室其他部、室75~15075~15050~10050~100应设局部照明应设工作照明业务工作用房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美术书法教室75~15075~15075~150100~200应设局部照明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第3.2.1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观演用房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游艺用房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

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

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大游艺室65㎡中游艺室45㎡小游艺室25㎡第3.2.4条交谊用房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

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展览用房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阅览用房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

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

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第四节专业工作部分第3.4.1条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摄影工作室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录音工作室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第五节行政管理部分第3.5.1条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

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章防火和疏散第4.0.1条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第4.0.5条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5.1.1条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5.2.1条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

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5.2.3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电气第5.3.1条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第5.3.4条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适当设置演出照明。

第5.3.5条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

第5.3.6条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

第5.3.7条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用房业务工作用房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美术书法教室75~15075~15075~150100~200应设局部照明第5.3.8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附录一名词解释1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群众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3文化站: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观演厅: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

可举办文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

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5综合排练厅:综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的排练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