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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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法律规定自行设立项目征收财物和费用。
(3)征收的目的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悖。
4、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没有作列举性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例如不作为。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案例:农民王某于200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一平房作经营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未拆除。200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王某的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
(三)违法
(四)损害
(五)因果关系
第三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上包括
(1)罚款。(2)没收。(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4)责令停产停业。(5)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1)超越职权。(2)违反法定程序。(3)不按照法律规定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4)对象错误。(5)不遵守法定期限。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3、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数额则实施征收费用和劳务。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五)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诉法解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谓“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四、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第四种模式。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基本特征是违法
四、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案例:
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形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2977元。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根据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大类执法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委托的行政机关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基本特征是无权限
四、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
1、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基本要求是与执行职务有关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基本特征是违法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托行政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及个人行使。
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活动,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般了解:行政赔偿的意义。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争议。有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立模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中存在的问题。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和分类。
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涵义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第二编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关系的主体
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程序
第四章行政赔偿
重点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种类。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特点、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步骤。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井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掌握:行政赔偿的特征和分类。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和意义、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国家行为、行政裁量行为、人身权、财产权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和联系,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与行政补偿程序的联系与区别、与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世界各国在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方面大体上有四种模式:
(1)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2)是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办理赔偿事务。
(3)由保险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政治体制。
2.经济因素。
3.理论因素。
此外,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相关救济的法律等等,都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第三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特殊问题
(一)抽象行政行为
(二)国家行为
(三)行政裁量行为
(四)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
(五)行政事实行为
(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该条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其仍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关于其他组织的范围和种类,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狭义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一般持广义的观点。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1、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一)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赞用。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所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涵义
三、行政赔偿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赔偿作如下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赔偿和涉外行政赔偿
(二)单独的行政赔偿和连带的行政赔偿
(三)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和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具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对哪些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进行赔偿
第三节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和制约因素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
大体有三种:
概括式;
列举式;
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确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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