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沙春羽
(辽宁营口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营口,115000)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国家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要,频频动用公用征收权,失地农民越来越
多。尽管我国设立了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一些相关法律,但是现存的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很多缺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最核心问题,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不科学的,不仅不能达到土地的合理利用,甚至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研究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以及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年产值;测算标准;安置补助费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沙春羽(1977-),女,本科,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地补偿测算标准不合理,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首先,以年产值作为征地补偿的测算标准不尽合理。“年产值”是指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年产值的高低会受到土地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的影响,例如光、温、水等引述,还会受到社会经济条件例如农产品价格、耕作制度、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所以土地的平均年产值倍数为补偿标准的方法根本无法体现差异,明显地损害了失地人的利益。其次,按照这条规定的最高补偿三十倍来计算,如果每亩地平均年产值一千元,农民也就只能拿到三万元的补偿费,这对于还要生存大半辈子的农民来说,远远不够。在实践中在征收土地时,政府所制定的征收土地补偿细则大多不会超出《土地管理法》这一标准。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土地使用权人而言,他们只能被动的接受,这是对权利人的一种无形掠夺。
(二)政府负责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不科学《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各地人民政府掌握着补偿标准的权利,这种“权利下放”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为在实践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自己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没有上位法的约束,他们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的伸缩性就会很大。
(三)征地补偿中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存在
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地域的土地无论从农业地力来讲,还是从市场价值来讲都是相同的,然而现行征地补偿的标准与土地征收后的市场价格差异很大,特别是同一块土
地,因征地用途的不同导致补偿标准不一样。如基础设施用地与商业性用地补偿标准差距是几倍甚至是十几倍,即同地不同价,对被征地农民有失公平。例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由于目前水利工程占地是国家按有关条例,补偿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十六倍,这远低于同属国家工程的高速公路、高铁等补偿标准,从这明显地看出同地不同价现象。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立法上存在缺陷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土地征收补偿法,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如《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增加了补偿条款,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补偿标准。虽然法规中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没有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则。这就使得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无据可依,随意性比较大,而且各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比较混乱。
(二)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不能满足农民生存的需要实践中,大多数单位普遍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按照这种安置方式,农民将一次性获得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但是许多农民,没有其他生存的技能,失去土地就不仅仅意味着失去了生产资料,也意味着失去了就业机会,依靠一次性的安置补助费用,根本无法为农民提供长期的生存保障。许多农民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将为数不多的补偿款花光了。
(三)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同地不同价现象
征收补偿中为什么会有同地不同价现象存在,其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与目前的土地制度规定有关,按照我国土地的用途,土地可分为集体所有的农地和国家所有的农地,其中集体土地只能限制在农业用途,如果用于非农业,则需要有国家征收。这种把集体土地限制在农业用途的做法,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第26卷第1期2013年1月
Vol.26No.1Jan.2013
-
---32
导致农地转移过程中带来的级差收益全部收归政府或用地单位。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乡二元结构,把农民排除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之外政策的必然选择。从这里可以看出,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下采用不同项目和不同用途进行补偿造成了“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广泛存在。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建议
(一)以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宪法中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更具有权威性。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需要考虑我国的现状,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把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所谓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是既要求公平地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要在此基础上公平地决定补偿数额和方式,又要借助于合理补偿内涵的不确定性,通过对其进行适时的解释,确保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与时俱进,与世界同行。
(二)在法律中统一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青苗是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征收土地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而实践中由地方政府自己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的做法,往往不能公平补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在法律中统一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把地方政府的权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赋予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该标准的权利,但无论其怎样调整,必须做到公平补偿。
(三)合理确定并保障安置费的发放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是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补助,设置安置费是希望确保被征地农民“劳者有其业”,但在实践的操作中却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如何确保安置费的切实发放呢?应该由征收单位暂时保管,如果其有能力可以利用该笔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营,对于有安置单位的可以选派代表进行监督其使用情况,没有安置单位的个人可以亲自参与。增值的部分可以由征收单位和安置补助费的所有人协商之后按照双方均能接受的比例进行分配。当然在征收单位保管期间,失地农民可以在不影响其经营的情况下随时使用该笔费用,如果遇到更加特殊的情况,应该在不损害失地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
(四)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就必须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政府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状况,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来制定土地征收的标准,这种标准既要体现土地所有权价格,还要参考农民的实际损失和生活保障。
2.采用科学的方法提高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从而保障对土地的价格进行合理评估,组建成员要吸纳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土地评估师,在此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勘查评估以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观正常交易价格。
(五)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合理制定土地征收标准是政府应当切实考虑的重要问题。怎样是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呢?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应当区分城市郊区和原理城市的土地。城市郊区的土地,由于土地市场比较发达,对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格为主。远离城区的土地,因为价格偏低,但民的生活主要靠土地收益,所以征收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更应当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2.区别土地质量予以补偿。对于农民投入大量精力的土地,其土地质量自然优于那些投入比较少的土地。因此在进行补偿时应该考虑这方面的因素,把农民的付出计算在内,这样才能给予农民心理上的满足感。
3.同一城市、同一类别的土地还应考虑区位因素。如该土地的周边环境,靠近水库、大河等,土地的年产值自然要高于其他土地:同理该土地周边的交通状况良好,也会影响土地的价值。所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最后,除了要考虑上述因素之外,更应该充分考虑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物以稀为贵,对于如此珍贵的土地,我们在征收、使用它时,不仅要物尽其用,更应该体现它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太高.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2]沈开举.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J].国土资源法律网,2009(11).
[3]方金华.论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不足及对策[J].福州党校报,2007(3).
[4]刘志,李江鸿.西北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述略[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6(7).
[5]李集合,邹爱勇.土地征收补偿之同地同价的理性分析[J].河北法学,2009(9).
[6]田文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浅论[J].新农村建设与发展,2007(4).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