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一般程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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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一般程序和步骤

根据中国现行外资收购的法律法规及我们从事外资收购业务的实践,外国企业收购中国国内企业的一般程序和步骤如下:

判断确定收购价格,签订收购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合同签订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修改原目标公司章程准备审批文件,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律师对目标公司作尽职调查:律师出具收购法律意见书,设计收购方案;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外资收购业务中律师的工作

外资收购业务中律师的工作主要如下: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内容包括:

1、审查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

(1)设立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同(包括股东协议);

(2)公司章程;

(3)设立公司的有关批准文件(税务证书、环保证书等);

(4)公司营业执照(最新的年检文件);

(5)公司成立以来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记录、股东大会决议;

(6)公司房屋、土地的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7)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的证书;

(8)公司名下的汽车行驶证;

(9)各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变更的文件)。

2、审核目标公司的财务资料

(1)设立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验资报告);

(2)公司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3)目前税收待遇(税率、有关税局的批文);

(4)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后,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的情况(减免税、税前还贷、税款返回);

(5)公司负债情况(贷款总额、已偿还数额、尚未到期数额、到期日);

(6)公司设立后的纳税情况;

(7)有无发行债券、到期日。

3、审核目标公司的财产状况

(1)公司现有建筑物、设备及土地的情况(使用期限、权属)及向国土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据;

(2)公司有无租用或出租建筑物、设备情况;

(3)有无违章建筑;

(4)公司资产有无抵押、质押的情况;

(5)公司有无对外保证;

(6)公司有无在建工程。

4、审核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和股权结构

(1)公司的组织结构或变更情况文件;

(2)公司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性质;

(3)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东结构;

(4)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

(6)公司是否存在持有其5%以上的关联方,与其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7)公司是否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8)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情况。

5、审核目标公司的独立性问题

(1)公司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2)公司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3)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主营业务情况;

(4)公司的人员是否独立;

(5)公司的机构是否独立;

(6)公司的财务是否独立。

6、审核各类重大合同

(1)贷款合同;

(2)抵押、担保合同;

(3)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的合同;

(4)保险合同;

(5)主要销售合同;

(6)其他重要合同。

7、审核其他情况

(1)为职工购买各类福利保险情况;

(2)有无诉讼或仲裁案件或执行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

(3)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问题;

(4)有无坏账;

(5)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的标准,产品的批文;

(7)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8)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律师配合会计师,由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财务依据。

(三)、律师配合评估师,由评估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认可。

(四)、由律师对收购目标公司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设计收购方案,并提出收购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规避风险的办法,供收购方决策参考。本案由于涉及外资收购中国国内企业,因此目标企业的产业领域是否对外资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参股或者控股的比例限制如何,有无反垄断限制,需要律师根据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法、公司法以及中国有关外资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外资收购必须获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特殊行业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五)、律师负责落实,由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提供其债务清单(包括或有债务),列明债权人名称、地点、债务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债务形成的原因、债务形成的时间、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文件,债务到期时间。并由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债务陷阱。

(六)、由律师负责落实,由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提供其债权清单(应收款),列明债务人名称、地点、债权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形成的时间、目标公司主张债权的文件,债权到期时间。并由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由律师负责落实,由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提供目标公司的资产清单,包括房屋、土地、汽车、机器设备、存货、存款等资产,列明资产的形成时间、权属证明、帐面价值、使用年限、他项权情况。并由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

(八)、律师参与,与目标公司的控制方及股东谈判,是否剥离部分不良资产,是否剥离部分债权债务。如果不进行资产、债权债务的剥离,可以谈判以净资产值的折扣价进行收购,如果涉及国有资产,需获得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进行资产、债权债务的剥离,可以根据资产、债权债务的剥离情况调整收购价格,如果涉及国有资产,获得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若需要签署《资产剥离协议》或/和《债权债务剥离协议》,必须依法通知有关债务人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九)、律师参与,与目标公司的控制方及各股东谈判收购价格,如果收购涉及国有资产,收购价格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控制方及各股东在充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收购协议》,律师出席签约仪式,见证签约过程。收购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购方主体的确认;

(2)收购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3)管理权限的移交;

(4)财产及档案资料的移交;

(5)职工安置原则;

(6)不竞争条款;

(7)目标公司控制方及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收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9)各方违约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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