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司法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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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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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救济制度
• 一般来说,司法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根 据法律来预防或 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 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诉 诸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来预防或纠正欧盟 机构的错误行为。是欧洲法院为了保障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 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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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 1)、诉讼范围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 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 违法之诉。 2)、诉讼理由
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 3)、诉讼主体
《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 主体是有限的) 4)、诉讼期限
2、对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其他法院或法庭可以直接 适用欧洲法院先前的先予裁决。 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而其他法院或法庭认为欧 洲法院先前的判决有误,那它可以再次提请欧洲法院 进行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在必要时也会修改以前的裁 决。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特点
1)、实质上是欧洲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 欧洲法院在先予裁决中的裁决不是司法判决,而是 以裁决形式对欧盟进行的司法解释。
2)、是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 成员国法院对相关主诉案件的整个案件的整个诉讼 程序,包括从提起诉讼到判决的作出,都是与欧洲法 院的一种交流和对话。
请求非法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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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不作为之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关欧盟机构没有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
施,欧洲法院将会作出判决,并根据基础条约如《欧共 体条约》第176条,要求违反条约不作为的欧盟机构采取 必要的措施来服从其判决。
如果案件还处在欧洲法院里等待判决时间,有关欧盟 机构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施,那么,诉讼的主 题就将停止存在,欧洲法院不会做出判决。
欧盟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违法的法令不能适用,而不是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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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司法救济最主要的特点: 1)、是欧盟司法审查的一种补救手段
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欧共体条约》的相关内容对欧 盟机构的某些立法活动和决定依法提起司法审查。 2)、对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保护很不充分
自然人和法人由于权力限制往往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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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制度是欧盟法律制度中规定欧洲 法院和成员国法院或法庭之间合作的一项特殊 的法律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欧洲 法院就成员国法院提请的有关欧盟予裁决制度的法律根据 基础条约
先予裁决制度
成员国公约 例:1968年2月29日成员国签订了《相互承认
当有关的欧盟机构首先要求根据条约采取相应的行动后,欧洲法院方可受理此 类诉讼。 2)、诉讼理由
立法不作为——例:欧洲议会诉欧盟理事会 欧盟机构的暗示和明示拒绝规定——例:菲蒂夫一案 欧盟机构提起诉讼的不作为——例: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诉欧委会一案 3)诉讼主体 具有特权的原告——成员国和欧盟机构 无特权的原告——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4)诉讼期限 有关欧盟机构在两个月内未澄清立场,利害关系人可在后此两个月内对其提 起诉讼
司和法人的公约》 1968年9月27日成员国签订了《民商事判决
的管辖权和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 约》 )。
1971年6月3日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两项针对 两项公约的议定书,欧洲法院分别被赋予了就 两项公约解释作出先予裁决的管辖权。
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提起 1)、提请的范围
a.对条约本身的解释 b.对欧盟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性及解释 c.对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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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不作为之诉: 如果欧盟理事会,欧委会或欧洲议会在
立法或者行政上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 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之诉:
撤销之诉中涉及到有关欧盟机构的立法 公布两个月后,利害关系人仍然按条约规 定,提请欧洲法院裁定该立法的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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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不作为之诉的法律根据: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是由 基础条约规定的(关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规定,仅 在《欧共体条约》中有所规定。)
b.当其判决有待于在主要程序中复审时,成员国法 院在非最后的程序中遇到的有关法律解释问题可以免 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务。
c.由法规清楚原则所引起的免除义务。
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主体: a.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庭 b.成员国的仲裁庭(只能审理个人之见因合同而产生 的争议)
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期限: 实践中,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在其审理 案件的任何阶段都有权作出先予裁决请求,而不须等 到案件的终审阶段。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诉讼程序 1)、成员国法院阶段
当事人起草——成员国法院审核、修改—— 填申请表——递交欧洲法院 2)、欧洲法院阶段
接到请求书即开庭审理
先予裁决制度
先予裁决的法律效力
1)、对提请成员国法院的效力 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提请裁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有
拘束力。一旦欧洲法院作出裁决,该裁决必须得到提 请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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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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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根据: 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请求宣告违法之诉 也是由基础条约规定的。 在《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中,类似的 规定是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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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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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制度
不作为之诉
1)、诉讼范围 对于三个欧共体条约规定的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只有
2)、成员国提请先予裁决的权利和义务 a.成员国法院的权利——自由裁量权 b.成员国法院的义务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第(3)款规定,在当事
人除此之外无法寻求任何其他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成员国法院有义务向欧洲法院提出裁决申请。
先予裁决制度
3)、提请先予裁决义务的例外
a.在欧洲法院以前曾就实质上相同的问题作出裁 决的情况下,成员国法院可以免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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