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经营权和控制权博弈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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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权

2010年9月28 日, 国美上市公司在香港召开特别股东大

会, 大股东黄光裕提出的议案只有一项通过, 就是撤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特别授权而撤销陈晓董事会主席的决议没有通过, 结果表明代表着控制权的大股东黄光裕与掌握经营权的董事会主席陈晓双方都没有取得绝对的胜利, 两者之间的冲突并没有结束, 而是刚刚开始。在国美之争中, 不管是大股东黄光裕取胜, 还是代表管理层的陈晓获赢, 国美上市公司都要承担双方博弈所造成的最终后果, 受这事件影响国美企业的业绩大幅度下降, 一度败落同期其他竞争对手, 因公司不稳定的运行架构, 造成的潜在危害更是不可估量。本文所提及到的博弈是指不同利益主体所掌握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在相互作用时, 各主体根据各自所处的位置和享有的权利,做出有利于其自身并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的一种行为。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内斗日趋白热化, 如何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 化解冲突, 求得利益平衡, 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关系, 透过列举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 分析其存在原因, 并总结出取得控制权和经营权平衡的可能性以及解决方案。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根据掌控者的不同, 上市公司的主要权力分为控制权和经营权( 本文暂不研究监督权)。控制权是指对事关公司根本或存亡命运事项的决定权。控制权表面上是由股东大会掌控, 实际上是由占有一定股份数额的控股股东[ 1] (P11- 12)( 即能够单独或联合其他人决定公

司命运的股东) 掌握, 因为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表决权取决于股东占有的股份数额; 经营权是指除涉及公司根本或存亡命运的事项外, 关于公司事务管理、业务开展、经营决策的权力, 主要由董事会享有。董事会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 独立处理日常经营业务, 股东如有异议, 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决议, 经过投票对董事会作出的决策予以否决, 或者更换董事, 但不能越过董事会而直接进行日常商业行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不是对立的, 而是处于一种相互制衡的状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经营权制约控制权

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 股东可以通过运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决议才能生效的方式决定他们认为关乎公司根本利益的问题。但在占有公司股份数额足以实际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以下简称控制股东) 的利益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现相互对立的时候, 由于控制股东一般并非公司经营管理专家, 如果允许控制股东在公司日常营业管理中代替董事会作出决策, 不仅可能不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使公司招致损失,而且控制股东可能滥用其表决权的优势, 从事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点在黄光裕案中最为体现, 在担任国美电器控制股东期间, 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 年, 其执权期间很多商业决定都是从其个人利益出发, 妄顾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有损公司的利益, 黄光裕案一度导

致国美电器股价下跌, 对国美电器造成严重影响。确立公司董事会经营权的独立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股东控制权的滥用, 是现代企业制度赋予公司人格独立资格的具体表现, 在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上, 不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越多越好, 尽管有些事项对股东现有或潜在的利益有重大关系, 但是若由董事会来决定更具专业性, 能够更好地避免耽误商机或盲目决策, 有效限制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权力对公司经营管理不当干预的可能性, 从而有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经营权服务于控制权

经营权只是手段, 控制权是经营权的最终目的, 两者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反而是相辅相成, 无论是大股东, 还是小股东, 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目的。而董事的宗旨和全部行为的出发点正是在于创造公司利益的最大化。[2] (P175)强调董事会对股东的制约并不代表可以忽略董事的忠诚义务,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虽然条文上只规定了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 但由于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 董事会也要对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在国美之争中, 有一个引起普遍争议的问题: 董事会是否对推荐其为董事的股东忠诚? 大多数的舆论都是支持黄光裕, 觉得陈晓背离了主仆间的忠义关系, 甚至认为他是叛徒, 这是对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误解。在我国, 控制股东控制董事会、自己所派出的董事必须为自己的利益在投资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实际上不管是谁推荐的董事, 一旦被股

东大会所任选, 便成为公司的董事, 为公司服务, 为全体股东服务, 而不是只为某一位股东即便是推荐人服务。董事依靠勤勉尽职、科学决策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 从而满足推荐人( 股东) 利益最大化而不辱推荐人对其的信任和期盼, 这才是现代企业制度对作为公司决策人的董事的基本要求。另外, 董事会只享有经营权, 对于公司根本或存亡的事项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掌握, 确切地说, 掌握在占有一定比例股权数额的控制股东手上。之所以会出现黄光裕与陈晓的冲突,是因为黄光裕失去了对国美公司的控制权, 其所占有的股份数额低于34%,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中占不到绝对的优势, 他的表决权并不起到控制公司决策的地位。由此可见, 如果说陈晓因为背叛黄光裕而被称为叛徒的话, 是根据被谁推举做董事就要为谁办事的观念来判断, 而不是通过分析股权比例而得出结论, 这样不符合现代公司的治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经营权之冲突

控制权和经营权由不同利益主体而掌控, 在相互作用时由于利益不一致而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 这是双方博弈过程中的消极的一面。从当今我国整个商业文化和法律氛围来看, 大股东与董事会的直接冲突是比较少见, 因为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有控股公司, 另一种是家族企业。在这两种情况下, 一般有稳定的控制股东, 而董事会只是控制股东的手臂延长, 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 控制股东不得不利用董事会这一合法的平台来操控公司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 经营权只是控制权的表现之一,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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