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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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
• (三)创设经济法学科
• 1、“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 • 2、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 名的产业统制法。 • 3、二战以后德国经济法的演变: • (1)致力于建立自由社会市场经济 • (2)反对限制和妨碍竞争 • (3)加强对经济的全面管理和实施控制 • (4)加强环境保护 • 理论上的共识:经济法是一个法学学科,但不是一个法律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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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 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 在于犯罪或者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力终止服从; • 第二分钟:恶法非法,无论是否打着对人民有利的口号。不能说对人 民有利的就是法,应当说,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 第三分钟: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正义。正义是指—不管对谁,一律 同仁; • 第四分钟wenku.baidu.com不公正的危害性极大的法律,它们的效力和本质必须被否 定; • 第五分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有力,以至于 一项法律与他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称之为自然法或理性法。 上帝的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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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德国法的独创性
• (一)经济宪法与宪法法院——宪法的独创性
• 1、1919年魏玛宪法(最长的宪法): • 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规定“经济宪法”。
• (1)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 • (2)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垄断的发展相一致,宪法不再强 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 私有制的限制。 • (3)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劳动会议制度”和“经 济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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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同点: • A、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撰》为蓝本,法国民法典以《 法学阶梯》为模式。 • B、反映了不同的时代特征、 • “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 • 契约不得变更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 专门对人身雇佣契约做了规定。 • 对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了限制,禁止财产所有人滥用权利 。 • 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存。 • 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德国民法典抽象深奥。
• (2)日耳曼法学派
• 创始人是爱希霍恩,代表有米特麦尔、阿尔普莱希、格里姆和 祁克等。 • 学术倾向上,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 方法上主张用逻辑的,概念的,体系的手段研究历史上的法律。 • 内容上,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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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潘德克顿学派
• pandekten即古罗马《学说汇纂》 • 1、温德海得(Windscheid)是潘德克顿 学派的代表人物,《潘德克顿教科书 》是潘德克顿学派的集大成。 • (1)对该学派所有文献进行概括、整 理和阐明内容的同时,站在客观的立 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 • (2)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 • (3)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
主张“先验唯心主义”; 完成“批判哲学”三部曲
Immanuel Kant 1724-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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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早期哲理法学的主张 • 在批判继承古典自然法学,特别是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研究对象仍然是自然法或应然法,研究方法也是理性思维 的方法,即从人的抽象的本性作为切入点进行假设和推理 。 • 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在于:把人人自由理解为法追求的 根本目标,把意志自由说成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把自 然法视为应然法、理想法或法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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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 继承了黑格尔“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主张将法律史 与文明史结合考察。 • 创始人是德国的柯勒,把黑格尔与历史法学的观点结合 ,认为法律是民族文化现象,任务在于维护和创造其价 值。 • 德国的宾德,发展了黑格尔的国家至上思想,主张国家 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 • 德国的拉伦茨,著有《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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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典的结构
• • • • • • 5编2385条。“潘徳克顿”民法体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四编 家庭法 第五编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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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要内容与特色(与法国民法典比较)
• • • • • (1)相同点 A、都是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 B、两者都是统一而完整法法典; C、都规定了基本的民法原则; D、两者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专题
第六讲 理性与独创 ——德国的法律制度
德国法
一、德国人的法律思维
(一)严密的法学哲理与逻辑 1、哲理法学派
•德国古典哲学,是18世纪末和19世 纪初,在德国由康德所创立的哲学流 派。 •主要代表:康德(1724-1804);费 希特(1762-1814);黑格尔(17701831);谢林(1776-1854);费尔 巴哈(1804-1872)。 •马克思: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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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历史法学派
• 历史法学派指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 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后来在英国和美国得到传播 和发展。
• 背景:反理性主义思潮;德国民族解放运动;文化领域的 民族化思想
• 事件:1814年,海德堡大学蒂堡《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柏
林大学萨维尼以《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展开论战。萨维尼坚决 反对理性主义,谴责他们无视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发展阶段,系统阐述 了其历史法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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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量的社会立法
• 德国的社会立法不仅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还被编 纂成一部统一的《社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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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绝对精神 逻辑阶段 自然阶段 主观精神 抽象法 精神阶段 客观精神 道德 家庭
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是 德国古典哲学之集大成者。 Hegel 1770-1831
绝对精神 伦理
市民社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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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晚期的哲理法学 • A、新康德主义法学,重视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不过 将法律的价值主要理解为对法律的评价和法律所追求的价 值目标。 • 主要代表: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等。 • 主要观点 • 区分了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理念。 • 仍然使用了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它是用于评价实在法的标 准。 • 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正义、社会福利和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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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奠基人是哥廷根大学的胡果( 1764-1844) • 核心人物是萨维尼(1779-1861) • 其他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 格里姆,威赫尔格里姆等。
• 共同点:
• 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主张用 历史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 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 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主要表现 形式是习惯。
• 2、1949年“波恩基本法” • 特别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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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抽象的概念与严密的逻辑——民法的独创性 • 1、关于制定民法典的争论
• (1)蒂堡,《论制定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1814)
• • • • A、批评当时德国法律的落后混乱。 B、指出民族的统一必然要靠法律的统一。 C、编撰民法典是德意志独立和复兴的基础。 D、制定民法典要以自由、理性为指导思想。
• (2)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 A、法律不是立法者创造的也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 • B、法律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 • C、应对法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从而寻找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条件 成熟时候在编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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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定过程
• 1874年成立民法典编撰委员会,1896年公布,1900年1月 1日生效,人们习惯称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 • 历时26年的时间: • A、各派争论激烈,延缓了立法进程; • B、编撰要求严格,精益求精。力求将各派意见兼收并蓄 。 • C、处在历史转变时期,法典要反映新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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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潘德克顿学派的特点: • (1)强调民法概念的分析阐述,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 常完善和严密; • (2)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 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 《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日本等多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的 渊源; • (3)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 历史基础,这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法国民法典以古罗马《 法学阶梯》为蓝本)。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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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罗马法学派
• 旨在恢复罗马法的真面貌,使罗马法成为正在建立中的法学的 基础和原材料。 • 胡果和萨维尼的著作几乎全部以罗马法为对象,试图在研究罗 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 • 19世纪中叶后,潘德克顿法学出现,代表是温德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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