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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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以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合法范围内获取、使用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它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促进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效能,提升社会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包括:
1. 信息公开的范围:确定哪些信息应当被公开,包括政府工作、公共事务、行政管理、财务预算、环境信息、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信息。

2. 信息公开的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核、答复等相应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时限,确保公众便捷、高效地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的原则:包括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以及信息公开的便民、利民、惠民原则。

4. 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保障
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政府透明化和廉洁治理,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共进步。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在信息化时代,政府信息已经成为了人们了解政府行为,实现对政府监督的主要途径。

各级政府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基于政府信息的重要性,政府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接下来我们通过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做个掌握吧。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1)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2)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3)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2)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3)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3)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期限是什么?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被明确纳入今年司考考察范围,但很多考生朋友对它可能还不熟悉,本文对该条例可能考到的考点做了去粗取精、条理清楚的归纳,希望对考生朋友复习该部分知识有所帮助。

一、公开原则和公开体制
1、公开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2)及时、准确原则
(3)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2、公开体制
(1)主管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或该级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如监察厅(局)、信息办等
(2)工作机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注意,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具体来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即由最初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与场所
四、公开的程序
五、监督和保障
1、主要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保障:对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的规则与制度

信息公开的规则与制度

信息公开的规则与制度1. 背景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向公众主动提供信息的行为。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增强政府透明度,促进民主参与,维护公众利益。

2. 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性:政府机构应主动息,除非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等合法的例外情况。

- 广泛性:公开的信息应向所有公众开放,不得歧视或限制特定群体的获取。

- 及时性:政府机构应及时息,以保证公众对事务的了解和参与。

- 准确性:公开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得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

- 完整性:公开的信息应包含全部重要内容,不得遗漏或删除重要信息。

3. 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公开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申请:公众可以向政府机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

- 受理与审核:政府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公开条件。

- 公开与发布:政府机构应将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进行公开,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如政府网站、公告栏等。

- 回应与补充:政府机构应及时回应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并根据需要提供补充信息。

4. 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为保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机构进行处罚。

- 建设与培训:加强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能力建设,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价,通过舆论监督推动政府机构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5. 信息公开的意义信息公开对社会和政府有以下重要意义:- 促进政府透明度:信息公开可以揭示政府工作的真相,减少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廉洁性。

- 增强民主参与:公众通过获取和了解信息,可以更好地参与到政府决策和监督中,增强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

- 维护公众利益: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及时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动,对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的问题提出质疑和监督。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文山市保密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 1.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 C )起施行。

A、2008年10月1日B、2009年10月1日C、2010年10月1日D、2011年10月1日2、国家秘密是( B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A、关系企业安全和利益B、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C、关系单位安全和利益D、关系公民个人安全和利益3、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 C )。

A、遭受损害B、遭受一般损害C、遭受严重的损害D、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 D )批准。

A、上级主管部门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C、办公室主任D、机关、单位负责人5、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A )。

A、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B、国家秘密事项一栏表C、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D、保密法及有关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 D )起施行。

A、2011年3月1日B、2012年3月1日C、2013年3月1日D、2014年3月1日7、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 C )。

A、用手机发送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B、用手机发送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C、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D、用手机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8、涉密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一般应采取经常性保密教育和专门保密培训相结合方式,根据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的岗位特点和管理要求,采取相应的形式抓好( A )各环节的保密宣传教育。

A、上岗、在岗和离岗B、初任、任职和在职C、招聘、录用和解聘D、长职、晋级9、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B )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政务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误导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三)及时便民原则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方便公众获取和利用,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当主动、迅速回应。

(四)公正公平原则政务公开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或者偏袒特定对象。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一)政府决策信息包括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

(二)行政管理信息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三)公共服务信息如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服务内容。

(四)财政资金信息政府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招投标信息,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等。

(六)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扶贫、救灾、优抚、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四、政务公开的方式(一)政府网站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及时发布政务信息,设置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栏目。

(二)政务新媒体利用政务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务信息,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

(三)新闻发布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大政务事项和热点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

《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我国政府对公民信息公开,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呢?具体的原则有五个,遵循原则才能对人民带来详尽可行的效果,信息公开不仅作为政府的一种办事制度,而且它是对公开实践中的所反映的一些问题。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有哪些?(一)权利原则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西兰等.(二)公开原则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三)利益平衡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四)不收费原则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费用.(五)自由使用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发或利用。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文山市保密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1、《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 C )起施行。

A、2008年10月1日B、2009年10月1日C、2010年10月1日D、2011年10月1日2、国家秘密就是( B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A、关系企业安全与利益B、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C、关系单位安全与利益D、关系公民个人安全与利益3、机密级国家秘密就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与利益( C )。

A、遭受损害B、遭受一般损害C、遭受严重的损害D、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 D )批准。

A、上级主管部门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C、办公室主任D、机关、单位负责人5、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就是( A )。

A、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B、国家秘密事项一栏表C、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与知悉范围D、保密法及有关规定6、《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 D )起施行。

A、2011年3月1日B、2012年3月1日C、2013年3月1日D、2014年3月1日7、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 C )。

A、用手机发送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B、用手机发送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C、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D、用手机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8、涉密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一般应采取经常性保密教育与专门保密培训相结合方式,根据核心、重要与一般涉密人员的岗位特点与管理要求,采取相应的形式抓好( A )各环节的保密宣传教育。

A、上岗、在岗与离岗B、初任、任职与在职C、招聘、录用与解聘D、长职、晋级9、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B )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22年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和发布。

下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各类机构。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管理类信息,包括政策文件、管理规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信息;(二)公共服务类信息,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三)行政经济类信息,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收、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四)环境和资源类信息,包括环境监测、资源调查和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五)安全和社会治安类信息,包括执法活动、安全防范、社会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六)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主体对信息的需求。

(一)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定期公开内部管理规定、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

(二)自主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答复:政府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四)阶段公开:涉及到重要决策、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按照阶段、程序性公开原则,逐步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涵盖政府、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所处理的各类信息,且不应有不合理的限制。

2. 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包括报纸、电视、互联网等,以方便公众获取。

3. 公开的时间:信息公开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或隐瞒。

4. 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应涵盖公共利益范围内的重要信息,包括政府的政策决策过程、行政行为、公共资源配置等。

5. 公开的形式:信息公开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以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6. 公开的条件:信息公开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等合法利益。

7. 公开的责任:政府、机关和组织应承担信息公开的责任,积极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滥用和利用。

8. 公开的监督:公众有监督信息公开的权利,并可以提出建议和投诉,以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中,一直秉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让民众了解政府政策,了解政府工作,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可行的方案,包括信息公开。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中,一直秉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让民众了解政府政策,了解政府工作,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可行的方案,包括信息公开。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此需说明两点: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

《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信息与个体信息。

所谓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

《条例》第10、11、12条所列举的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个别项目外,都属于公共信息。

对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其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所谓个体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或者获取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这类信息首先是个人的、企业的信息,这是第一性的,然后才是政府信息,这是第二性的。

因这类个体信息往往属于或者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信息应该“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其公开的例外情形也是两类:一类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

操作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征询权利人意见过程中,权利人逾期不予答复,是视为同意还是不同意?笔者认为,按照保护优先的理念,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视为不同意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 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 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键途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并有效利用相关信息。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定义与意义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通过一定方式主动或依申请向公众公开的过程。

政务信息公开具有以下意义:1.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2.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3.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4.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公开的范围: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如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预算等。

3.公开的程序:政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4.公开的时限: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5.公开的渠道: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政务信息。

6.保密审查:政务信息公开前,政府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程序和时限等。

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

3.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建议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原则

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原则

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原则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为了办理行政事务所使用的一种公文形式。

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透明度和保护国家机密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核心是政府机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原则有以下几点:1. 法定公开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法定公开,即通过法律程序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2.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务中,应主动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的行政公文信息,主动公开相关文件、决策、规章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

3.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依申请获取行政公文中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并保障申请者的知情权。

二、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确保行政公文的机密性和国家安全的需要,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等重要利益。

行政公文的保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国家机密保密原则行政公文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相关人员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管理。

2. 社会稳定保密原则涉及社会稳定的行政公文信息,如涉及社会矛盾、民族问题等,也需要严格保密。

3. 个人隐私保密原则行政公文中包含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应当受到保护,不得随意泄露。

三、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平衡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也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平衡。

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范围。

1. 加强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公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行政公文的信息公开和保密进行合理的界定和操作,保证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国家安全。

2. 教育培训和宣传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通过宣传和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对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要求我国的政府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对自身的管理也较为严格。

对自身的办事原则和办事方法进行相应的公开处理,保证这类公开的信息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下面小编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要求。

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我国的政府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对自身的管理也较为严格。

对自身的办事原则和办事方法进行相应的公开处理,保证这类公开的信息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下面小编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要求。

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此需说明两点: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

《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一、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信息与个体信息。

所谓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

《条例》第10、11、12条所列举的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个别项目外,都属于公共信息。

对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其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所谓个体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或者获取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这类信息首先是个人的、企业的信息,这是第一性的,然后才是政府信息,这是第二性的。

因这类个体信息往往属于或者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信息应该“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其公开的例外情形也是两类:一类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

操作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征询权利人意见过程中,权利人逾期不予答复,是视为同意还是不同意?笔者认为,按照保护优先的理念,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视为不同意公开。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政府信息公开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政府信息公开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因为需要大家在事业单位备考中重点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知识点。

所以今天给各位考生讲解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考试的重点。

一、概述1.原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2.绝对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公开方式(一)主动公开1.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申请,并采取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苦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3.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在各国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其基本原则却是大致相同的。

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免费自由使用原则以及救济原则等内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便民原则。

现如今,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了我们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信息公开是因为作为我国公民,我们拥有知情权,但同样的,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件事上,也是有要遵守的规定与规则的,有的信息必须公开,而有的信息则不能被公开,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一)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正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人享有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二是平等使用获取的政府信息。

三是平等保护国家的机密。

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行政机关公平地提供政府信息,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便民就是要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

《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中的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及公共阅览査询点都能够体现便民原则。

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及时准确原则(第六条)要求行政机关,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制作公开或者更新,所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淸。

(三)准确一致原则(第7条)准确一致是要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时如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要与所涉及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不能出现矛盾的信息,误导相对人。

(四)防危保安原则(第八条、第十四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沧州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怎样的-

沧州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怎样的-

沧州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怎样的?沧州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权利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利益平衡原则。

四、不收费原则。

五、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顾名思义就是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向人民群众公布信息。

通常情况下,政府公布的信息都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对我们都会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政府公布的信息也是受法律限制的。

那么,▲沧州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怎样的?就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沧州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权利原则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

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

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

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西兰等。

▲二、公开原则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恩赐。

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

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

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王勇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做好政府信息工作,了解和掌握该制度的基本原则无疑是一条捷径,这也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详细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六大基本原则,即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便民原则、免费自由使用原则、救济原则,通过对各个原则的分析,告知人们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期望人们通过对原则的掌握,树立政府信息公开观念,做好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总页数】6页(P16-20,31)
【作者】王勇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副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大数据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国外透明政府实践的前沿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J], 苏云;任媛媛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中国市级政府财政公开为样本 [J], 张学博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中国市级政府财政公开为样本 [J], 张学博;
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r——以韩国信息公开制度为例 [J], 王克东;朱水成
5.从新冠肺炎疫情事件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J], 蔡芸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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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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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信息公开,各地区都有其相应的政策法规。

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除了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外,还要遵从一定的制定原则。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呢??▲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是指获得政府公开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选择,它体现着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权利原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当代公民知情权权利的直接要求,是主权在民宪法性原则在政府信息处理问题上的直接体现。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深刻理解。

▲1、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具有自然属性。

针对政府而言,知情权的直接要求就是获得政府的信息,所以,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权利是来源于知情权的,两者之间是再生的关系。

公民的获得信息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知情权的内容也就得到了实现。

权利原则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要重在保护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从有到完善,均是源于公民知情权或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要求,除此之外,都不是根本或最终的要求。

▲2、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所以,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理所当然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赐。

政府作为民意的代表机构的执行机构,有义务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使政府机构对其应当公开的信息规范化,使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负有的公开义务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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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依据有关的规定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一、政府责任原则。

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

要明确政府、
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

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二、一般公开原则。

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

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

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

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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