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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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名词解释

担保物权名词解释

担保物权名词解释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担保而享有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依法设立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名词可以分解为担保和物权两部分。

首先,担保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履行某项义务而提供给另一方的财产或权利。

在债权关系中,债务人为了保证偿还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提供给债权人。

其次,物权是指对特定财产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担保物权即是债权人借助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获得在债务履行不到位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

抵押权是债务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定为担保财产,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动产以偿还债务。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债务人的财产留在自己手中,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存该财产或以该财产抵偿债务。

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存在是以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只有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其次,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制性权利,债权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利,不能随意侵害债务人的权益。

最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原则,即债权人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总之,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它在债务关系中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借贷方式。

同时,担保物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特征法硕

担保物权的特征法硕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担保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它的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 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担保物部分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剩余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5. 追及性:担保物权的追及性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和追及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 • • • •

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理解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做为消除债务的担保措施。

在现代商业社会,担保物权常常被用来加强借款方的信用,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本文将系统地探讨担保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与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在承认借款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担保物权的产生和效力,以及债权人的优先权和权利保障等问题,主要由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中国债权式担保物权法律问题研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八章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是担保物权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三是担保物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只要担保物权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够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运作机理担保物权的产生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佳保障,当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便可以通过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在担保物权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情形不同,运作机理也会有所不同。

1. 抵押担保物权:指的是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有权采取拍卖抵押物等手段来实现债权。

2. 质押担保物权:是指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必须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并在约定的质押期限内进行偿还。

3. 职工股权担保物权:指的是将职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物权。

贷款机构、债权人等使用职工股权作为财政担保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职工股权参与公司决策。

三、担保物权的优点与缺陷担保物权作为市场化融资的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借款人的信用,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同时,担保物权制度还能够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

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确保了债权的得到实现,同时债务人也能够通过增强自身信用,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

此外,在担保物权实施过程中,担保物权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更好地实现经济增长。

税务师考试-(法律) 第41讲_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

税务师考试-(法律) 第41讲_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

B.定金C.质押D.留置【答案】D【考点3】抵押权(掌握)(P201-P205)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物权。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物权。

具有从属性、附随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

(3)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是以对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①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约定“绝押条款”的处理(2020年调整)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设立财产范围抵押权设立要求可抵押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⑤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⑦交通运输工具⑧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抵押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提示】(A)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C.质押合同登记时D.质权人同意时【答案解析】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

担保物权知识点

担保物权知识点

担保物权知识点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用于保障债权人得到债务履行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通过实现担保物来获得债权的满足。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担保,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

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的设立通常是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1. 债权与债务的存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履行,因此必须存在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2. 合法的担保物:担保物必须是合法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其他合法财产。

3. 设立担保物权的合法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立担保物权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合同的签订、登记等。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和保护1. 担保物权的效力:设立担保物权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处置担保物,除非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

2.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实现来获得债权的满足。

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担保物。

四、担保物权的范围和限制1. 担保物权的范围: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担保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担保物权的限制: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受到法律的限制,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等。

五、担保物权的变更和消灭1. 担保物权的变更:担保物权可以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议进行变更,如变更担保物的种类、价值等。

2. 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债务履行、债权人放弃等方式消灭。

六、担保物权的纠纷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担保物权纠纷,如重新协商担保条件、调整债务履行方式等。

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与动产抵押权

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与动产抵押权

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与动产抵押权担保法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担保关系的成立、效力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担保物权和动产抵押权是担保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担保关系的形成和担保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将其自有财产转移或者设定给债权人的权利,作为担保债权的保障。

担保物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有限性:担保物权只针对特定的债权,不涉及担保人的全部财产。

2. 附属性:担保物权是与债权紧密相关的,一旦债权消灭或者解除,担保物权也随之消失。

3. 可转让性:担保人可以将其担保物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 合法性: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和要件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动产抵押权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抵押物: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存款、机器设备等。

2. 抵押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抵押登记:债务人必须将抵押物的抵押权利登记在相关的登记机关,确保债权人的抵押权得到保护。

三、担保物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区别担保物权和动产抵押权在担保形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担保物权的范围更广:担保物权不仅包括动产抵押权,还包括不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多种形式。

2.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要求:动产抵押权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确保债权人的抵押权得到保护,而担保物权的登记要求相对较少。

3. 担保物权的灵活性:担保物权相对于动产抵押权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案例分析:小明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向银行贷款。

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物权作为贷款的担保。

小明将其名下的厂房作为担保物权进行抵押,并与银行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的消灭
当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担保 物权消灭。此外,当担保财产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 也随之消灭。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机关
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例如,不动产抵押权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动产质押权由质押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强制执行实现
特别法实现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 行来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后进行拍卖 、变卖等方式实现。
根据特别法的规定
主债权消灭
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 灭。
担保物灭失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等,担保物权也可能消 灭。
案例概述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乙未按时还款, 甲要求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 此抵押权已经设立。甲作为债权人有权在乙不履行债务时行使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将部分或 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
司。
合同转移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
移给第三方。
组合转移
同时采用多种转移方式 ,如购买保险并结合合 同转移,以实现风险的
全面转移。
分散转移
将风险分散给多个第三 方,降低单一转移方的
风险承担。
06
案例分析
抵押权案例分析
03
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的效力
对抗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担保物权指的是担保人将其财产中的有价物(担保物)转让或者将其财产中的有价物上的权利(质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为了担保债务人对特定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而设立的一个担保制度。

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担保物权关系中,担保人将其财产中的有价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以担保物为标的优先受偿。

这种担保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更高层次的担保方式,不仅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保障,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在担保物权关系中,担保物是指可以转让的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存款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其财产中的有价物转让给债权人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如不动产可以通过出质形式进行担保,动产可以通过抵押或质押形式进行担保。

同时,质权是指担保人将其财产中的有价物上的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担保物权关系中,质权可以包括财产权利和物权利益。

财产权利是指与担保物相关的或者可由担保物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物权利益是指与担保物相关的或者可由担保物实现的利益,如收益、维护费用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二是担保人将其财产中的有价物转让给债权人,或者将其财产中的有价物上的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三是债权人接受担保人的担保。

当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或者租赁等方式变现担保物来偿还债务。

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点:一是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享有更高的优先受偿权,从而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保障;二是担保物可以作为债权人的有效担保,增加了债权人融资的渠道和机会;三是担保物权可以灵活调整担保形式和担保范围,适应不同的债权需求。

总体而言,担保物权是一种有效的债权保障方式,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担保选择,增强了债权人的信心和融资机会。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例3】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 收回投资并 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 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担责任? ---无责任 【例4】设例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的最高责任是多 少? ---200万元
(四)反担保
反担保也叫作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 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 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 款。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 重点知识 • 1.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类型 • 2.担保财产 • 3.担保人 • 4.反担保 • 5.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引读案例
• 银行吸储员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将5 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王某将款存 入银行,却将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 款5万元,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借款逾期后, 王某未偿还借款,郑某持存款单向银行要 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于某得知后,要求 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银行对郑和于均予 拒付。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5 万元存款。
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 (二)变更的从属性 •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
有所例外。 •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① 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实现担保物权法律规定(3篇)

实现担保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实现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旨在规范担保物权行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概述、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担保物权的行使与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概述1.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抵押权是最为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

2. 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债权数额与担保物的价值相适应,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实现担保物权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公开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诚信原则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4. 依法原则实现担保物权应依法进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1. 通知义务债权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时,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2. 诉讼程序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债务履行通知的,或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非诉讼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

五、担保物权的行使与限制1. 担保物权的行使(1)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但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价值。

(2)质权: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3)留置权:留置权人有权占有留置物,并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这种权利是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享有的权利,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2. 质权:质权又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担保物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它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某些财产拥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以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担保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
1. 优先性:担保物权的持有者在债务人财产被清算时,相对于其他普
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从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和效力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

如果主债权
被清偿或解除,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3. 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持有者可以对整个担保物进行处置,即使债
务只部分未被清偿。

4. 追及性: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性,即担保物权的持有者可以追索担保物,无论担保物转移到何处。

5. 法定性: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方式和效力通常由法律规定,而不
是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6. 可转让性:担保物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后,原担保物权人
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移。

7. 特定性:担保物权通常针对特定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设备等,而不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8. 可执行性:在债务人违约时,担保物权的持有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
执行担保物,以实现债权。

9. 风险性:担保物权的实现可能受到担保物价值波动的影响,如果担保物价值下降,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债务。

10. 公示性: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进行公示,如登记,以对抗第三人。

这些特点使得担保物权成为确保债务履行的有效手段,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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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务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那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呢?
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

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

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三、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

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五、优先受偿权
(一)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二)实现方法
1、协议方式
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即援用《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诉讼方式
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

在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

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
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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