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中的非音乐因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音乐表演中的非音乐因素
在艺术分类学中,音乐隶属表演艺术。

在表演艺术中,音乐又是以流动的音乐音响为载体进行艺术表现的。

因此,音乐表演无疑要依靠于音乐而存在,如果离开了音乐进行表演,那就不是音乐艺术了,这是极其朴素而简单的哲理。

但是在纷繁的大千世界,在丰富多彩的艺术领域,人们的音乐活动并不是遵循理论的框架来构建,而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马克思语)。

在长期的音乐表演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表演者本体的某些非音乐的因素,而且许多音乐之外的手段、工具、形态也从许多方面涌入音乐表演领域,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参与效应。

客观地说,这既是审美表现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具有不可抗拒性,但却为我们提出了一些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音乐不仅是听觉艺术
在传统的音乐美学中,音乐是听觉艺术的基本论点已取得广泛的共识。

无论从音乐的存在方式还是从音乐的价值观来看,都离不开听觉作为“终端”的接收和检验。

但是,当我们由表及里进行认真地思考后,就会感到约定俗成的“音
乐是听觉艺术”的理念是特定语境的习惯性沿用,虽无错误可言,但从其内涵与外延的对应关系来看,总有些简单、片面之嫌,因为,音乐不仅是听觉艺术。

首先,从远古的音乐产生源头上来看,它是来自语言、舞蹈、歌唱三位一体的混生物,而不是单纯从声音到听觉感知的缘起和演变。

古籍《毛诗序》就从人的情感心理的发展过程阐述了三者的关系:“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

”①这些,充分说明了音乐并不是单纯地产生于声音――听觉,而是在它萌生阶段为了更好地表达人的内心情感,就和语言、形体动作联系在一起参与表达,并通过视听觉全方位地进行感受。

即使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品格的艺术后,“音乐总是倾向于同其他种类的艺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其他艺术中没有达到像在音乐艺术中所达到那样高的程度。

”②在长期对于音乐美学本质的探讨和争论中,人们对音乐的形态和传播过程中对外界因素的依存性,都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实践证明,音乐不仅与戏剧、舞蹈、文学等姊妹艺术密切交融,甚至还形成了歌曲、歌剧等具有综合性质的艺术,而且进入现代社会又被影视和更多的文化载体所吸收。

这些文化发展的交叉态势和氛围,对非音乐因素向音乐表演领域渗透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应。

从音乐表演的本质上来看,“情动于中”可谓其原动力。

不论是声乐还是器乐,都必须要注入真情实感,才能使表演获得审美魅力和艺术生命。

诚然,通过歌声、乐声本身是完全可以产生情感体验和情感表达效果的;单纯聆听的音乐也是具有价值的审美对象。

但是,音乐表演是以人为主体的艺术实践活动,人作为一个完整的鲜活生命体,作为一个有着丰富内心世界的高等动物,其情感表现(特别是审美情感)无疑是全方位的――既有音乐本体的歌声、乐声,也有表演主体自然外露的面部表情,甚至还辅以手势和动作等形体情感,即使是器乐表演其演奏姿态、神情也都流露出一定的感情色彩。

所有这些参与到音乐表演中的表现形态,极其自然地通过听觉和视觉两大渠道将观众带进音乐艺术殿堂的。

从生理―心理的规律来看,在人的感知系统,“视觉是
‘最卓越’的知觉,因为,只有通过视觉器官和依照于视觉,我们才最容易明白事物。

”③所以,视觉的认识功能比听觉
更具体、更形象。

当视觉感受进入音乐表演领域之后,人们就不断地追求那些可以强化表演效果的“视觉形象”,这种
追求既有借助于其他姊妹艺术的成分,也有一些来自生活原材料的美学加工,当这些非音乐的因素在内容与形式上与音乐表演有机融为一体后,其艺术表现力将有可能得到一定的强化。

音乐的存在和价值体现在于传播,现代音乐表演的传播方式除了传统的直接欣赏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间接欣赏。

④其中,直接欣赏是亲临现场观看音乐表演,这种共时性的
音乐鉴赏其审美效应大大优于听唱片、CD,甚至是观看VCD 的间接欣赏。

究其原因,无疑是因为对音乐表演的直接欣赏不仅有现场真实的演唱和演奏,而且还有许多融视觉享受为一体的审美内容,是一种“原汤原汁”的音乐表演鉴赏。

这或许是为什么观赏音乐会等直接欣赏比聆听唱片、CD等间接欣赏更受到爱乐者青睐、经济价值要更高许多的主要原因。

这一现象也从价值观的角度验证了音乐表演还有许多听觉
以外的非音乐表现成分。

我们还应该看到:音乐表演具有二度创作的性质,作曲、作词等一度创作只是对音乐作品的音响部分进行了设计,都是诉之于听觉感受方面的符号。

而演出过程中的许多非音乐因素在一度原创的音乐作品中是没有的,因此,表演者对非音乐因素的运用和处理就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许多非听觉因素经过精心设计、安排并纳入到音乐美的表现中,无疑会增强作品的艺术感染力。

非音乐因素的种种表现
音乐表演中的非音乐因素是在长期的演出活动中,经过表演者的艺术实践,经过鉴赏者的审美检验而积淀下来的表现形态。

一方面,这些非音乐的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帮助增强了音乐表演的审美效果,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采纳,
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而另一方面,这些非音乐因素又是随着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它又带有一定的时代印记特征。

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其相关成果不断被引进到音乐表演中来。

迄今,音乐表演中的非音乐因素数量增多,形态各异。

其中,既有自然的、传统的;也有人工的、现代的。

主要表现在:
一、音乐表演主体方面的非音乐因素:是在声乐、器乐等表演艺术中,演员本身所呈现出来的,主要包括五官相貌、面部表情、形体动作、举止气质等。

构成演员这些外部形象特征虽然都具有审美对象的属性,并为观赏者所感受,但从主观方面来看,不仅包容了生理和心理的综合因素,而且还取决于个人的审美修养和表演技巧。

其中,有一些先天性的因素会自然地参与到音乐表演中来,如面部的外貌、个子的高低、身材的胖瘦等都是属于生理决定的,虽然可以通过化装、美容,甚至矫形等手段给以美化,但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先天性的个体生理特征是很难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而另外一些则是可以调控的主体非音乐因素,如面部表情、形体动作、舞台调度、甚至举止气质等,则是属于审美心理活动的外化,是艺术修养和表演技巧的体现,这些是能够通过表演技能的学习、艺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审美素质的提高等途径,逐步走向完美的。

二、音乐表演客体方面的非音乐因素:主要指参与音乐表演者演出的“身外之物”。

如演员的服装、道具,舞台的
设计、灯光、布景等。

应该说这些物态本身与音乐没有任何本质的必然联系,但是,根据音乐作品的内容进行有创意、有选择地综合运用于音乐表演,将可以增强音乐表演的艺术效果,产生“绿叶衬红花”的审美效应。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现代文艺思潮的衍变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许多非音乐的形式和手段纷至沓来,如麦克风、伴舞、T型舞台,升
降舞台,甚至视频背景等陆续出现在音乐演出中,使得现代音乐表演的非音乐因素呈现出“滚雪球”递增的态势。

尽管现代音乐表演中的非音乐因素数量增多、形态各异,但除了增强和美化音效的技术之外,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视觉感官进入观赏者审美视野的。

其中既有本体先天的优势,也有后天人为的加工;既有本体的自我美化,也有外在环境的润色和装饰。

特别是某些姊妹艺术(如舞蹈、戏剧)的加盟,更给人以多元的审美感受。

这些感知通道的拓展,不仅在理论上否定了音乐仅仅是听觉艺术的褊狭概念,而且也增加了音乐表演的表现手段和艺术魅力,为赢得更多观众的青睐和繁荣音乐文化市场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非音乐因素的审美效应
音乐表演中存在着诸多非音乐因素是艺术衍变进程中一种开放性的自我完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

我们无须指责其本身的非主体性,而应该从整个音乐表演艺术的审美效应上来审视其作用和价值,从而在非音乐因素的使用过程中,通过扬弃以更好地优化音乐演出的整体效果。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音乐表演过程中的非音乐因素是多元的。

诸如个人先天性的主观条件(如容貌、体态)、表演之前的人为加工(如着装、化装)、表演时的配合手段(如音响、灯光、布景和伴舞)等。

它们不仅都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实体”,而且也都可以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

歌唱者的美貌容颜,再加上得体的化装,其形象本身就给人视觉上的美感;舞台背景设计得宛如一幅优美的风景画,再以适度的灯光配合,也使人心旷神怡……,但是这些审美优势却替代不了歌唱、演奏技巧本身对音乐美的表现。

如果是平庸的歌唱、呆板的奏乐,即使长得俊俏、化装得很美,也是无法从内心感染观众的。

所以,不论是表演者本身“固有的”还是外界“引进的”非音乐因素,其本体的审美价值并不能决定音乐表演的审美效应,个别的非音乐因素可以为音乐表演“锦上添花”,但也可以产生“画蛇添足”的负面效应。

因此,从非音乐因素的存在价值方面来看,必须强调它们在参与音乐表演过程中的整体协同效应,而要避免由于追求个别
突出效应所产生的喧宾夺主弊端。

优化非音乐因素的整体审美效应不是单纯形式上的全
面调整和加工,而是一个从认识到实践的系统工程。

其中既有形式美和内容美的追求,但更有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尽善尽美”;既蕴涵着听觉艺术与视觉艺术的开拓与创造,但也包容着深邃的艺术辩证法。

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音乐为主体的艺术法则。

音乐是表现人的内心世界的情感艺术,离开了人的演唱演奏,离开了人的聆听欣赏,音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在音乐表演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一切非音乐因素必须为作品的主题服务,为广大观众服务,而这种服务又必须通过以音乐为主体的方式来实现。

所以,一切非音乐因素的表现形式,必须服从并服务于音乐的表现内容,并应该尽可能地使之水乳交融。

从操作层面上来说,视觉效果首先应该服从听觉效果。

现代音乐表演实践表明,绝大多数非音乐因素都是来自物质性的实体,不管是表演者本体的形象因素,还是外部参与介入的物与人,都是通过视觉通道激活观众审美心理活动的。

鉴于视觉具有优于听觉的本能特征,鉴于音乐具有以听觉为主要感知方式的美学特征,因此,举凡参与音乐表演的非音乐因素,都应该服从音乐音响的听觉效果,要靠声音去征服观众,而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以自身的某些优势喧宾夺主和哗众取宠。

例如伴舞这种演出形式,既来自生活,也源于
历史,有选择、有创造性地参与音乐表演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现在不仅用得过滥,而且有一些伴舞与音乐内容脱节,以视觉美感掩盖了演员的歌唱;以华丽的服饰、优美的舞姿抢夺了观众的眼球,使“舞伴歌”变成了“歌伴舞”,将音乐
表演沉降到附庸地位。

客观上形成了“乐不够,舞来凑”的局面,应该说这是音乐人的悲哀。

总之,音乐表演中非音乐因素的审美效应不是恒定不变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都有潜在的可能性,而其决定性因素则取决于能否将其纳入到增强音乐表演的轨道上来,使之成为音乐表演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种审美理想的实现不是靠美好的主观愿望,也不是单纯提高技术性的操作,而是一定美学观和审美修养在具体艺术实践中的潜能转化。

因此,我们不能排斥非音乐因素,也不应片面地强化某些非音乐因素的效果,而是要调动一切音乐的、非音乐的因素和手段为音乐表演服务,从而整合并优化以听觉审美为主体的艺术表现。

①《艺术特征论》汪流等编,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页。

②《卓菲娅?丽莎音乐美学译著新编》于润
洋译,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③《美感》乔治?桑塔耶纳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50页。

④参见拙文《音乐的直接欣赏和间接
欣赏》,刊《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

廖家骅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金兆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