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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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Ec n mi o o c& T a e U a eS m. r d pd t u NO.3 M a c . 0 2 2 5 r h2 1
浅 析 商 标 权 与 商 号权 的 : 中突
粱 玉
乌鲁 木齐 80 1 ) 30 2 ( 新疆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新疆
【 摘 要 】商标权与商号权在性质上都属于知识产权 ,具有相似性,极易造成混淆 ,因而也常常冲突不断。本文试图通过对商标和商号、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概 念比较 ,以及商标权与商号权产生冲突的成因分析,提 出某些解决方法。 【 关键词 织比较一致 的意见认为 :可对抗 注册商标 的在先 权 至少 包括 :已经 受保 护 的商 号权 ; 已经 受保 护 的工 艺 品外观 设计 权 ;已经受保 护 的原产地地 理名 称;姓 名权 ; 肖像权① 该意 见可 以 作 为我 国确 定在先权 范围的参考 。一般认为 ,在先权 利包括厂 商名称 权 、工业 品外观设计 专有权 、版 权、地理 名称权 、姓名权 、 肖像权 、 商品化权 及 己获得 一定市场信誉 的商标在 先使用权 。对于 商标 注册在 先 的,先注册 的商标 在全 国范围 内不 能再作为商 号进行登记 。对 于商 号注册在 先的 ,如果 是驰名 商号,则不 允许被注册 为商标 ,如果不是 驰名商号 ,但可能对该商号造成损 害,也不允许注册为商标② 。 ( )禁 止混 淆原则 二 禁 止混淆原则 是指在营业 中使用一种名 称、商 号或 专 门标 志, 由 此可 能与另一种 已经 有权使用 的名称 、商号或 专门标志 引起混淆者 , 可请求制 止其使用 ,这是判 断不正 当竞 争行为 的一个基本 原则 。商标
商号是企业 名称 的重要 组成部分 ,具体可 由单词、姓名 、符号 、 图案 或其他标 识 ,或 由上述标识 的任一组合 来表示 。在现代用 法中 , 商 号不再指 商标 ,而用 来表示 一个 企业合 伙或其他 营业 的名称 以及他 们 的商誉 我 国 《 企业 登记程序规 定》 明确 了保护企 业名称专 用权 , 其核 心即为 商号专用权 。商标权 又称商标 专用权 ,是 指注册 商标的所 有人 在核定 使用的商 品或核准使 用的服务 上独 占性 的使用其注 册商标 的权利 ,该专 用权 一经 合法 成立 ,商标注 册 人有 权使 用法 律手 段制 止 ,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 的行为 ,以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 。 商标权与商号权 冲突 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权利 冲突主 要有两种 表现形 式 :一 是将他人 在 先注册 的商标相 同或相似 的文字登记 为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二是将 他人 在先登 记使用 的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相 同或相 似的文字注册 为商标 与商号 同为 商业识 别标 记 ,二 者在功 能上 相似 ,在对 消 费者 区别商事 主体 产 品及 服务 的引导作用 上相似 ,容 易将企业 名称与商标 混同而 不 加 区别,这样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我国 《 商标法 》明确规 定商标权人有权 将侵害其注 册商标专用 权 的任 何行为 诉诸法律 进行制裁 ,假 冒伪造 注册商 标标识 的行 为构成犯 罪的还可 能被追 究刑事责任 。我 国立 法并未将商 号权列入 知识产权 权 利体 系加 以保护 。国家工 商局 于19 年制定 了一部类似于部 门规 章的 91 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 办法 ,该 办法 的 目的也并不在 于 明确 商号权 的法 律 地位 ,而仅 是为 了使 企业在 登记名称 的过程 中在 程序上有 章可循 ,且 其 律效力 也远远低 于 《 商标法 》 。法 律地位 的不 同必然 导致 保护力度 的差异 , 《 商标法 》赋予 当事人借助 最严厉 的刑事制裁手 段惩罚侵 犯 商标权行 为的权利 ,但并没 有任何法 律规范 明确 规定对 侵犯企业 名称 权 的行为要给予何种形 式的处罚。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人 和 商 号权 主 体 方 面 会 发 挥 积 极 的 作 用 。 其 次 , 权 利 平 衡 的 同 时 , 应 兼 顾 利 益 均 衡 。 为 在 还 因
用 已得 到 了 世 界 普 遍 的 承认 。 我 国 ( 标 法 》 9条 规 定 : 商 第 “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 当有 显 著 特 征 , 于 识 别 。 不 得 与 应 便 并
同 时 , 合 考 虑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 合 法 注 综 使
1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的 一 项 法 律 规 则 ,所 以应 当 是 解 决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基 本 规 则 。其 基 本 涵 义 是 指 在 后 权 利 的设 立 与 行 使 不 得 侵 犯 或 妨 碍 他 人 在先 已 经 存 在 并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权 利 。 保护在先权 利原则在 法、 、 德 日等 国 的 知识 产 权 法 典 中都 予 以规 定 , ( R P 在 T IS协定 》 也 做 了相 应 规 定 , 适 中 其
商 号 是 否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 因 为 在 商 标 或 商 号还 没 有 产 生 良好 商 业 信 誉 时 ,二 者 发 生 偶 然 冲 突 引致 纠 纷 的 情 况
较 少 。在 先 使 用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标 或 商 号 是 否 具 有 知 名 度 可 以从 连 续 使 用 的 时 间 、 用 的程 度 、 用 的 地 域 和 范 围 以 及 使 用 使 使 该 商 标 或 商 号 的商 品或 服务 在 使 用 的 地 域 内所 占 的 市 场
南 昌高专学 报 2 1 年第 1 总第 9 期 ) 2 1 年 2月出版 01 期( 2 01 Junlo a ca gC lg NoJ m 2 F b2 1 o ra fN n h n ol e e . u 9) e.0 1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LTER I ARY THE Y oR
文 艺 理 论
学 术 沙

论 商 号 权 与 商标 权 的冲 突及 解 决 办 法
崔 杰
( 山西大学 法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对 日趋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 少数 投 机 取 巧 的经 营者 追逐 不 法利 益 , 致 了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权 面 有 导 利 冲 突 , 害 了在 先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乱 了正 常 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侵 扰 因此 研 究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及
其次 ,立法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规定存在 不 足。《 商标法 》 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 名称是商标 注册 的禁止条件 ,更 未对 商标 与商 号权利 的冲突作 出明确规 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也没有对使用 与注册在先商标
相 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予明确禁止。 3 巨大 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前 ,大多数企业都认识 到商标与商 号对本企业 占领 市场 、 扩大影 响 、 获得 更大利润 的重要作用 。
性, 又具有精神财产 权属性 。 世界各国法例都确认 了商号权的 册成 自己的商标 ,用来 生产相 同或类 似产 品使 消费者产生混 谋取不法利益 , 由此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排他性和专用性 。 商号权包括以下 内容 : 使用权 、 禁止权 、 转让 淆 ,
权 、 可使用权。 许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 权的简称 ,是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 注册 取得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专用
解决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本文从 商号权与商标 权的关系出发 , 探讨 商号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表现形式及 原因,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字 数 三 或者 是 上述 要素 的组合 而 要存在 以下 两种观 点 : 种观 点认 为 , 一 商号 就是 企业名 称或 个人 形 、 母 、 字 、 维标 志和颜 色组 合 , 第 两者 的使 用期 限不 同 。 号 的使 用期 限没有 具体 限 商 姓 名 , 商事 主体在 营业 活动 中表 彰 自己的名称 , 是 这是 广义 的 商 构成 。 三 , 只要 商事 主体存 在 , 商号就 存在 , 事主 体变 更 了商 号的情 形 商 号概念 ; 另一种观 点认 为 , 号与 企业名 称不 是 同一概 念 , 号只 定 。 商 商 而 商标 人 到期 不续展 就会 丧 是企业名 称 中的一 部分 , “ 如 上海 大众 汽车 有 限公司” 只 有 “ , 大 除外 。 商标 要受 到注 册 期限 的限制 , 第 对于 一个 企业来 说 , 的商号 只能 有一个 , 它 它 而 众” 才是 商号 , 是狭 义 的商 号概 念 。笔者 比较 同意狭 义 的商号 失 商标 权 。 四, 这 概 念 。笔 者认 为 , 号应 是最 能集 中表 现商 事主 体的独 特特 征 , 商 能够表现 出同行业 不 同商 品参与 者最 根本 区别 的标 志 。 根据 《 企 业 名称登记 管理规 定》 七条 的规 定 , 业名称 应 由行 政区划 、 第 企 字 却可 以注册 多个 商标 。 三、 商号 权 与商 标权 的冲 突表现 形式
商号和 来 从

定 知名 度 的商标注 册为 自己企 业名称 中 的商号 , 以期通 过他 人
的知 名商标 来提 高 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是 商号权 和商 标权冲 突 中的
主要 情形 。 如广 州市雅 诗兰 黛化 妆 品有 限公 司名称 侵权 案 中, 例 该公 司 利用 已经 在 我 国合法 登记 注册 的 国 际知名 品牌 “ 雅诗 兰 黛” 商标作 为 自己企业 的商 号来使 用 , 生产 相 同或 相似 的产 品。 并 ( 商号 的商标化 使 用 二) 这 是指 将其 他商 事 主体 享有 一定 声誉 的商号 作 为 自己企 业 的商 标 来进 行注 册和 使 用而 产生 的权 利 冲突 。一 部分 的企业将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
同起 来。 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根 商号、 商标 均可 以由文字构成 ,而商标 中的文字
商标 与企 业名称 中的商 号均 由文字组成 ,
作 为一种 资源 既要叫得响亮让人 印象深刻
多个商事主体 中,至 少有两方对此相 同或 近 似的文字各 自拥有 不同的商号权和 商标 权 ,这是权利冲 突产 生的前提 。二是在相 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所产 生的商标权与 商号
内 容 摘 要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现 象频 频 发 生 。 目前 ,我 国处 理 此 类纠 纷 的 法 律 法 规 却 仍 然 处 于 相 对 不 完 善 的 境 况 。 本 文 尝 试 就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探 析 , 以 期 解 决 两
一 陈一健
南昌
五 年 的规 定 对 于 相 关商 事 主体 来说 不 公平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原 因
( ) 识 产权 自身 的 原 因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识 产 权 的 无 形 性 。 权 利 特 征 来 看 , 从 商标 权 和 商号 权 均 属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权 而 最 典 型 的特 征 是 无 形 性 和 地 域 性 , 们 都不 它 具 有 物 质 形 态 ,权 利 主 体 对 它 们 的 占 有 不 同 于 物 权 主 体 对 物 的实 际 占 有 ,而 只是 表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说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治 经 济 。 在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经 济 发 展 要 求的是严 格依 法办事 的法律原 则和制度 ,
权 的冲 突。
排他 性权利 ,但如果商号和 商标一旦混淆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近似。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思考

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思考
关 键 词 : 号 权 ; 标 权 ; 利 冲 突 商 商 权 中 图 分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0 -2 10 1 7 —1 8 2 1 )60 2 —2
1 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
在某种特 定关 系 , 消费 者 对 商 品或 服务 的来 源 产生 了混 使
政 治 的 本 质 。美 国 政 治 学 家 拉 斯 维 尔 认 为 “ 治 学 是 一 门 政
国一 向都 是 国 家 为 本 位 的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 人 服 从 于 集 个 经 验 的 科 学 , 究 权 力 的 形 成 和 分 享 ” 而 “ 治 行 为 则 是 觊 体 , 体 服 从 于 国 家 但 是 意 识 的 改 变 永 远 是 个 实 践 先 行 研 , 政 集 觎 权 力 而 采 取 的 行 为 ” 笔 者 也 认 为 , 义 上 讲 , 治 就 是 的 动 态 发 展 过 程 。 因 此 , 们 理 应 鼓 励 各 种 积 极 的 尝 试 和 。 狭 政 我
企业 的商标 来进 行注册和 使用 而产 生 的权利 冲突 。例如上
管 保 政 治 从 道 德 范 畴 中脱 离 出 来 , 为 一 种 明 确 的 政 治 理 论 , 作 在 素 质 的 培 养 , 理 制 度 , 障 制 度 以 及 很 多 具 体 实 务 操 作 近 代 是 从 马基 雅 维 里 开 始 的 , 基 雅 维 里 从 权 力 、 势 和 道 中 的 制 度 等 很 多 方 面 都 应 该 考 虑 到 , 应 该 是 一 个 巨 大 的 马 权 这
人 们 为 获 得 和 保 持 公 共 权 力 而 展 开 的 活 动 和 斗 争 , 义 上 广 讲 , 治 就 是 公 共 权 力 作 用 于 社 会 的 目 的 , 式 和 后 果 。 总 政 方 实 践 。“ 抱 之 木 , 于 毫 末 ” 社 会 的 变 革 就 是 从 一 件 件 合 生 ,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研究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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鎏}:篮鋈曩篱豳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中突研究谢欣芳摘要近年来,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和拖延的问题了。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丈件之中,因此出现立法上的交叉或空白,甚至是相互冲突。

因此直到现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还没有得到根本地抑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2-125一02当今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

大多数人已经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私权的保护。

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权利冲突纠纷。

在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案件更是频频发生。

从法院审理或工商机关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来看,这类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了,并呈逐渐增长的趋势。

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商号权的规定十分混乱,因此这类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控制,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还会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仿效者,引发更多的纠纷,破坏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一、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一)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既包括各种权利冲突产生的共同原因,也包括商标权和商号权自身的原因。

1.权利利益冲突。

这是各种权利冲突产生的共同原因。

从法理上说,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应当具有合理的界限,因为法律赋予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和自由,如果自由是无限的,就不可能实现所有人的权利。

而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去看,权利冲突是因对有限的资源的不相容使用造成的。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本质上是产权纠纷,冲突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而知识产品在特定时期是相对有限的。

因此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对有限的知识产品的争夺。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张文卿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本丈试通过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

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

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商号保护和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实证分析

商号保护和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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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号 保 护 和 商 标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 与 实 证分析 中突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商事领域也随之发展 而在此过程 中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也越来越 多, 本文 旨 在



理此类案件 的判例0 中可 以看出, 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启动行 政程序的情况下以 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于法院的, 民法 人 院不应受理或者驳 回起诉,而应由当事人先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 决。 由于没有统一 的立法规范, 但 近年来又 出现 了相反的案例。笔者 认为, 对于此类案件 , 该赋予当事人民事诉讼的权利, 应 因为商号权和 商标权属于私权利 , 就应该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 ) 决途 径 二 解 1完善商号权的立法保护 。 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号权法 , . 我 所 以造成了这种纠纷的大量存在。 因而需要商号立法的出台, 不仅保 护商号权利人 , 也规范商号权利人的行为, 并在登记核准时就规范其 行为, 使其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机会 。 2 建立统一的商标和商号 的管理机制 。应该借鉴商标法的登记 . 核准制度, 对商号采用和商标类似 的统一管理机构, 统一登记, 也在商 号登记 中加入实质审查阶段 , 这样可 以加强商标权利人的异议权的保 护, 对于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利的商号不予登记。现阶段 , 只有驰名商 标可 以有跨类保护 以及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甚至有人认为 这种保护并不涉及非驰名商标 的保护。 当然这种看法缺少理论基础 , 与保护权利人 的立法初衷也相去甚远。 3 加强权利人的 自我保护意识。许多企业的权利人对 自 . 身权利 没有保护的意识也是加剧这种冲突的一个因素 , 在市场竞争 日 益紧张 的今天, 权利人更要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利 , 对于商标和商号的保护都 要有防止他人恶意利用 的意识。例如 , 上海早些年 的培罗蒙西服 , 凭 着 自己的努力和品质 的优秀, 获得了广大消费者 的信任, 不久后市场 上又出现 了罗蒙西服 , 但是培罗蒙并没有保护 自己品牌的意识, 经过 几年的发展, 罗蒙衣服也成为了驰名商标, 此时培罗蒙的权利人就算 是想通过各种途径来主张 自己的权利也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晟好的 解决, 司法界和理论界也正在进行着研 究和协调。 另外 即使有 了解决 做法是将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为同一名称, 即可以将强 自己 这样 方法, 那么是否 由法院来判决 以及执行 的问题又有极大的争论 所以 企业的知名度 , 也可以防止他人的恶意侵权 。 我 国更应该加快这方面的讨论和立法, 尽快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综上, 只有重视此类现象 的存在并且加强立法 、 司法和行政执法 来 解 决此 问题 。 的力度才可能更好 的协调处理问题。任何方法都必须放 到现实的土 三、 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壤中才可以看到优越性与不足, 在实践中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各方 如前所述, 从商标权和商号权 的冲突类型来看, 并没有涉及侵权 面的规定 , 才可以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 。 人的善意和恶意问题 。从产生的原因来看 , 主要有以下三点 : 0 注释: 第一, 为了提高 自身竞争力 , 借助“ 名牌” 来混淆商号和商标的区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在 当代竞争 日益激 烈的 市场经济 中,商标 与企业 名称 中 的字 号都是 企业重 要的无 形资产 ,在企业 实现经 营战 略 目标
方面 具有 巨大的价 值 。由于利益 的追求 与驱动 ,在获得 、使
: 商标 商 权利冲突的构成标准 .
在市场 竞争 中, 由于 双方使用 相 同或 近似 的商标 、商号 而使消 费者误 认 ,产 生混淆 ,影响 到一方 的竞争 利益 ,这是
提 供 了可 能性 ;另外 ,受商业 利益 的驱动 ,一些 商家将其 他 企 业有一 定影响 的企业 名称或 商标作 为 自己的商标 或企业 名 称使 用 ,故意制造 商标 与企业 名称 的冲 突 ,实施不 正当竞 争
行为和 侵权 行为 ,导致市场 混淆 ,侵 占或 损害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誉 ,从
而产生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 之间 的权 利冲突 。
对 是否 造成 混淆应 考 虑但 不限 于下 列 因素 : ( )销 售 1 商 品或 者提供 服 务 的渠 道 与方 式 ; ( )双 方所经 营 的商 品 2 或 者服 务的类 似程 度 以及 消费 者购 买时 的注 意程序 ; ( ) 3 是 否 有 证 据 证 明 已经 造 成 了 实 际 混 淆 或 有 混 淆 可 能性 ; ( )侵权人是 否具有利 用或者损 害他人 商誉的 故意等 。 4 在 涉及 商 标专 用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的 侵权 案 件 中 ,应将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商标 与商号 权利冲 突构成 标准 是:
审查程序 ,大大 降低 了全 国范围 内同类 商 品或 服务上 的注册
商 标发生相 同或近似 的机率 。 企 业 名称 权 是指 经 核准 登记 的企 业对 其 企 业 名称 在核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问题背景在商业运营中,企业商号权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权益,然而它们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

当企业商号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时,会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以下是一些建议:1.合理选择企业商号:–在注册企业商号前,充分了解已有商标情况,避免与现有商标相似度高的商号。

–协助企业创作独特、个性化的商号,增加与现有商标的区分度。

2.进行商标权咨询:–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进行商标权咨询,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和风险评估。

–将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纳入企业商号注册流程,以避免冲突。

3.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在企业商号筛选结束后,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确保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性。

–遵循商标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充分的商标注册材料。

4.避免商标侵权:–在商业运营过程中,谨慎使用商标相关的标识、广告、产品包装等,避免侵权行为。

–定期对已注册商标和企业商号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他人利用类似商标行为损害企业权益。

5.寻求专业法律保护:–当发生企业商号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保护和意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异议申请等方式维护企业损害的权益。

6.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公众对商标专用权的认识和尊重。

–通过企业内部培训、互联网宣传等途径,普及商标知识和合法使用规范。

7.建立权益争议调解机制:–探索建立权益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寻求政府和权益保护机构的支持,促进权利冲突的公正、公平解决。

8.开展跨领域合作:–加强商标专用权与其他领域知识产权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平衡发展。

–建立跨机构、跨行业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

由于此类冲突的成因和处理原则在学术上及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故本文着重对一些操作层面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提出:对商号权应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规范和保护;对于此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判;并建议取消司法解释中的“突出使用”的限定,以混淆理论作为判定侵权的直接要件。

同时认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能够形成在先权利。

最后,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反向混淆现象,提出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侵权的基础上,可借鉴权利通约理论,灵活变通处理方式。

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之局限性(一)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商号权是一无形财产权。

商事主体凭借长期的经营以及广告投入和富有成效的管理,使其产品质量好、服务优,备受顾客青睐,消费群体、交易和服务对象在逐渐扩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最终使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商业信誉,与其优质产品、上乘服务和良好信誉等价值因素紧密相关的商号、商标等各项商业标志的价值含量也在不断增强。

“对社会作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就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就能取得各种荣誉称号,从而进一步促进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名誉、荣誉、名称就是市场,就是财富。

实务中,一些久负盛名的老字(商)号、名牌由于长期积淀的良好信誉而使其商号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即为最好例证,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人格因素商品化和利益多元化越来越明显,名称权中所含有的财产权属性越来越突出。

‘诚然,商号作为间相互识别的人格标记,它代表着一个特定,这就决定了商号权必然带有人格权属性。

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地域性。

一方面,根据((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盯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第 40 卷 第 9 期 ・ 学术
Vot . 40 Sep 9




201 3 年 9 月
Sep. 201 3
HUNAN AGRI CUL TURAL M ACHI NE RY
论 商号和商标的权 利冲突与解 决
贾亚 丽
( 河南工 业技 师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7 )
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 ,这也是商号权与一 般民事名称权 的根 本 区别所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 企业 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பைடு நூலகம்: 字号 ( 或者商号 ) 、 行业或者经
营特点 、 组织形式” , 并冠 以企业所在地行政 区划名称。由此可
( 2 )在先注册的商号权 与在后注册 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 冲突。 即 甲将 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 以注册 , 从而产生
权、 专利权等具有更 强的人格性 。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 、 资 信状况等的象征 , 是企业 无形 资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商号权也
2 商号 与商标 的权 利冲突 形式 的原 因
( 1 )在先注册 的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的商号权 之间的权利
冲突。即 A将 B已经享有商标权 的文字作 为商号进行登记 , 从而引发 的商标权 与商号权的冲突。 例如 , 在“ 蓝星” 娱乐科技 有限公 司诉“ 乐迪” 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侵害其“ 乐迪 ” 商标 。原 告认为 , 被 告“ 乐 迪”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在 上 海 登 记 带 有 “ 乐 迪” 字号 的企业 名称并从 事与“ 乐迪 ” 品牌相 关的经营活动 明 显属于不正 当竞争 ,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及一些 国家的国内法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之列 。但 商号权作 为一种独立的知识 产权 尚未在我 国现行法律 中得以提出和确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研究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研究
应 当具有合 理 的界限 , 因为法 律赋 予所 有人 都享有 这种 权利 和 自 由 , 果 自由是 无 限的 , 不可 能 实现所 有 人 的权利 。而 从法 律 如 就 经济 学角度 去看 , 权利 冲突 是因对 有 限的资源 的 不相 容使用造 成
业 的产 品销售 已不 限于其 登记 的地域 范围 , 样就 不可避 免地会' 这
1 权利 利益 冲突 。这 是 各种权 利 冲突 产生 的共 同原 因 。从 但是 在其 他地域 可 能会 出现 许 多相 同的商号 , 会出现 商号与 他 . 也
法理 上说 , 权利 是法 律 设定 的一 定范 围 内的 自由 , 是这 种 自由 但 人注 册商 标相 同、 似 的情 况 。由于 在市场 经 济条 件下 , 近 一个 企

商标 权和 商号 权冲 突 商标 权和 商号权 冲 突的原 因
记 管理 的 f制 , = 各级 工商 行政管理 机 关在其 管辖 范围 内对商 号进 丰 =
商标 权和 商 号权 冲突 的原 因既 包括 各种 权利 冲 突产 生 的共 行登 记 , 是工 商机 关对 商号进 行登记 时也不 对在 先商标 进 行检 但 同 原因 , 包括商 标权 和 商号 权 自身的 原因 。 也 索 。 种 登记 体制 只使 商号 在其 登记 的地 域 范围 内具有 唯一 性 。 这
在市 场 中 出现 许 多商 标与 企业 名称 冲突 的情 况 。
( ) 二 商标 权和 商号权 冲 突的表现 形 式 所谓 商标权 和商 号权 的冲突 , 是指 不 同的商标 权人和 商号权 人 因使用 了相 同或相 似 的标示 而 使 消费者 对产 品 的来 源或 经营
的。 知识 产权 权利 冲突 本质 上 是产 权纠 纷 , 冲突 的客 体是 知识 产 品 , 知识 产 品在特 定 时期 是相对 有 I f。 而  ̄l 因此 权利 冲突 实 质上 M9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
内享有 的独 占使 用权 。根 据我 国有 关商 事名 称 管 理法 规 , 在 我 国涉 及 商 标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法 律 、 法 规 、司
只有 经 过注 册登 记 的企 业 名称 才享 有 商号 权 。
法 解 释 及部 门规章 主 要有 商标 法 及其 实施 条 例 、 ( ( 反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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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维 视 点
( 宁)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 刘
名称 中的一 部分 ,其 构成 要 素为 汉 字 。商 号权 作 为一 种 知 三 、 我 国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各 类 型 冲 突 的 具 体 识 产权 ,是 指商 事 主体 对 依法 取 得 的名 称在 一 定地 域 范 围 法 , 适 用 t 4 - t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商 标 民事 纠纷 案件 适 用 法律 若 干
将 与他 人 企业 名 称 中 的字号 相 同或者 相似 的文 字 作为 商 标 问题 的 解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涉及 驰 名商 标保 进 行注 册使 用 ,从 而使 得不 同权利 人 的权 利 行使 受 到 妨碍 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最 高人 的情 形 。【虽 然 现 实 中 ,相 较将 与 他 人 注 册商 标 相 同或者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注 册商 标 、企 业 名称 与 在先 权 利 冲突 的 民 3 事 纠 纷 案件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相似 的文字 作 为企 业 名 称 中的 字 号登 记使 用 而产 生 冲 突相 不 正 当竞 争 民事 案 件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 国家 比 ,将 与他 人 企业 名 称 中 的字 号相 同或者 相 似 的 文字 作为 工 商 行政 管 理局 关 于解 决 商标 与 企业 名 称 中若 干 问题 的意 商 标进 行 注册 使 用 的情 形 并不 多见 ,但本 文仍将 该 情 形 纳 见 》 以及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及 商 标评 审 委员 会 入探 讨范 围 ,以保 证类 型 化归 纳 的完整 性 。 印发 的 商标 审 查 与审 理 标准 等 。 以下针 对商 标 权与 商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构 成 ,它 的主要 特 点是 方便 人们 识别 商 品和 服务 来源 的一种 标 系在 一起 , 因而具 有一 定的识 别 功能 , 表现 为人 格权 属性 ; 第 二,
志 。然 而 , 对 于商标 权来 说 , 指 的 是商标 持有 人按 照法 律规 定对 有较 大 的利 用 价值 。 商 号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向他人转 让从 中获利 , 所注 册 的商 标享有 使用 的权 利 。 另外 , 在 我 国《 商标 法》 的第三 条 同 时这 也是 商业主 体财产 不可缺 少 的一 部分 内容 , 因而表现 出财 规 定中 指 出: 只有经 过 商标管 理 局对所 注册 的商 标进 行核 准 , 合 产权 属性 。因 而 , 商 号权主 要涉 及到 以下 几 点内容 ; 首先, 使用 格后 才 是注 册商标 。因而 , 商 标注 册者 享有 商标 使用 权 , 并且 受 权 。 享有 商号权 利者 必须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应用 商号 ; 其 我 国法律 的保 护 。 所以, 按 照注 册原 则进 行注 册的 商标持 有人 才 次 , 禁止 权 。禁 止他 人使 用和 注册 商号 相近 或者 是类似 的商 号;
定而 实施 的, 在规 定中 已说 明只 有在 经过专 门商标 管理部 门的核 权 利冲 突 。除此之 外 , 从 世 界范 围来看 , 大部 分 国家 对知 识产权 定 后 的商标 , 才 可称 之为 是注册 商标 , 因而 , 只 有商标 的注 册者 才 能够享有 商标 使用 的专属 权利 , 而且还 会受到 我国相 关法律 法规 的保护 。 所 以我们 可得 出 : 按 照商 标注 册原则 进 行才 会取得 商标 的立法 即是分 散 、 单 行立 法 , 并 且不 同法律 都独 立运 行 。虽 然不 同机 构在 编制 或 者是修 改 知识 产权 法律 也会 对相 邻单 行法 律加 以考 虑 , 但 是此 种考 虑深度 以及 广度 都 极其 有限 , 同时还存 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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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苏高院摘要]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

由于此类冲突的成因和处理原则在学术上及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故本文着重对一些操作层面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提出:对商号权应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规范和保护;对于此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判;并建议取消司法解释中的“突出使用”的限定,以混淆理论作为判定侵权的直接要件。

同时认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能够形成在先权利。

最后,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反向混淆现象,提出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侵权的基础上,可借鉴权利通约理论,灵活变通处理方式。

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之局限性(一)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商号权是一无形财产权。

商事主体凭借长期的经营以及广告投入和富有成效的管理,使其产品质量好、服务优,备受顾客青睐,消费群体、交易和服务对象在逐渐扩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最终使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商业信誉,与其优质产品、上乘服务和良好信誉等价值因素紧密相关的商号、商标等各项商业标志的价值含量也在不断增强。

“企业对社会作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就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就能取得各种荣誉称号,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名誉、荣誉、名称就是市场,就是财富。

[1]实务中,一些久负盛名的老字(商)号、名牌企业由于长期积淀的良好信誉而使其商号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即为最好例证,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人格因素商品化和利益多元化越来越明显,名称权中所含有的财产权属性越来越突出。

‘[2]诚然,商号作为企业间相互识别的人格标记,它代表着一个特定企业,这就决定了商号权必然带有人格权属性。

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地域性。

一方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盯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即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不得与同业的其他经营者重名,这里的重名实为商号的重名。

因此,商号在登记的辖区内享有排他效力。

另一方面,有些商号,如知名、驰名商号,权利人因广告投入和长期使用而使其影响力和消费群体超出了登记辖区的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及商事利益,因而其效力范围已经超出其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而在其知名的范围内享有排他使用的效力。

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或通过许可或转让其商号而用或获取一定收益,这是商号作为无形财产权性质的体现,也是对权利人投入的回报。

否则,他人可能会无需投入或投入很少而使获取知名、驰名商号所产生的收益,对于权利人而言极为不公。

上述同时说明,商号权绝非产生于登记注册这一行政程序,而是由于实际使用。

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居全省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字词作商号。

商号权不具有期限性。

一般情况下,经过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权的存续期限于企业注销登记时终l卜。

但如果企业在注销前将其商号转让于其他商事主体拥有和使用的,则该商号权为受让主体所有而继续存在,特别是对于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号。

如企业因改制而将其商号作价让与其他主体时,其他主体即可继续享有商号权。

而对于因实际使用而产生较高知名度的商号,则商号权因主体商誉权的丧失而终止。

综合上述特征,商号权为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一项知识产权。

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中,大都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来加以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厂商名称、商号应存木联眼所存成员国等得到保护,干论其是否申请注册。

该公约特别禁it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者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制造混乱的行为,而这种混乱行为可能因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记而造成。

要求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有效地制it侵犯他人商号等商业标记及以商号等商业标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巴黎公约以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商标、商号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法)规定第三者以相同文字作商号、商标使用,并可能造成误解的,即为非法,并规定商号可以随同企业一道转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法》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一步阐明,商号保护的意义是使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不受混淆行为、损害商誉行为的侵害。

示范法特别使用了“淡化”概念,以抑制其它经营者对商号等标记的独特性进行不当使用,导致破坏该标记的区别性特征或广告价值。

此外,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中将混淆和不当使用商号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制it.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把商号纳入商业标记保护的条文中,以“消费者混淆”理论为原则,制止对商号的不当使用。

日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由于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号而引起与他人的商品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时,商号所有人有权要求制it该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企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号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混淆是构成侵权的首要标准商标抑或商号皆为区分商品或服务主体、来源的区别性标识,也是诱导消费者购买的手段。

如果某一商业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所有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他人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了两者的经营主体、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误认在后标识的主体与商标权人具有某种联系,这不仅会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而且商标权人基于商标享有的,由其努力投入所带来的信誉、财产价值等法益被在后标识主体不当窃取,最终将使该商标变得毫无价值和意义,该行为无疑应予制止。

因此,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注册为商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是构成商号侵权的必备条件。

“制止混淆成为商标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成为确定商标权利范围的理论基础。

”[3]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中均包含对此行为的规制,故误认和混淆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各国法律、法规都以混淆作为侵权构成的主要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前4项规定,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系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这里虽未明确使用“混淆”和“误认”,但应当理解为存在混淆和误认的事实推定,即只要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于如何判断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的规定也可说明此点。

该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木上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在此,易造成混淆是认定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一个标准。

而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3种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种商标侵权行为中,则明确以误认或混淆作为认定侵权成立的要件之一。

对于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该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之一。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混淆作为认定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

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美国商标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a)在商业中将已注册商标的任何复制品、伪造品、抄袭品,或者似是而非的仿冒品用于与任何物品或服务相关联的销售、销售要约、分配或广告中,在这种物品或服务上使用这种仿冒品或与之相关联时容易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或者(b)复制、伪造、抄袭或者仿造已注册商标并将此复制品、伪造品、抄袭品或仿造品用于标签、招牌、出版物、包装材料、容器或广告上,企业在商业中用于任何物品或服务相关联的销售、销售要约、分配或者广告中,在这种物品或服务上使用这种仿冒品或与之相关联时容易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

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规定:他人在商业流通中使用一种标识,该标识由于其与商标的相同性或近似性并且由于商标和标识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同性或近似性而存在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危险,包括易于令人将该标识与商标加以联想的危险的,构成商标侵权。

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

这里的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三方面的内涵:一是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二是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三是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的混淆。

判断是否存在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时需要综合考虑:1.商标木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一般来说,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他人攀附和利用的可能性越大,被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之间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有时商标的知名度的提升有其显著性的因素,但知名度的产生和增强更多的还是因商标的使用及商标权人的广告投入以及其经营努力所积聚的商誉,木来有可能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但因上述因素而享有较高知名度。

如“中化”,一般人认为其为中国化工的简称而不具有显著性,而中国化工进出曰总公司因多年使用这一商标而使其显著性增强,2002年2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商标与商号的文字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但是,如果商标木身为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

3.被控侵权人使用权利人商标字样的方式、地域及时间等因素。

如我省审理的“老树咖啡”案,原告的“老树咖啡”商标在台湾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大陆台商云集的区域开办“老树咖啡”店,使用“老树”字号,故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较大。

再如,在另一“千禧龙”案件中,原告注册有“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被告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千禧龙大行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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