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第《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兽药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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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文件汇编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农业部令第11号)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4.《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第44号发布)
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6.《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7.《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8.《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
10.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
11.安徽省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皖农牧[2011]333号)
12.《农业部禁用兽药清单》
13.《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令公告第278号)
14.《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农业部农医办[2005]22号)
15. 《关于调整兽用氯胺酮制剂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16.《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
管理的通知》
18.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安纳咖管理的通知》
19.《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业部农医发〔2011〕3号)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7号)。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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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一、条例和决定
1.国务院令第266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二、农业部令
3.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4.农业部令第38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农业部令第38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6.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7.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三、农业部公告
9.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10.农业部公告第977号《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
11.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2.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规定
13.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4.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四、规范性文件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行GB 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五、国家强制标准
18.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19.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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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骨粉、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饲事}广雨2006/g~l16期19工作研究Wsteer 对骨粉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楚耀辉刘君健聂新骨粉,肉骨粉属于动物源性饲料,所谓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品为原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目前市场生产加工的主要有肉粉,肉骨粉,鱼粉,血粉,血浆粉,血清粉,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乳清粉,骨粉,动物油渣等.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2004年第4o 号令颁布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经2004年7月1 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 日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卫生,不仅关系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牛羊生产和人体健康.疯牛病和痒病就是由于反刍动物食用动物源性饲料所致,所以,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范疯牛病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在提高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反刍动物饲喂环节的使用关. 市场准入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生产工艺及设备能否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能否具备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新疆现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近30 家,多数生产骨粉肉骨粉,大部分生产工艺及设备比较落后,有的甚至停留在简单的作坊式生产.生产工艺也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能保证. 如何提高骨粉,肉骨粉产品质量,规范加工楚耀辉:新疆农科院农机化所. 刘君健:新疆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 聂新:新疆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主任. 生产工艺,笔者在这里谈几点意见.1对加工生产的基本要求1.1一些动物性原料本身(如畜禽的脏器),带有某些病菌或极易感染病菌.因此,必须进行消毒灭菌处理.1.2畜禽屠宰加工的下脚料或废弃物常常黏附着沙土和其他杂物,为保证饲料质量和加工设备的正常运转,必须进行清洗,去除杂物.1.3畜禽的肉骨在温度较高的条件下保存时间短(如畜禽的脏器在气温高的情况下,几小时就会变质腐臭)•因此应及时~Ju-r处理. 1.4这些原料含水量一般都很高,不易储存,也不宜直接用作饲料原料,必须进行脱水和干燥.1.5含油脂高的饲料易氧化变质.故生产肉骨粉时需要进行脱脂.1.6由于动物的角质,皮的分子结构中多肽链间形成的二硫链紧密坚实,直接用作饲料,动物难以消化吸收,需将角,蹄爪,毛等角蛋白和皮革蛋白进行水解,然后再浓缩干燥(或进行膨化处理) .另外,废弃的次皮和制革废液都含有毒素铬,应将原料退鞣和水解,回收铬盐,以去除原料中的铬毒素.1.7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刺激性或难闻的气体,主要成分为氨,硫化氢,硫醇,二甲硫,胺,醛及苯酚等有机化合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生产工艺过程中必须配置适宜的气体排放净化处理设施,使排放的气体混合物所含有害成分浓度降低到国家环保规定的范围内.另外,根据《办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企业考核项目分为:厂房设施要求,生产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环境和安全要求,管理制度和文件 6 个方面,涉及工作研究Workst~/r20饲料,彝2006~tg16期到 6 个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3O 个重要项( 必须有25 个项目合格)和20 个一般项(必须有11 个项目合格)的考核内容.关键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就视为企业总体不合格.重要项中不合格项不得超过20%.一般项中不合格项不得超过50%. 关键项分别是:(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m.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2)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他原料分开;(3)生产设备齐全,完好,关键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4) 检化验人员至少 2 人持证上岗;(5)设有仪器室, 检验操作室,场地能满足检验要求;(6)应配有所生产产品所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无法检测的项目应有与法定质检机构委托代检协议书,委托检测项目应明确(含卫生指标).2典型的生产工艺尽管动物源性原料骨粉,肉骨粉生产方法很多,但在工艺流程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某--]Jn 工工序上设备功能差不多,在分析各种生产工艺共性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加工工艺流程(图1). 浓缩油脂.苎到.潞酶解法l譬曩卜_—--1亟_1c各袭备H!兰图 1 骨粉,肉骨粉生产工艺以上工艺流程对特定原料和产品的生产,应视具体情况作适当的组合和取舍,一般工艺流程可分为5个部分:(1 )物料预处理;(2)灭菌,分解;(3)脱水,浓缩,液固分离;(4)干燥;(5)粉粹, 包装.每一部分可分为几项单元工序.如灭菌部分,通常采用高温加热处理,以便于后续工序分离的进行,加热又可分为直接蒸气加热和间接蒸汽加热,间接蒸汽加热又可分为蒸煮法和电裂法,而分解又可根据不同物料采用水解法和酶解法.所以,在上述普遍适用的工艺中,应选择某几项工序组成一个完整工艺流程.3生产加工中常用的设备设备是产品质量的基本保证,产品质量应依我国现行颁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来执行.我国现在对动物源性饲料每个单一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下面就主要工序的设备要求分析如下:3.1 物料预处理主要包括清洗,破(切,铰)碎.破碎物料目的有二:一是加快传热,提高效率,缓解物料表面与中心受热不均的矛盾;二是为后续工序作必要的]Jn-r 准备.对动物骨骼常用设备可采用破碎机, 对肉类常用大型铰肉机.3.2 灭茵,熟化加热蒸煮目的亦有二:,一是对物料杀菌;二是释出脂肪,有利于后续脱水和脱脂.实际生产中很难将加热灭菌与加热蒸煮熟化绝然分开.加热蒸煮的设备有各种蒸煮罐(槽,锅),高压蒸煮器,以及间换或直接蒸汽加热蒸煮器,还有将高温蒸煮和真空干燥合为一体的在一个罐中分阶段作业的联合蒸煮干燥器3.3脱水浓缩,液固分离如肉骨粉中有大量的油脂水分.为了防止油脂氧化等引起饲料变质,必须脱水处理.每一种产品都有含量的具体要求,例如现行国标中要求饲用骨粉粗脂肪含量不得超过3%,肉骨粉不得超过12%.另外脂肪本身也是一种产品,采用浸出冷凝过滤和机械分离操作均可将固相或液体中油脂,水分分离出来.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槽,压榨机,压滤机和各种离心机.3.4干燥,粉碎大多数动物源性饲料最终产品形态为粉粒体.根据要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因此必须经过干燥处理.干燥的方法很多,应根据具体动物源性饲料品种的不同,选用合适的干燥方式和设备.例如,若要将动物煮液(汁水)等直接干燥成粉粒体,可经脱脂,浓缩后,采用喷雾干燥的方法;对于团,块状物料,干燥前宜先将其几何尺寸减小,然后送入转筒干燥机或圆盘干燥机进行干燥作业;有些物料,如利用畜禽脏器,下脚料等生(下转第22 页)工作研究WorkStudy22钢,萄2006~16期绿色的概念.因为动物制品的品质特点很多是内在的.例如口味,风味,有无药残等,而外在的特点如增长速度,色泽,胴体状况等,恰恰容易被趋利之人所利用.他们通过超量添加药物,添加有害药物,色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因此,对消费者的培养和引导十分重要. 树立消费者的信心.最好的途径是通过宣传和质量把关,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另外,像欧美些国家,针对食品均已经建立起可追溯制度, 对涉及到食品的所有可能因素加以科学的控制和管理.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实现也是必然的.因此,企业在把握未来的同时,必须求实诚信,提供高质量,符合卫生和健康要求的产品.3 管理和技术观念的变化从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畜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就是遗传育种的发展.由遗传育种的发展带动了所有相关技术如营养技术,兽药技术, 饲养管理等技术的发展.这是至关重要的认识. 理解这个认识,就理解对于畜牧场而言,拥有良种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其动物产品的生长状况首先取决于动物品种状况. 对饲料加工厂而言,其设计的饲料配方,必须跟上动物由遗传性能所决定的营养需求.否则是达不到最大效率的.身为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清楚本行业对于技术的特殊需求.严重地说,技术有时对企业甚至是起决定性的.很多饲料加工企业就是由于产品配方不适于市场而导致亏损也有很多企业由于掌握了特有的技术而迅速崛起.当然.企业的管理同样重要,再好的配方,没有用好的原料.好的品控措施,也是没有用的. 饲料企业要想成功,就必须重视技术的研发和提升,重视技术和管理的创新,为站在行业的前列,成为技术和管理的领先者创造有利条件. 4 环境和环保畜禽的饲养趋向集约化,但现在大家也发现过度的集约化带来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尤其是在城市的周边地区.集约化经营到一定阶段,其防疫用药等成本也在上升,规模的扩大同时带来风险的扩大. 因此.适度规模的集约化饲养肯定是今后的趋势!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农村小规模散养,相对技术比较薄弱,对于原料包括兽药,饲料等质量无法把握.如果将存在高铜, 高锌,高砷,过量药物添加,霉变等现象的饲料, 给这些散养户使用后,等于将污染转嫁到农村, 长期下去的后果更为严重. 对于环境和环境保护认识的提高,必然会带动相关产品的市场.从欧美的发展历程看,这是个非常现实,有重大发展前途的新兴市场. 认识清楚了,企业的发展思路才能清晰.上述所言,并不是笔者在高呼口号,事实上, ”英伟一纽埃特”能在中国市场迅速站稳并快速发展.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坚持了”健康饲料造就健康食品”这一理念.一(上接第20 页)产的肉骨粉,可将灭菌,蒸煮,脱水和干燥集中在同一密封罐内分阶段完成,此设备就要用联合蒸煮干燥器来完成.4建议根据新疆现行的状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加大力度,推广集中屠宰.使百姓吃上放心肉,并有效利用屠宰下脚料和废弃物.集中屠宰的方法必须大力推广,只有这样才能使屠宰下脚料充分开发,使之成为安全,可靠的蛋白质饲料.4.2 建立动物源性饲料车间.在集中屠宰的地方,县,市级以上的屠宰厂,建立动物源性饲料加工车间,以便充分利用屠宰下脚料.避免二次污染,降底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4.3 采用成套设备和连续生产工艺.这样能保证对原料高速加工,缩短加工过程.改善其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率和节约能耗.4.4制定优惠政策,使企业愿意投入.此类产品的开发可缓解动物蛋白质饲料的短缺,节省进口鱼粉外汇.同时还可消除污染,净化环境,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但同时该行业又属微利行业.建议国家政府在政策及资金上提供优惠.使企业自愿投入.■。
饲料学饲料安全百问百答
![饲料学饲料安全百问百答](https://img.taocdn.com/s3/m/51d87c43b90d6c85ed3ac639.png)
《饲料安全知识问答》一、饲料基础知识1.什么是饲料?凡是直接或经过加工调制后能用来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毛皮动物、宠物等动物,能够被它们消化吸收利用,供它们正常生长、繁殖和生产各种畜、禽、水产品的物质,都可作为饲料。
国际饲料分类法是根据饲料的营养特性将饲料分为粗饲料、青绿饲料、青贮饲料、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维生素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八类。
我国饲料行业管理一般将饲料划分为: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五大类,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
2.什么是青贮饲料?青贮饲料是以新鲜的天然植物性粗饲料为原料,在厌氧条件下经乳酸菌为主的微生物发酵后制成的饲料。
天然含水量较高的青绿饲料,包括野生青草、栽培饲料作物和秸秆,收割后或经一定萎蔫处理,经自然发酵或加酸青贮,可制成的青贮饲料或半干青贮饲料。
青绿饲料并补加适量糠麸或根茎瓜类制成的混合青贮饲料也属此类,这类饲料的含水量在45 %左右。
3.什么是能量饲料?常见的能量饲料有哪些?符合自然含水分低于45%,且干物质中粗纤维低于18 %,同时干物质中粗蛋白质又低于20 %者,一般划归为能量饲料。
主要有谷实类和粮食加工副产品糠麸类,一些外皮比例较小的草籽和树籽类以及富含淀粉和糖的根、茎、瓜果类。
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油脂类和糖蜜类也属于能量饲料。
4.什么是蛋白质饲料?常见蛋白质饲料包括哪些?自然含水低于45%,干物质中粗纤维又低于18%,而干物质中粗蛋白质含量达到或超过20%的豆类、饼粕类、鱼粉等均划归蛋白质饲料。
该类饲料是动物获得蛋白质的主要来源,该类饲料来源有限、资源较缺乏、成本高。
按照主要来源不同,该类饲料又可分为植物性蛋白饲料、动物性蛋白饲料、单细胞蛋白饲料和非蛋白氮饲料四大类。
5.什么是矿物质饲料? 矿物质饲料主要包括哪些?天然生成的矿物质和工业合成的单一化合物以及混有载体的多种矿物质化合物配成的矿物质添加剂预混料,不论提供常量元素或微量元素者均为矿物质饲料。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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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工作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饲料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饲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兽药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兽药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B)等组织不少于2人负责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主任审查。
(三)审查主任对承办人(A、B)等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B)等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承办人(A、B)等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任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饲料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局长签批,由市畜牧兽医局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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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房设施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1.设立质检机构;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
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共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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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 食品安全的概念
世界粮农组织(WFO)对食品安全的定义:“粮食安全是为每 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安全的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维持一 种健康、活跃的生活”。
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 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 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
2.4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加强动物源食品安全性的监督与管理是
关系到饲料工业和养殖业能否持续健康发 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
• 饲料因素 微生物及其毒素 天然毒素 环境污染物 人为添加物
• 用药问题 • 品种改良 转基因动物 • 饮水问题 • 疫病问题
• 畜牧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GAP相关)
4 生物性污染
饲料的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及其代谢产 物的污染、寄生虫及饲料昆虫的污染等。从 饲料卫生与食品卫生的角度考虑,当前特别 应注意的是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污染。
2.2 添加高锌导致的问题
饲料中高锌的使用同样会导致类似高铜 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动物中毒的不良后 果。
日本环境厅(1984年)在《关于防止农 用地土壤中重金属等的蓄积的管理基准》 中规定,土壤中锌应不超过120 mg/kg。有 报告认为,如果猪粪中的锌都留在土壤中, 土壤中锌含量将在17年内超过上述限量标 准。
不按农业部【2019】1126号公告等相关规 定,违规使用有危消费者健康的化学物质。
如 非饲用色素(苏丹红、柠檬黄)
3 环境化学污染物对饲料的污染
3.1 二噁英污染
二噁英(dioxin)的来源主要有两方面:
(1)废弃物焚烧 含有氯代有机物或无机的废 弃物(如城市垃圾、医院废弃物及化学废弃 物等)焚烧时可生成二噁英。
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bee1cdd6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d9.png)
第十二页,共九十四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条 件:
➢ 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 套的生产设施;
• 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 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省份 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
地方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 省级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页,共九十四页。
畜禽新品种审定(shěndìng)程序
✓ 申请者根据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或省 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 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第三页,共九十四页。
一、总 则
➢ 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标准畜 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 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hé fǎ quán yì),促进畜牧 业持续健康开展。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 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活动。
➢ 养殖环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 保证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 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wéi fǎ)排放 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 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建立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平安生产和畜 禽产品出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畜 禽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
Q_0700LMB004-2018饲料用鸡肉粉 鸭肉粉
![Q_0700LMB004-2018饲料用鸡肉粉 鸭肉粉](https://img.taocdn.com/s3/m/c3ee5223ff00bed5b9f31d6b.png)
Q/0700LMB 潍坊乐萌宝宠物饲料企业标准Q/0700LMB004-2018饲料用鸡肉粉、鸭肉粉2018-02-26发布2018-04-01实施潍坊乐萌宝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由潍坊乐萌宝宠物饲料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潍坊乐萌宝宠物饲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兰亭饲料用鸡肉粉、鸭肉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鸡肉粉、鸭肉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定和包装、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高温蒸煮、灭菌、脱脂、干燥、粉碎获得的饲料用鸡肉粉、鸭肉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GB/T6433饲料粗脂肪的测定GB/T6434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GB/T6435饲料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方法GB/T6437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GB10648饲料标签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14699.1饲料采样GB/T17811动物性蛋白质饲料胃蛋白酶消化率的测定过滤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第40号)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饲料用鸡肉粉、鸭肉粉饲料用鸡肉粉、鸭肉粉是以新鲜的食用动物(鸡、鸭)加工食品余下的部分经高温蒸煮、灭菌、脱脂、干燥、粉粹制成的,只用于饲料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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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奶业》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J], 杜青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第4号、第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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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承诺书【最新版】
![饲料生产企业承诺书【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815c87b1e87101f69e3195ca.png)
饲料生产企业承诺书为促进凉州区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本企业向全社会公开承诺:一、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家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0号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3号令)、《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65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农业部220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及相关国家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严格自觉遵守。
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使用的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使用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标签;不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治疗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说明或者宣传。
三、按照饲料有关法规,本企业保证具备饲料生产企业的条件和规定要求,配备完善好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切实执行生产管理、检验化验、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产品留样观察等制度;做好进货、生产、检验、药物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记录,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四、不使用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其它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不生产不符合饲料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标签;不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积极接受配合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产品质量抽检、违禁药物抽查、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检查和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带头做遵纪守法模范,积极参加每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举办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班。
六、重申本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如发生违反有关法律、制度违背承诺的行为,本企业自愿接受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关键控制点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关键控制点](https://img.taocdn.com/s3/m/d1f6c0a6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3d.png)
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关 键点控制(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主
要表现在动物疫病、药物和有毒有害
物质的残留等)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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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环境
主要包括养殖场和初级加工场的选择布局、卫生防疫条件、 用水水质、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一、场址 :要求产地环境无工业“三废”污染,无畜禽病原体 污染和无生活垃圾污染。应在远离城镇、工业区、游览区和 主要河道的地方建场,距主干道路应在1km以外。养殖场周围 500米范围内、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包 括工业三废、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的污染) ,饲养 场周围3km以内不得有大型化工厂、矿厂、医院、牲畜交易市 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等。遵守环境保护的原则,从源 头上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03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 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 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饲料 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126号 )
✓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 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 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 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
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1、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对饲料购买、保存、使用制定 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的相应措施。
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 • 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df2916c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69.png)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2.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3.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1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15.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1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8.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2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28.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29.“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3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1.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3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3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34.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35.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36.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37.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3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9.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4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4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4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4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6.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47.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48.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4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5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5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 9号公布)5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5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5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5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7.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30日[1992]农(机)字8号公布)58.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6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6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65.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6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7.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9.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0.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1.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7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3.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74.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75.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76.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77.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78.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79.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公布)8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8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8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8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8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8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8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89.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90.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9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9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9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5.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9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9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9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9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10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1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102.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103.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105.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106.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7.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108.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109.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110.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2.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11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116.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7.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118.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19.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21.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22.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23.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124.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25.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27.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128.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29.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132.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133.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5.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6.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137.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13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140.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4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4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4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4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14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公布)147.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48.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149.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15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5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15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15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5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公布)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农人发[2005]7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2.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3.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14.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15.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16.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17.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8.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19.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20.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2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6.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2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4日[1991]农(经)字12号)2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9.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0.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32.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3.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5.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3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3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38.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39.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4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农财发[2002]19号)41.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4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农财发[2004]5号)43.农业部关于印发《膜下滴灌设备补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农财发[2005]32号)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5.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6.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9月13日农市发[2007]28号)47.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4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4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50.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51.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52.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53.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54.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55.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56.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公布)57.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公布)58.农业部公告第989号(转基因抗虫棉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8年2月25日公布)5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61.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12月29日公布)62.农业部公告第154号(对椰心叶甲采取检疫措施)(2001年3月26日公布)63.农业部公告第453号(将红火蚁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2005年1月17日公布)64.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05年8月29日公布)65.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7年5月29日公布)66.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9年2月3日公布)67.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9年6月4日公布)68.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日公布)69.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70.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7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72.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73.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75.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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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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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2.05
•【文号】农办牧〔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畜牧总站,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蜜蜂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农业部令](https://img.taocdn.com/s3/m/baacfc7caa00b52acec7ca1a.png)
动物源性饲料管理规定农业部令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部长杜青林? ? ? ? ? ? ? ? ? ? ? ? ? ? ? 二OO四年八月二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二)生产管理制度;(三)检验化验制度;(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五)安全卫生制度;(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
禁止露天放置原料;(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Q_B20YXS03-2009饲料用动物油渣(猪油油渣)
![Q_B20YXS03-2009饲料用动物油渣(猪油油渣)](https://img.taocdn.com/s3/m/73ed0bc2284ac850ad024288.png)
新泰市四得利肉类加工厂企业标准Q/B21YXS03-2009饲料用动物油渣(鸭油油渣)前言本标准参照了国家“饲料用肉粉”GB/T20193-2006制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动物油渣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板油经高温炼制处理后,经压榨制成的饲料用以动物废弃组织制成的饲料用动物油渣。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GB/T6433饲料中粗脂肪测定方法GB/T6434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GB/T6435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GB/T6436饲料中钙的测定GB/T6437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GB10648饲料标签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13088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GB/T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GB/T13093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GB/T14698饲料显微镜检查方法GB/T14699.1饲料采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第40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饲料用动物油渣饲料用动物油渣是以新鲜无变质的动物板油经炼制、压榨后的产品。
4要求4.1饲料用动物油渣4.1.1饲料用动物油渣为黄至黄褐色油油饼,据动物油饼固有气味,无腐败气味。
除不可避免的少量混杂以外,本品中不应添加毛发、蹄、角、羽毛、血、皮革、胃肠内容物及非蛋白氮物质。
不得使用发生疫病的动物废弃组织。
加入抗氧化剂时应标明其名称。
4.1.2应符合《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第40号)的有关规定;应符合国家检疫有关规定;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重庆市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
![重庆市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https://img.taocdn.com/s3/m/8c30ceca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1e.png)
重庆市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一、推断题(回答正确或者错误,并简要说明原因)1.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务行为都务必有法律根据,实施行政管理务必符合法定程序,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2、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另行重复抽查。
3、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1人。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5、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停止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执行。
6、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公布广告,能够经营、推广。
7、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8、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与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9、农药产品毒性等级分为四级。
10、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能够续展,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三次。
1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与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与隐瞒。
12、肥料产品包装只有标签、说明书。
13.《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4.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15、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与稳固性。
16、被授予品种权的某水稻新品种,不经审定,能够销售、推广。
1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
18、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19、兽药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只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需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饲料管理法规及监管工作相关知识
![兽药饲料管理法规及监管工作相关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eadaa3518762caaedc33d42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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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兽药管理条例》要点
兽药的含义、授权管理范围; 兽药行政审批事项:新药试验\进口兽
药\兽药生产许可证GMP\经营许可 证GSP\批准文号\兽药广告\菌毒种 兽药监督检查事项:兽药质量标准\标 签说明书\假劣兽药\禁用兽药\管制 兽药\兽药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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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兽药管理配套法规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 单》(2002年3月5日农牧发[2002]1号 文件 )
《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 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 [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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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序号 品名 标准归属 1 阿拉伯胶 1965GF 2 白陶土敷剂 1965GF 3 滴滴涕 1965GF 4 滴滴涕粉剂 1965GF 5 二硫化碳 1965GF 6 甘氨酸钠注射液 1965GF 7 甘汞 1965GF 8 汞溴红 1965GF 9 汞溴红溶液 1965GF 10 哈拉宗 1965GF 11 哈拉宗片 1965GF 12 含醇樟脑注射液 1965GF 13 氯仿醑 1965GF 14 凝血质 1965GF 15 凝血质注射液 1965GF 16 氰乙酰肼 1965GF 17 三磺片 1965GF 18 四氯化碳 1965GF 19 四氯化碳胶丸 1965GF 20 四氯化碳注射液 1965GF 2l 四氯乙烯 1965GF 22 四氯乙烯胶丸 1965GF 23 亚砷酸钾溶液 1965GF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安全生产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安全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cc21e984a98271fe900ef91d.png)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1、办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需要什么手续?在2012年12月1日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也就是说《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已经失效,需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1.企业承诺书;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3.工商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6.企业组织机构图;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则提供合同草案);8.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9.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10.厂区平面布局图;1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符合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GB/T24352-2009等,标注关键控制点);12.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企业自检、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均可);13.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企业自检、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均可);14.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15.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提供发票复印件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16.企业管理制度(表格式列出制度名称及主要内容,1500个字以内);17.企业生产许可证(新办企业除外);18.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1.企业承诺书;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3.工商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6.企业组织机构图;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则提供合同草案);8.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9.厂区平面布局图;10.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符合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GB/T24352-2009等,标注关键控制点);11.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12.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提供发票复印件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13.产品标准;14.企业管理制度(表格式列出制度名称及主要内容,1500个字以内);15.环保证明;16.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17.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18.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19.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20.企业生产许可证(新办企业除外);21.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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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
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
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
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六、蚕蛹、蛆、卤虫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