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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2009.04.27
第一部分:国际植物品种保护
一、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1961年,第二次植物新品种保护 外交大会通过了UPOV公约。 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5个国家的全权代表 签署了公约。
丹麦、瑞士、英国于1962年11月也签署了公约。 61年的公约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
费用
• 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 • 申请费:200欧 • 测试费:500欧 • 年费:6种算法
荷兰
• 50年代,最先是对大田作物保护,农民有 特权
• 1967年开始对菜、观赏植物保护,农民 无特权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1996-2008:向欧盟申请11251件 • 仅2008年:向欧盟申请1049件,向本国
• 对于法人侵权:处3亿日元以下罚款
审查方式
• 每年1000多件 • 大田作物:现场考察和书面审查 • 果树:现场考察 • 花、菜:种植测试(500个指南,有61个与
UPOV一致)
• 现场考察56%,书面4%,生长测试40%
韩国
• 2001年加入UPOV1991文本,由农业部下 属的两个部门执行(54人)
• 每年1000-1200件授权 • 1977-2008年:授权USA 7645, • 荷兰2275,德国1752,丹麦631,英国
623,日本596,法国493,澳大利亚376
第二部分:UPOV公约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 定,共十章,42条。 协调各成员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 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 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 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
• 2008.08.31:有3796件申请,国外占32% ,国内占78%(官办机构占47%,私营占 21%)
• 申请植物种属达到223个(有TG148种) • 月季660,菊花351,水稻231
德国
•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 • 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 • 联邦植物品种局(VCU、DUS)
• 全国有15个测试站() • 410个员工(100多人) • 每年1500-1700件申请 • 在CPOV申请380件
《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 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 《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第一次参加UPOV活动
1993 2002 1990 1993 1990 1990 2001
1990 2003 1993 1990 1990 1995 1990 1995 1978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 / 草 进入加入UPOV程序 案
2005 (草案) 1997 2001 2000 1997
1997 2002
仍有200件申请
荷兰
• 植物品种委员会(9人) • 园艺植物检测总署 • DUS:NAKTUINBOUW,收费 • VCU:NAK
欧盟品种保护局
• 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 • 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
• 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 系)
• 43个人(12个国籍) • 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
2000
2003
2001 (草案) 2002 2004
1999 2001 1998.12.24
2005
2004 2003 1982
UPOV 成员 1999 2001
2004 2006 1982
2、UPOV成员近年的品种权数量:
20年来,成员在增加,品种权 申请总量逐年增加,来自外国的 申请占比重大,虽当年失效品种 数在增加大,但有效品种权数量 逐年增加。
1、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UPOV
• 1961-1981年的20年间,其成员国只有15 个。
• 1961-1991年的30年间,成员国数量增长 缓慢,其成员国也只有22个.
• 1961-1998年UPOV成员国达到38个 • 1999-2009年UPOV成员增加39个
为什么发展快
• 1991年12月18日,10个发达国家与包括 中国在内的10个发展中国家谈判,最终 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还有排队的
• 正在审查菲律宾的法律。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6 个国家)已经进
入成为UPOV成员的程序。 • 有40多个国家已经和联盟办公室联系寻
求本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帮助。
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
• 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 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 加入了UPOV
CPOV
• 观赏植物:54%
• 大田作物:26%
• 菜:
14%
• 果:
6%
• 1996-2008年申请量:
6807+15599件申请
美国
• 植物专利法(1930年) • 植物品种保护法 • 专利法 •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 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 • 办公室(PVPO)书面审查
USA
• 该协定第5节第27条第3项(b)款规定: 各成员应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 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NGO也参与活动
• 2006年4月7日接受欧洲种子协会作为非 政府组织参加行政和立法委员会会议。
• 2006年10月18日接受美洲种子协会作为 非政府组织参加理事会、行政和立法委 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会议。
二、有关国家的品种保护
日本
• 1982年加入UPOV1978文本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农林水产省生产局 • 国家独立种苗中心(12个测试站)
种子种wk.baidu.com法
• 1947年颁布农业种子种苗法 • 1978年颁布种了种苗法 • 1998年第一次修改 • 2003年第二次修改
• 对于故意侵权:判10年以下有期并处1000 万日元罚款
联盟成员
澳大利亚 中国 日本 新西兰 韩国 新加坡 越南
与办公室有联系的
孟加拉国 柬埔塞 斐济 印度尼西亚 老挝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蒙古 缅甸
亚太地区
启动加入程序 印度 菲律宾
尼泊尔 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泰国 汤加
UPOV与亚洲联系
国家
孟加拉国 柬埔塞 中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韩国 老挝
马来西亚 缅甸 巴基斯坦 菲律宾 新加坡 斯里兰卡 泰国 越南 日本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2009.04.27
第一部分:国际植物品种保护
一、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1961年,第二次植物新品种保护 外交大会通过了UPOV公约。 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5个国家的全权代表 签署了公约。
丹麦、瑞士、英国于1962年11月也签署了公约。 61年的公约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
费用
• 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 • 申请费:200欧 • 测试费:500欧 • 年费:6种算法
荷兰
• 50年代,最先是对大田作物保护,农民有 特权
• 1967年开始对菜、观赏植物保护,农民 无特权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1996-2008:向欧盟申请11251件 • 仅2008年:向欧盟申请1049件,向本国
• 对于法人侵权:处3亿日元以下罚款
审查方式
• 每年1000多件 • 大田作物:现场考察和书面审查 • 果树:现场考察 • 花、菜:种植测试(500个指南,有61个与
UPOV一致)
• 现场考察56%,书面4%,生长测试40%
韩国
• 2001年加入UPOV1991文本,由农业部下 属的两个部门执行(54人)
• 每年1000-1200件授权 • 1977-2008年:授权USA 7645, • 荷兰2275,德国1752,丹麦631,英国
623,日本596,法国493,澳大利亚376
第二部分:UPOV公约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 定,共十章,42条。 协调各成员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 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 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 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
• 2008.08.31:有3796件申请,国外占32% ,国内占78%(官办机构占47%,私营占 21%)
• 申请植物种属达到223个(有TG148种) • 月季660,菊花351,水稻231
德国
•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 • 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 • 联邦植物品种局(VCU、DUS)
• 全国有15个测试站() • 410个员工(100多人) • 每年1500-1700件申请 • 在CPOV申请380件
《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 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 《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第一次参加UPOV活动
1993 2002 1990 1993 1990 1990 2001
1990 2003 1993 1990 1990 1995 1990 1995 1978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 / 草 进入加入UPOV程序 案
2005 (草案) 1997 2001 2000 1997
1997 2002
仍有200件申请
荷兰
• 植物品种委员会(9人) • 园艺植物检测总署 • DUS:NAKTUINBOUW,收费 • VCU:NAK
欧盟品种保护局
• 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 • 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
• 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 系)
• 43个人(12个国籍) • 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
2000
2003
2001 (草案) 2002 2004
1999 2001 1998.12.24
2005
2004 2003 1982
UPOV 成员 1999 2001
2004 2006 1982
2、UPOV成员近年的品种权数量:
20年来,成员在增加,品种权 申请总量逐年增加,来自外国的 申请占比重大,虽当年失效品种 数在增加大,但有效品种权数量 逐年增加。
1、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UPOV
• 1961-1981年的20年间,其成员国只有15 个。
• 1961-1991年的30年间,成员国数量增长 缓慢,其成员国也只有22个.
• 1961-1998年UPOV成员国达到38个 • 1999-2009年UPOV成员增加39个
为什么发展快
• 1991年12月18日,10个发达国家与包括 中国在内的10个发展中国家谈判,最终 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还有排队的
• 正在审查菲律宾的法律。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6 个国家)已经进
入成为UPOV成员的程序。 • 有40多个国家已经和联盟办公室联系寻
求本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帮助。
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
• 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 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 加入了UPOV
CPOV
• 观赏植物:54%
• 大田作物:26%
• 菜:
14%
• 果:
6%
• 1996-2008年申请量:
6807+15599件申请
美国
• 植物专利法(1930年) • 植物品种保护法 • 专利法 •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 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 • 办公室(PVPO)书面审查
USA
• 该协定第5节第27条第3项(b)款规定: 各成员应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 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NGO也参与活动
• 2006年4月7日接受欧洲种子协会作为非 政府组织参加行政和立法委员会会议。
• 2006年10月18日接受美洲种子协会作为 非政府组织参加理事会、行政和立法委 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会议。
二、有关国家的品种保护
日本
• 1982年加入UPOV1978文本 • 1998年加入1991文本 • 农林水产省生产局 • 国家独立种苗中心(12个测试站)
种子种wk.baidu.com法
• 1947年颁布农业种子种苗法 • 1978年颁布种了种苗法 • 1998年第一次修改 • 2003年第二次修改
• 对于故意侵权:判10年以下有期并处1000 万日元罚款
联盟成员
澳大利亚 中国 日本 新西兰 韩国 新加坡 越南
与办公室有联系的
孟加拉国 柬埔塞 斐济 印度尼西亚 老挝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蒙古 缅甸
亚太地区
启动加入程序 印度 菲律宾
尼泊尔 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泰国 汤加
UPOV与亚洲联系
国家
孟加拉国 柬埔塞 中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韩国 老挝
马来西亚 缅甸 巴基斯坦 菲律宾 新加坡 斯里兰卡 泰国 越南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