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电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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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
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
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Biblioteka Baidu源。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 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 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 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 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
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 数量不得超过3个。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 二款
按本规程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第一节 一第般四规定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
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 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 和运行。
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 架设。
断电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 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
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 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
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 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
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
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
分 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
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 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 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 地面、井下各种电气 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 计、选型、安装、验 收、运行、检修、试 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 行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 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 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
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 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
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分 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
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 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
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 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 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 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 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 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
而形成。也是自1951后经过14次修改。但还不尽善尽美之处。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 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 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 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
方可投入运行。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 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 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 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 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分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
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
分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 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
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 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
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准、规范要求。
•原规程是440-491共52条,现435-486条,同为52条,新规程主要增加了 井下电源电池部分。主要是考滤是煤矿井下以蓄电池作为电源的安全使用 方面的内容。这次电气编写有中国矿大、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开滦集团、 龙煤公司、国家煤安中心、路安煤业、兖煤集团、上海煤科院。参与审核 的有同煤、淮南、川煤。在全国征求三次建议。总局开了14次审核会议
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
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Biblioteka Baidu源。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 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 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 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 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
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 数量不得超过3个。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 二款
按本规程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第一节 一第般四规定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
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 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 和运行。
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 架设。
断电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 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
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 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
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 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
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
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
分 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
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 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 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 地面、井下各种电气 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 计、选型、安装、验 收、运行、检修、试 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 行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 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 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
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 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
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分 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
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 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
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 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 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 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 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 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
而形成。也是自1951后经过14次修改。但还不尽善尽美之处。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 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 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 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
方可投入运行。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 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 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 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 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分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
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
分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 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
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 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
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准、规范要求。
•原规程是440-491共52条,现435-486条,同为52条,新规程主要增加了 井下电源电池部分。主要是考滤是煤矿井下以蓄电池作为电源的安全使用 方面的内容。这次电气编写有中国矿大、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开滦集团、 龙煤公司、国家煤安中心、路安煤业、兖煤集团、上海煤科院。参与审核 的有同煤、淮南、川煤。在全国征求三次建议。总局开了14次审核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