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才招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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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才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弥补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满足施工生产需要,规范用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京所属各单位根据编制定员,应首先安排自有专业技术人才上岗,在满足不了业务需要、岗位空缺时,方可从社会上
招聘人才。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从社会上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从社会上招聘人才要严格按照编制、因事聘人,不得超编聘用。
第五条招聘制人才实行合同制管理,不转户口,不收档案、不接关系,能进能出,合理流动。
第二章招聘人才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招聘人才的范围:原则上除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系统业务主管人员和测量、试验、大型机械操作手等不能招聘以外,其他空缺岗位人员根据需要,均可从社会上招聘。
第七条招聘人才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业务特长及岗位证书。
4.一般管理岗位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助理级以上职称;技术操作人员岗位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工种满三年以上,并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5.年龄为18至55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适应本企业施工、工作环境。
第三章招聘人才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招聘人才的基本程序:
1.确定计划。各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提出专业技术人员需求报告,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需要,征求各系统意见后,提出招聘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2.发布信息。人力资源部向城建范围内或北京市人才市场公布招聘简章,确定招聘对象。用人单位也可直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供应聘人员信息。
3.初审。由人事部门及相应系统按照招聘条件,负责对应聘人初步审核。验证应聘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本人身份证。属非农业户口或兼职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证明;属外地户口的,按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专业技术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本业务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应聘人进行应知应会及相关知识考核。
5.体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一律到指定医院体检、并有医院出具的证明。
6.审批。由人事部门填写《招聘人员审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
批准。
7.签订《聘用合同》。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上岗前与应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聘用期限;
(2)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3)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4)聘用报酬及福利待遇;
(5)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应明确的事宜,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8.签订岗位协议书。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在上岗前签订岗位协议书。
第四章招聘制人才的待遇
第九条招聘制人才实行月度包干工资制,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所应聘工作岗位情况适当拉开档次,可参照城建股份公司岗薪制工资标准确定,专家、高级人才可适当高定。试用期间月薪下浮10-15%。
第十条公司为招聘制人才建立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已退休的除外),其标准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为个人缴纳的部分按北京市不年规定比例计算出数额后,在其每月工资中单列,发给本人自己交纳。
第十一条招聘制人才因病的医疗费用由自己承担;出现工伤及因公死亡,经安全部门确认,分清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
处理,公司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其他福利待遇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招聘制人才的管理
第十二条招聘制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公司各项规定负责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不定期抽查、监督及考核。
第十三条招聘制人才的聘期为半年至一年,也可根据工程工期及从事的岗位而定,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聘期届满时,如确需要延续的,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招聘制人才在聘用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司负责申报。
第十五条招聘制人才在聘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或出现违纪违法等现象,公司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招聘制人才在聘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先由用人单位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内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