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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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看人道主义干涉
问题
李红云
【关键词】国际法院司法判例人道主义干涉
【全文】
1999年3月24日,美国等北约国家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为由,开始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空中打击行动。这是一次较典型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事件。1999年4月29日,南联盟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对十个北约国家分别提起了诉讼,即“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案”(Legality of Useof Force)。该案虽主要讨论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但与人道主义干涉有密切的关系。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因此,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分析,阐述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看法。
一、案情简介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依据作为《联合国宪章》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组成并履行职务。其职责是按照国际法裁判国家提交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
按照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才可以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方。这就排除了任何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法院作原告和被告的可能。因此,南联盟这次提起的诉讼分别针对的是与空中打击行动有关的十个北约的成员国。他们是: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美国。
1999年4月29日,南联盟向国际法院提交了分别以上述十国为被告的请求书。并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要求每个实施空中打击的国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行动,并禁止任何针对南联盟的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临时措施程序是指法院在最终判决之前,发布命令,阻止争端各方继续采取使争端进一步恶化或扩大的行为,并且保护当事方合法权利的附带程序。临时措施构成案件的一个单独阶段,法院应把它视为紧急事项较一切其他案件优先处理。法院一般应在三周内作出裁决。法院的裁决形成一道命令,由院长在公开开庭时宣读。
1999年5月10日—5月12日,法院对临时措施问题开庭,所有当事方进行了口头程序。
1999年6月2日,法院发布命令,否决了南联盟在上述十个案件中请求的临时措施。并认为对西班牙和美国的诉讼没有管辖权,将这两个案件从法院登记册中拿掉。对其余八个案件法院要求南联盟准备书面程序,并规定了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二、双方的主张
(一)南联盟的主张
南联盟在请求书中指出,它向法院提出的指控基于下列事实:
北约的这些成员国参加了轰炸南联盟目标的使用武力的行动。这次行动导致许多人被炸死,包括许多平民;民房被炸,无数建筑被摧毁。学校、医院、电台和电视台、文化和医疗设施、教堂等均受到损失。许多桥梁、道路、铁路被炸毁。对油库和化工厂的轰炸导致了对环境的严重破坏。使用的武器中包括了贫铀弹,这将对人的生命造成长久的影响。北约国家还培训、武装、资助、装备和支持了所谓的“科索沃解放军”。
南联盟在请求书中指出,其主张基于下列法律规定:
北约国家严重违反了不针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义务。支持“科索沃解放军”的行为违反
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义务。北约违反了在战时保护平民和平民目标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在国际河流中自由航行的义务;保护基本人权的义务;违反了不得蓄意制造条件在肉体上全部或局部消灭一个种族的义务。这些行为违反了许多国际公约,包括: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1966年的两个人权公约、1948年《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以及《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1项。
南联盟主张法院管辖的基础主要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和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通过的《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的第9条。另外,南联盟还提出了一些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也作为法院管辖权的基础。
在临时措施的请求书中,南联盟开列了一个北约轰炸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清单,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最后,南联盟指出,如果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就会有新的生命丧失和进一步的对南联盟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更多的对民用目标的破坏,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在肉体上对南联盟人民的毁灭。
基于上述理由,南联盟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要求每个实施空中打击的国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行动,并禁止任何针对南联盟的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
1999年5月10日,法院对临时措施问题进行了庭审,听取了当事各方对案件的口头陈述。在其口头程序中,南联盟的代表对案件的主要内容作了陈述。其中两处与人道主义干涉有关:“2、针对南联盟使用武力是非法的”;“3、无论什么都不能使针对南联盟使用武力为合法”。
代表南联盟进行辩论的是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Ian Brownlie)教授。他首先陈述的是对南联盟使用武力问题的立场:
1、对南联盟领土的攻击包含了继续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
2、此次攻击不能因单独或集体自卫而正当(justified),况且它未经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
3、被告国提出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不具法律上的依据性。
4、在任何情况下,空中打击的非法方式以人道主义干涉为依据都是无效的,被告国采取的手段,特别与其宣称的行为目标不相称。
5、一些人道主义干涉的主张对该学说作了概述,但它完全不适用于这次空中打击行动。
布朗利教授的主张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使用武力。北约国家此次使用武力的行动是违反国际法的。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中的规定。
《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但是,《宪章》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武力使用,而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一种情况是宪章第51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宪章》第42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不足或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为,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另外,北约的行动还违反了《宪章》第53条第1项,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北约的行为即不属于自卫,又未得到安理会的授权,所以是对国际法的违反。
第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布朗利教授提出了质疑。他在上述第3、4、5点的主张都涉及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第3点表明,由于《宪章》中的上述规定,人道主义干涉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
第4、5点表明了他对这一争议问题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