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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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供应商的质量业绩评价和控制。
2 适用范围
无
3 定义
3.1 A类:对最终产品起到关键作用的且由供应商提供的物资
3.2 B类:对最终产品起重要作用的且由供应商提供的物资
3.3 C类:对最终产品质量起一般影响的通用性物资
3.4 外协:机加工外协、抛丸/清理、热处理、涂装、除锈
4 职责
4.1 采购部负责本程序的管理
4.2 采购部负责对供应商(原辅材料、外协机加工产品、清理、热处理、涂装等)的供货质量进行业绩评价;
4.3 材料工艺部负责提供有关采购产品的技术资料;
4.4 产品工艺部负责提供外协产品的技术资料;
4.5 质量保证部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4.6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考察或审定,负责对供应商进行第二方审核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对A类供应商执行生产件批准程序。
5 程序
5.1 材料/外协、外购产品分类
5.1.1 根据采购物资、外协/外购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特性,对供应商提供的原辅材料、外购件/外协加工产品进行A、B、C分类。
5.1.1.1 原辅材料的A、B、C分类按照技术材料部制定的《原辅材料重要度分级导则》进行;
5.1.1.2 外协、外购产品(包括模具)按照其产品的重要度进行分类:
A类:机加工产品、模具加工(夹具、检具)、热处理、涂装,如果有D特性的产品外协供应商
B类:清理
C类:除锈;
5.1.1.3对材料/外协、外购产品的A、B、C分类控制,见《(原辅材料)合格供应商管理要求列表》
5.1.2 A、B类产品为重要供应商,C类产品为一般供应商。
5.1.2.1 对于C供应商可以按照签订的《质量协议》内容给予选择地评价,如需要对C类供应商进行业绩评价的可以按照其业绩进行控制。
5.2 潜在供应商选择
5.2.1 对于潜在供应商进入公司必须经过质保部的质量访问/或过程审核并出具报告。对其选择应遵循以下准则:
5.2.1.1质量能力评分:
小于75分(原材料、外协加工供应商参照VDA6.3评分要求、模具供应商参照《模具供应商审核检查表》)以下的A、B类供应商不予选择;小于60分以下C类供应商不予选择。
5.2.1.2应优先考虑已经通过ISO9000:2008、TS16949:2009质量管理体系的潜在供应商;
5.2.1.3 供应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具备行业或特殊资格的(如热处理等),选择时必须要具备该种资质。
5.2.1.3当选择评价的供应商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时,尤其应评价其个人或负责人的诚信度、信誉。
5.2.2 选择程序
5.2.2.1 采购部经调查潜在供应商可满足公司要求时,向其索取、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介绍、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证据。
5.2.2.2原材料供应商的样品需要进行试用的,则有供应商提供样品给采购部。由采购部将样品交质保部进行检测。
5.2.2.3试用的样品检测合格后,由采购部提出试用申请,由生产物流部安排小批量或单件样品试用,材料工艺部跟踪试用情况,并出具试用结论。
5.2.2.4 样品试用合格后,由质保部负责,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采用信函调查、现场检查或第二方审核等方法,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能力。
5.2.2.5根据以上质量、现场调查等的综合评价,采购部负责填写《供方定点申请表》,等质保部做出评价结论后有采购部纳入《合格供应商清单》。
5.2.2.6供应商一经确定,尽可能减少变更,并视提供产品价值的多少及采购风险的大小确定是否签订供货协议。
5.3 合格供应商的管理
5.3.1 采购部在每年的12月份对《合格供应商清单》中的供应商按照业绩评价的得分进行重新确定和更新后,交质保部经理批准;当年进入的合格供应商,采购部采用《零时合格供应商清单》予以登记。
5.3.2对《合格供应商清单》内的供应商,按照质量能力得分后的定级(A、B、C)三级,分别予以控制: 5.3.2.1 A级供应商:定级评价计算得分≥90%,材料进货检验,必要时,2~3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现场过程质量审核;
5.3.2.2 B级供应商:定级评价计算得分=82~90%,材料进货检验,必要时,1~2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现场过程质量审核;
5.3.2.3 C级供应商:定级评价计算得分<82%,加强材料进货检验,限期整改,必要时,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现场过程质量审核,直至取消供货资格。
5.3.2.4 对A、B级供应商中的原辅材料、外协机加工供应商由质保部每月按照《供应商供货质量月度业
绩评价报告》评价其供货质量并打分,将打分表交采购部,由采购部汇总成年度供应商业绩评价;对C级供应商由质保部向供应商提出改进要求并进行监控,也可到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或终止其供货资格。
5.3.2.5由采购部将评价结果通知供应商,以不断地帮助和提高供应商的供货质量,有利于降低索赔率以及保证采购产品质量水平的稳定,并能最终减少进货检验。
5.3.2.6 重要度为A、B级的供应商,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采购部必须通知质保部进行重新评价:
――供应商的移地生产;
――材料的更改:新产品(新材料);
――反复出现质量缺陷;
5.3.2.7 重新评价按《供应商质量能力评审标准》实施评审,并执行生产件批准程序(PPAP程序)。
5.3.2.8 本公司保留根据评价结果对年度最差供应商作出警告、减少订货、停止供货、索赔直至取消其资格的权利。
5.3.3 已列入《合格供方清单》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采购部应填写“撤点申请表”办理撤点:5.3.3.1 半年内发生三次供货不及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5.3.3.2 质量评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5.3.4 当采用顾客选定的供应商时,也同样参照本方法进行控制,并由质保部及时向顾客提供有关信息,使顾客了解他所选定的供应商的供货情况。
5.3.5 采购部应提供必要的计划资料和采购承诺给供应商,以使其了解并满足这些期望要求,包括100%按时交付能力。
5.3.7 采购部负责建立供应商档案,保存合格供应商的供货质量记录,包括交付情况和附加运费。
5.3.8 当合格的供应商中断供货时间超过12个月时,如需恢复供货,应按首次供货的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价。
5.3.10当供应商供货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复发生质量问题时,由质保部按照《技术审计规定》对其实施技术审计。
5.4业绩评估
5.4.1业绩评估分值确定原则:
5.4.1.1对供应商业绩评估共分为供货质量和供应商交货二大类,每月进行统计和汇总。满分各为100分。减分项累计超出本项得分以零分计算。
5.4.1.2综合业绩得分=月度供货质量总分×60%+月度供应商信用总分×40%
5.4.1.3供货质量(由质保部统计),得分原则:见附件一
5.4.1.4供应商交货(由采购部统计),得分原则:见附件二
5.4.1.5供应商月度业绩综合得分(由质保部汇总),得分原则:见附件三
5.4.1.6 质保部质量工程师每月对扣分的供应商发送《供应商月度业绩综合得分报告》,并对得分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