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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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权属管理的首要核心内容.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用法律的手段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的行为,建立准确、完整的权属档案资料等,从而建立正常的产权登记秩序,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权属登记有公信力的国家或地区,实质上就是以国家或政府的声誉来保证某一房地产权利的归属和可靠性,从而使这一房地产权利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1、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2、产权登记制
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记博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于德国,故又称为“德国登记制”。(2)托伦斯登记制,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在核准登记以后发给权利人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利一旦载人政府产籍,权利状态就明确地记载在权属证书上,权利人可以凭证行使房地产权利.其主要特点是: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关保留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例题: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为()两大类型。
A、契据登记制
B、契约登记制C.产权登记制D.契据登记和产权登记结合制E、契据登记和契约登记结合制
答案:AC
解析: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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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权利登记制,兼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本应当是一次进行的,证书也应当只领取一个,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2、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
3、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该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
4、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及时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若不登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颁发权利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产权申请人登记的权利,按程序登记完毕后,还要给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为权利人权利之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和保管.
例题: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包括()。
A、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B、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静态登记C.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D.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及时登记制度E、颁发权利证书
答案:ACDE
解析: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因此,B项是错的。
[编辑本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国务院1994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
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中明确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建设部令第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例题:()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A、市(县)建设行政
B、市(县)规划行政C.市(县)房地产行政D.市(县)土地行政
答案:C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