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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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委市重点办市商贸服务业局市水利局
市外经贸局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电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市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行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
(一)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中:1、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承建的施工项目有跨两个以上县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2、其他情形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预存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目前将上年度本辖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辖区所在地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市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政府。
(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职工人数为准)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其他情形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三)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额度认定
1、实行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如实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并送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一般按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其他情形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3、经审核认定后企业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企业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贸、交通运输、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公司等部门积极配合。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专款用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得挪为他用。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便于管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则确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按规定正常结算。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支付指令支付款项,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五)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工资应由劳动者本人凭个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六)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建设时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他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从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
四、相关要求
l、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贸、交通运输、建设、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等部门要把防止欠薪、处理欠薪和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