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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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 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 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款人的行为。
(2)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持票 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 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3)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付款人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 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前者是指由工 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 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后者是 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 的基础之上,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 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7)出票人(drawer)签章:出票人即汇票 的签发人,一般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汇票上未 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这并不是 汇票的全部内容,在实际业务中,还必须列明出票地 点、付款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3.汇票的种类
(1)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前者是 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后者是指需要附带提单、 商业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货款支付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汇票。
2.汇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 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又称受票人 (drawee),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 务中,通常是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 行。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又称受款人(payee), 即受领汇票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 或其指定的银行。 (6)出票日期。
第一节 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又称“支付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 具主要有现金和票据这两种。由于使用现金支付有许多 不便之处,因此,在当前国际货款的收付中,绝大多数 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即使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票据 (bill)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 让的债权凭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形式,其中汇票的使 用面最广。
(4)付款(payment)。付款是指受票人在持 票人做付款提示时,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5)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转让汇票 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载 有关事项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 受让人的行为。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 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或贴现公司,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 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这种行为 称为贴现(discount)。
一、汇票
国际贸易结算中,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进口人或其指 定银行收取货款的票据。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 的,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1.汇票的含义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 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 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1.本票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对本票的定 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指 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英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 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 间,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 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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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票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 表明“本票”字样;②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 确定 的金额;④ 收款人名称;⑤ 出票日期;⑥ 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和远期汇票(usance bill,time bill)。凡 汇票上规定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为“即期汇票”; 凡汇票上规定付款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付款的为“远 期汇票”。
(3)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汇票 (commercial bill)和银行汇票(banker's bill)。由工商企业或个人开出的为商业汇票,由银 行开出的为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出票人是 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 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 行。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
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 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4.汇票的使用程序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 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 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做出拒绝证书 和行使追索权。
(6)拒付(dishonor)。拒付也称“退票”,是指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 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
(7)追索(recourse)。追索是指遭到拒付时, 持票人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和 其他费用的行为。
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 做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letter of protest)是由付 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 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 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为了避免承担被 追索的责任,出票人或背书人有时在出票或背书时加注 “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的字样,但带有这 种批注的汇票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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