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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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昆办发[2001]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12
【实施日期】2001.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
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办发[2001]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2001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
引进高层次人才涉及调配工作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0号)和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调配工作以邓小平同志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努力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合理、使用得当,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调配工作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到
边远县区、基层单位、生产第一线和艰苦行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用人需求,控制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增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
人员调动必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突破编制定员和增人计划调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