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的作用的权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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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的作用的权衡(一)
内容提要:哈耶克的理论是植根于当时西方的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的,适合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是否也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呢?这就需要从多角度来分析,找出适合的方面应用于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同时,也要善于辩证地去思考,把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部分剔除,权衡利弊,把握最佳切合点,并充分合理地发挥我国非市场因素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关键字: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市场因素的缺陷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看待哈耶克的理论要有时代的针对性,从国情出发
我认为,社会科学的许多理论,特别是哲学层次的社会科学理论,都是有时代的针对性的。脱离了这些理论的时代针对性,脱离了这些理论当时所针对的具体问题,当今的绝大多数哲学层次的社会科学理论要么是一些完全正确,往往在两千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中国、希腊或印度的哲人提出过,我们运用时必须注意针对性的大原则,要么是偏执的谬误。
哈耶克的代表性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是他19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作品,而那个时代与现在有很大的不同。70年代后西方国家纷纷出现了经济滞涨现象,随之而来的是西方经济政策与经济理论的显著变化:自由主义的影响日益增强,试图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经济问题。而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存在着许多缺陷,在充分发挥个
人的管理、决策能力的同时,也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在经济上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不能生硬照搬他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否则就会无法消化,与国情相背离,影响经济发展。
权威研究机构的研究表明,经过改革开放25年,特别是近1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的专家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主要有五方面标志: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市场体系基本形成,生产要素市场初具规模。
──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不断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测定,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专家说,这项研究给出的判断以是否达到市场经济标准,60%是一个临界水平,中国达到69%的市场经济水平,无疑是市场经济国家。
而这一成绩的取得无疑是离不开广大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自觉自愿的劳动,才能创造出这样的骄人成绩。正如哈耶克所说,个人可以更为全面地掌握市场上的经济变动的信息,这样就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况筛选出有用的信息,剔
除干扰的信息,第一时间的作出应对方案,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去完成既定目标,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最大的成果。
然而市场经济总是有其自身的缺陷: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个人要克服这些缺陷显然是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那如何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呢?
首先,宏观调控的建立,间接调控为主的、比较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开始发挥主要作用。基本上实现了从计划指令向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的转变,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综合运用税收、利率、价格和投资政策等调节经济运行。宏观调节重点由干预微观经济转向调节市场供求总量变动,从而弥补市场经济盲目性,自发性所带来的损失,进而逐步克服这些缺陷,以更加确切的信息,为企业的决策者作出决定提供保障,让他们更好地把握经济变动的方向,提高经济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独立于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到2002年底,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1.47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9400万人。初步建立的“社会安全网”,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深化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同时也合理地安置了大量的下岗、分流人员;另一方面,在中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的脚步日益加快的时候,医
疗水平的提高,养老制度的完善已经刻不容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本着这一目的而制订的。
最后,法律保障的竞争机制。法制环境大为改善。中国已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法》;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有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如《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有宏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还有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如《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来规范市场,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公平的环境。看待哈耶克的理论要用辨证的思维方法哈耶克说:“在这个世界上,平等地待人和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存在。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象D.托克维尔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是的,一方面,平等待人,给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机遇,尽可能让每个人有在同样的起跑线上发挥自我才能的机会。正如哈耶克所言,应该允许人们按照他们认为理想的方向去努力。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常识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因此,决策者必须掌握用人的要领和原则,知人善任,量才用人,给予每个人
公平的展示自己的机会,施展个人才干。另一方面,试图使人平等,给予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以适当的补贴,从而弥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盲目投资,突发事件,世界经济的波动,政策调整,货币贬值等造成的失业、待业。试想如果不是政府尽力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生活权力,那么经济的发展就会平添不安定因素,合理的竞争就会无以保障,社会便会动荡不安。然而,一味地强调不能使人平等,那么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导致的不安定因素,进而造成的社会动荡,最终还是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无法自觉调节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的相对过剩问题,如果政府不出面进行调控,那么大量的下岗失业流动人员就会对社会造成激烈的冲击,产生严重两极分化,久而久之,经济无法正常运行,国家动荡不安。所以,在市场无法自发调节的时候,政府的适当合理的调控,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理解和运用哈耶克的理论的时候,应该辨证的,不是生硬地套用,而应该针对具体情况,灵活变通,从国情实际出发,走适合中国的经济发展道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那么,更深层次地理解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理论,就不难发现在充分考虑个人利益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个人利益应该与集体,或者更应该说与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保持一直。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无疑是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其奋斗动力的来源。然而,每个人的利益必然是不同的,甚至人们的利益有时是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