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尘器ERP讲解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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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吸尘器ErP 及能源标识实施条例
EU 665/2013和EU 666/2013
主讲丗雷雄壮
欧陆检测技术服务乮上海乯有限公司
franklei@
+86-21-61819155
2013年07月13日,欧盟在OJ上通报了EU 665/2013和EU 666/2013。

EU 665/2013是吸尘器的能效标贴要求,属于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下对吸尘器产品的具体实施细则。

EU 666/2013生态设计实施条例是ErP指令(2009/125/EC)下的针对真空吸尘器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性能、清洁性能(地毯和硬地板)、灰尘再释放、噪声、软管和电机的耐用性以及信息要求。

根据ErP框架指令2009/125/EC,不符合这些生态设计要求的真空吸尘器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投放。

覆盖范围:
电网供电(可附带电池驱动)的真空吸尘器;
但不适用于:湿式、干湿两用、电池驱动、机器人式、工业、或中央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户外吸尘器。

附录I指出真空吸尘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a) 从2014年9月1号开始:
✓年耗电量应小于62.0 kWh/年;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1600 W;
✓地毯除尘效率(dpuc)应大于等于0.70%;
✓硬地板除尘效率(dpuhf)应大于等于0.95%;
上述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水过滤吸尘器
(b) 从2017年9月1号开始:
✓年耗电量应小于43.0 kWh/年;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900 W;
✓地毯除尘效率(dpuc)应大于等于0.75%;
✓硬地板除尘效率(dpuhf)应大于等于0.98%;
✓灰尘再释放率应不超过1.00%;
✓噪音声功率级应小于等于80 dB;
✓软管(如果有)耐久性应足够,2.5Kg受力下40000次耐久试验后仍可以使用;
✓电机寿命应大于等于500小时。

制造商需要提供的信息
☐技术文档,说明书或者制造商,授权代表处,或进口商的网站应包含如下信息:
✓欧盟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上对吸尘器要求的所有信息;
✓用于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测试和计算方法的简单标题或描述;
✓对于硬木地板吸尘器,需要指明它不适用于地毯;
✓对于地毯吸尘器,需要指明它不适用于硬木地板;
✓对于还有其他非真空吸尘之外功能的产品,它的吸尘输入功率(如果吸尘输入功率小于额定功率);
✓产品是按哪种吸尘器类型测试的-通用用途吸尘器、硬木板吸尘器、以及地毯吸尘器
制造商需要提供的信息
☐技术文档,或者制造商,授权代表处,或进口商的网站应包含如下信息:✓用于维护目的信息,非破坏性之外的故障,如软管、吸尘入口、马达、外壳和电源线;
✓装拆方法,特别有关马达、电池、回收和处理的信息。

覆盖范围同EU 666/2013 规定。

从2014年9月1号开始,供应商应该确保:
✓每台吸尘器应该贴有附录II格式/信息的标贴;
✓随机有按附录III的产品卡;
✓如欧盟相关机构要求,附录IV所列的技术文档应能提供;
✓如果产品广告中含能耗相关或者价格信息,这些广告中需要含每个型号的能耗等级信息;
✓吸尘器特定型号,描述产品技术参数的任何技术更新材料中,需要包含该型号的能耗等级信息。

附录II所指出的标贴格式,应该按如下时间表实行:
✓从2014年9月1号开始后投入市场的吸尘器应该按附录II标贴1 ;
✓从2017年9月1号开始后投入市场的吸尘器应该按附录II标贴2
销售商责任—从2014年9月1号销售商应该确保:
✓每个型号应该贴有或挂有能耗标贴,并保证其清晰可见;
✓用于出售、租用或租售的吸尘器,如终端用户不能看到标贴,则产品入市应该提供有按附录V的信息;
✓任何特定型号的吸尘器广告,应该含有能耗等级,如果该广告含有能耗相关或者价格信息;
✓吸尘器特定型号,描述产品技术参数的任何技术更新材料中,需要包含该型号的能耗等级信息
EU 665/2013 —附录II
能源标识分2个阶段阶段实施:
✓真空吸尘器从2014年9月1号后:标识上显示能效等级A -G级;
✓真空吸尘器从2017年9月1号后:标识上显示能效等级A+++ -D级;
对于通用、硬地板和地毯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显示的内容稍有不同,但基本都有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识别码(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平均年耗电量、灰尘再释放等级、地毯清洁性能等级、硬地板清洁性能等级、声功率级。

真空吸尘器的能耗标贴1和2如下图所示:
EU 665/2013 —通用用途吸尘器能耗标贴
标贴1标贴2
标贴1标贴2
标贴1标贴2
EU 665/2013 —能效分级
EU 665&EU 666市场监管要求
步骤1: 抽样1台机器;
步骤2: 技术文档中的各项参数满足条例规定,且满足表1要求,则认为符合标准;
步骤3: 如不满足步骤2要求,则随机另外再抽取3台机器;测试后取平均值;
步骤4: 如步骤3满足附表1和条例的要求,则认为符合标准;
步骤5: 如步骤4不满足,则相关型号吸尘器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EU 665&EU 666市场监管要求—附表1
参数允许偏差范围
年耗电量(测量值-声明值)/声明值<=+10%
地毯吸尘率声明值-测量值<=+0.03
硬地板吸尘率声明值-测量值<=+0.03
尘散(测量值-声明值)/声明值<=+15%
声功率级测量值<=声明值
马达寿命(声明值-测量值)/声明值<=+5%
注意:以上偏差范围仅用于市场监管,不能被制造商/进口商用作技术文档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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