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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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

(2010-07-10 1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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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贷款限额之后,货币政策调控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转变。这一转变促使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发生变化,逐步采用统一标准对商业银行的运营予以监控,整个银行业的运作逐步向规范化、国际化迈进。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承担了对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责任。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为银监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对商业银行信贷的总量和结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目前的非现场监管中与信贷有关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贷款总量的要求

根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量至少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资本充足率的制约,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增长,尤其是信贷资产增长要与银行资本总量相匹配;二是存贷比的制约,贷款增长要与存款相匹配,以保证充足的流动性。

(一)资本充足率

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从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标准和程序、信息披露等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之上,对市场风险也提出了资本要求。《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迈向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1、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8%;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4%

(1)资本的构成

资本总额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组成。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等于下表各项表内资产余额与其对应的风险权重乘积之和。

(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等于下表各项表外资产余额与信用风险换算系数的乘积之和。

上述表外项目中,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包括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主要包括互换、期权、期货和贵金属交易。对于这些合约,《办法》规定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资产。利率和汇率合约的风险资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市价计算出的重置成本,另一部分由账面的名义本金乘以固定系数获得。不同剩余期限的固定系数如下表:

项目

利率汇率与黄金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剩余期限

不超过1年0.0% 1.0% 7.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0.5% 5.0% 7.0% 5年以上 1.5% 7.5% 8.0%

(4)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办法》中的市场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办法》规定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标准法,同时规定,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后,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2、监管标准和程序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3、信息披露

《办法》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

(二)余额贷存比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其中,外汇各项贷款与外汇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85%。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信贷结构的要求

信贷结构也同样受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制约。这些指标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该项指标对人民币和外币分项考核:

人民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额≤120%

外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外汇贷款期末余额≤60%

(二)单一客户贷款比例指标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三)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股东贷款是指对一家股东的各项贷款余额之和。该指标要求被考核银行按贷款余额大小顺序排列前十家的股东贷款。该指标为监测性指标,不规定标准值。

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贷款质量的要求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质量也做出了要求,各类不良贷款与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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