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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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Βιβλιοθήκη 政法论坛2009 年
作用 ,反倒引发上千人的白内障 ,差点造成殃及千万人生命健康的医药灾难 ;21 世纪 ,仅 20 克“热毒素” 基因毒剂就可以使全球 55 亿人死于一旦 。此外 ,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制不力更可能严重危害科技创新能 力和国家安全 。譬如 ,科学研究泄密行为不仅关乎科研成果的优先权 ,还将殃及国家经济利益 ,甚或会 给国家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而对诸如人体胚胎干细胞“克隆”技术和人与动物之间基因交换 、 移植等基因工程技术如不加以控制并保证其正当使用 ,无疑将冲击甚至颠覆既有的伦理观念和生活秩 序 ;如果我们把视线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稍稍扩大就可以看到 ,通过增设故意制造责任事故罪对于 防范别有用心者制造恶性事故 、防止有害生物体从实验室的严格控制状态下逸出是何等重要 。
此外 ,俄罗斯也在刑法典里对科学不端行为中的剽窃行为予以定罪和量刑[7] (P173) ;英国将克隆人体 胚胎干细胞作为刑事犯罪对待 。
二 、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对策缺失 科学技术是双刃剑 ,刑法亦然 。一方面 ,在道德操守和现行法规难以抵挡科研不端行为攻城略地的 情况下 ,作为“保障法”的刑法自当对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科研不端行为做出回应 ;另一方面 ,在倡导科 技创新 、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 ,不能简单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 ,还应科学界定科研犯罪立法的价值取向 , 实现“科技正义”同“刑法正义”的有机统一 。 1. 我国科技刑事立法的缺位 我国现行科技法律体系由众多行政性立法构成 ,刑事规范很少 。譬如 ,科技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 法》和生物技术立法《基因工程安全条例》偏重行政责任追究 ,缺乏威慑力《; 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对可能 获得 500 万元奖励的申请作假行为仅规定“撤销奖励 ,追回奖金”的处罚 ,法效甚微《;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泛泛提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探究科技刑事制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到“科学问题由科学共同体自律”传统观念的束缚 ,学界 仍将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 ①对其中的实质犯罪现象 “讳疾忌医”导致理论研究几付阙如 ;二是国家为了推进科技强国 ,实践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政策多 采谨慎 、容忍 、怀柔之策 ,相关刑事制裁的实务经验不足 。20 世纪末 ,尽管少数学者以创新勇气提出“科 研 (学术) 不端行为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构成犯罪”等观点 ,开始“罪与非罪”的 初步探讨 , ②但已有成果有的宽泛而论 ,有的着眼于科技活动个别领域或具体现象 , ③总体上缺乏全面 、 深入的论证成果和系统的立法建议 ,更未触及和解决诸如科研犯罪立法的价值定位 、立法政策 、立法模 式和犯罪化的范围等基础性问题 。 2. 科研犯罪立法的价值取向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 ,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 ;而科技进步的关键是科技人才的 培养 ,基础是创新文化的弘扬 。改革开放 30 年来 ,我国整体科技发展水平已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有些 科研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为我国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 、民生改善 、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支撑 。尤其 是进入 21 世纪以来 ,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科技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也日 益突出 ,科技已成为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动力 。因此 ,执政党和政府倡导建立创 新文化 ,号召“提倡敢为人先 、敢冒风险 、勇于实践 、不屈不挠的精神 ,倡导敢于创新 、勇于竞争 、诚信合 作 、宽容失败的精神 , ……为科技创新提供科学理论指导 、有力制度保障 、良好文化氛围”;强调要“把以 人为本 、改善民生作为科技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8 ] (P110) 。
作者简介 :徐英军 ,法学硕士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 3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河南省 2007 度软科学计划项目“科技创新的刑法保障系统研究”(项目编号 :072400430570) 的阶段性成果。 ① 形形色色的学术越轨行为的屡禁不止有着其深刻的利益背景 ,是行为人进行利弊权衡 、效益分析的结果 ,可以从社会学 、经 济学和犯罪学多角度展开分析 。参阅笔者《: 学术越轨行为 ———利益背景与刑事规制》,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 年第 2 期第 98 - 101 页。
一 、科研不端行为的犯罪化 贝卡利亚指出 “: 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 ,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 , 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2] (P160) 。”在我国 ,计算机犯罪 、证券期货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破产 犯罪等新罪名在刑法修订中的增补 ,就是回应社会秩序系统调整的需要而为 。我们对严重科研不端行 为不能再讳疾忌医 ,而应站在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刑事规范做出回应 。 11 部分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入罪” 科研不端行为不仅侵犯个体法益 ,更对科技创新 、科研管理 、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造成不同程度 的危害 ,应以刑法手段予以规制 。 首先 ,科研不端行为直接扰乱科学研究秩序 ,妨害科技进步 。在从科研立项 、项目执行 、成果公布或 发表 ,到成果评鉴奖励 、成果转化中的后续研发的整个科学研究过程中 ,国家的科技管理经费资助关系 、 不同科技部门科研机构之间的协作竞争关系和科技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精神和物质利益分配) 以 及国际科技合作关系等构成科研秩序的主要内容 ,并依托法律 、职业道德和科学研究规律确立起正常运 行状态 。科研不端行为直接扰乱了公平 、求实 、创新的正常科学研究秩序 ,可能对后续研究产生误导和 阻碍 (譬如 ,发生在 20 世纪 30 年代的“李森科事件”直接导致了苏联遗传学科发展的凋敝) 。而且 ,一国 科学不端行为泛滥和科研秩序混乱 “, 其结果必定会造成国际科学界对该国研究实力的怀疑 ,对该国科 学家缺乏信任 ,这显然会削弱参与国际科研合作的基础 。一国在‘大科学’时代如果被排除于国际科研 大分工 、大合作之外 ,那么该国在科技发展上必定会被‘边缘化’,其发展速度必定会减缓 。”[3] (P156) 其次 ,科研不端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人类在享用现代科技成果的同时 ,也面临着种 种威胁和危害 。19 世纪 ,美国科学家莫顿对不同人种脑颅容量数据的篡改成为种族歧视的“科学”根 据 ,夺去了成千上万无辜者的生命 ;20 世纪 ,用于防治冠状动脉硬化的“特效药”三苯乙醇不仅没有治疗
而且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也要求我们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法干预 。刑法的公 正性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现行刑法已将很多同科研不端行为性质近似 、危害更小的行为犯罪化 , 譬如贷款诈骗罪 (与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国家科研基金行为性质相近) 、盗窃罪 (与严重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的行为性质相近) 、侵占罪 (与侵占他人科研成果行为性质相近) 等 ,况且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远大于同性质的传统犯罪 ,没有任何理由对科学研究领域的类似行为网开一面 。
21 国外应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 对科研领域犯罪问题的研究不足同样发生在国外 ,学界对于是否以刑事手段规制科研不端行为以 及如何规制观点不一 ,相关刑事对策的理论研讨尚不热烈 。值得注意的是 ,从世界范围看 ,将严重科研 不端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已成为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以刑罚手 段介入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 。 在美国 ,根据 1984 年颁布的《国家研究法案》,在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 险机构的约束的同时 ,政府会就研究人员的严重不端行为向法院提出犯罪指控 ,而制裁形式包括判处罚金和 处以为社区义务服务等劳役刑[4](P141)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一种称作“取得罚金的起诉”的制度 ,允许公民个 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对科学失范者提起收回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基金的诉讼要求。① 可见 ,美国在对科研失 范行为的处理上 ,已经走出了过去仅仅依靠研究机构内部处理的老路 ,开始寻求大学 (研究所) 对失范行为先 处理并写出报告 ,再由政府部门按规章进行治理 ,最后法院用法律解决的新思路 ,在科研失范行为问题的处理 方法由道德向法律处理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2006 年 6 月 ,美国学者 Eric Poehlman 因 1999 年在联邦 科研经费申请中造假 ,被佛蒙特州伯灵顿地方法庭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零 1 天[5](P15) 。 在德国 ,1999 年 1 月生效的刑法典中可适用于科研不端行为的代表性罪名主要包括 “: 国家资助欺 诈罪”(第 264 条) “、成果骗取罪”(第 265 条 a) 、“背信弃义罪”(第 266 条) 、“伪造技术记录罪”(第 268 条) “、篡改数据罪”(第 303 条 a) “、重要设施的损害罪”(第 318 条) 等 ;著名的马克斯 ·普朗克学会在其 学术规范中将科研不端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条款分 5 类加以对照引用以警示科研人员 。②
再次 ,科研不端行为还同时侵害其他法益 。科研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一样 ,都是社会秩序的有机 组成部分 ,因而它们彼此联系 、互为影响 、甚至交织 ,这就决定了科研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大 多数是复杂客体 ,并且有些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还超出了科研秩序的范围 。譬如 ,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科研成果或他人遗失的科研成果非法占为己有 、予以发表的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优先权行为不仅是对科研秩序的破坏 ,而且也是对他人特定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侵害 (其给受害人 带来的精神损害可能更严重) ;为了争得科研经费和科研奖励而编造 、篡改科研成果 ,既妨害国家对科研 活动的正常管理 ,有碍于良好学术环境的培育 ,又可能侵害公私财产权 ;未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过程 控制的科研试验 、成果试用则可能侵害特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不特定公众的环境权 。
① Responsible Science ———Ensure Integrity of Research Process ,National Academy Press , 1992. p. 115. ② 即侵犯私人生活领域 、侵犯生命的犯罪行为和人身伤害 、财产性犯罪 、伪造证件和财产损害 5 个方面 ,参阅中国科学院网站资料 《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 来源 http :/ / www. cas. ac. cn/ ht ml/ Boo ks/ O611d/ d1/ 2002/ ckwx017. ht m ,最后访问时间 2008 年 10 月 25 日。
第 27 卷第 2 期 2009 年 3 月
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7 ,No . 2 Mar. 2009
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 3
徐英军
科研不端行为 ( misco nduct in science) 的泛滥乃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主要表现为科研人员和科研机 构在科学研究活动 (包括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与发展研究 ,即 R &D) 中的违禁肆意研究 、篡改编造数据 、 骗取科研资源 、侵占优先权 、剽窃科研成果和妨害他人科研活动等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 科研人员与常人无异的“人性”需求 “, 当他们在实验室门口穿上白大褂时 ,他们并没有摆脱其他行业的 人们所具有的感情奢望和弱点”[1] (P110) ,难免陷入“经济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范式 。①本文即以情节严 重 、已构成实质犯罪 、应当处以刑罚的科研不端行为作为探讨对象 “, 科研犯罪”系为讨论方便而提出的 学理名词 ,而非立法概念 。
第 2 期
徐英军 :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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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 ,捏造论文行为虽非司法处理对象 ,但通过造假获取研究经费则可构成“弄虚作假妨碍公务 罪”和“诈骗罪”,原“最高科学家”黄禹锡 2006 年被检察机关起诉 ,涉嫌在干细胞研究过程中犯有欺诈 罪 、侵吞财产罪和违反生命伦理法等罪名 ,如果罪名成立 ,这位 52 岁的前韩国“民族英雄”将至少在监狱 中度过 3 年的铁窗生活[6 ] (P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