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底层架空式开放空间设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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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的尺度, 层高太高, 易显得空旷、 不够亲切, 层高太低, 易 造成压迫感,一般以 " +), - . 不可仅仅为宜;另一方面应有 环境意识,注重细部设计,营造出亲切的气氛,不可仅仅成为 管线集中的地方或杂务堆放场。
三
应用现状的反思
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在我国南方亚热带、 热 带地区已有广泛应用, 但应用上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一般 不在于结构技术方面, 也不会增加太多地建筑造价, 更多地在 于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和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开发商都希望开 发的土地有最好的经济效益, 尤其在城市用地紧张、 地价昂贵 的今天, 底层空间往往是商业价值最高的部份。若让开发商让 出底层一部分宝贵的面积,“ 还地于民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一方面 需要政府 规划主 管部门 在政策法 规上予 以引 导和鼓 励; 另一方面, 也需要开发商正确认识架空空间有利于改善环 境, 是“ 得” 大于 “ 失” 的, 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作为政府规划 主管部门, 应制订有法可依的规定, 对积极为城市开放公共空 间做贡献的开发商,在容积率或面积计算时给予奖励或相关 政策上的优惠。如香港中环广场位于香港的最繁华地段, 地价 是建筑总造价的 " 倍。但因建筑首层全部架空开放而被奖励 开放部分面积的 - 倍 , 二层与人行天桥、 公共步道连接的室内 公共空间 ! 则奖励这部分面积的 / 倍,总容积率由原来的 $提高到 $(。如海口市规划局对采用架空手法提供城市公共空 间的给予一定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对架空手法留出的绿地按 一定比例承认其绿地率, 以资鼓励等。又如深圳市规划主管部 门,对积极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作贡献的开发商制定了有关 0 试行 ) 规定。如 《 深圳市民用建筑技术要求规定 》 第 /, /, $, / 第 $# 条规定, 高容积率 (多层大于 /, # , 高层大于 ), # , 高层 多层混建大于 ", # )的住宅区,其底层应至少架空 $ 1 / 面积, 作为绿化或居民活动场地。对底层架空空间面积计算也给予 了优惠及奖励,如 《 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 第 ), /, $, $ 条规定, 建筑楼层 (包括一层 ) 架空作城市公共广 进深不小于 (, # ., 建筑面积不 场, 其梁底净高不小于 *, # ., 小于 $-# ./ , 或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 ! 用作绿 化休闲使用时, 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 ), # ., 梁底净高不小 于 ", * ., 并应有不小于 $ 1 ) 的绿化面积, 裙房屋顶用作绿化 且有从屋 休闲使用时, 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 ### ./ , 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 第 ), /, $, / 条规定: 在 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
建筑底层架空式开放空间 设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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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四
借鉴和建议
在我国, 虽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和各地方制定的规划条例中, 都已申明了城市规 划的法律权威性,但是,由于其中规定了详细规 划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就使详 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缺乏了公开或者外部的监 督机制。 过去就曾出现过在各方面压力或因素影 响下,一些超容积率、超密度的项目得以批准建 设的情况,影响了城市建设的秩序,破坏了城市 的形象。 借鉴国外的经验, 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以加 强管理力度: & 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力求详细规划制定更为全面、详尽和完善, 各分区的控制指标应科学合理。 如在确定开发项 目的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时, 应充分考虑政府、开发商和公众等各方面的利 益,制定有效合理的措施,做到既能形成良好的 城市形象和生活环境, 又能充分利用城市的土地 资源,而开发商也有合理的经济效益,这样才有 利于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 加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民主性 所有城市规划文件, 包括详细规划都应由城 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审批, 通过后不得随意修改。 对要求改变规划技术指标或规划要素的报建项 目,除先由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外,还应通过由市 建委、 市人大和规划局三方派员组成的审查委员 会。 同时, 还应建立市民听证会制度, 城规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需经市民听证会再做决定。 G 制定补偿交换制度 补偿交换制度可侧重以下几方面: ! 对额外 提供公益用途面积的项目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 对提供解困住房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面积奖 励;# 对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完全满足某些 规划条件 ( 如停车位、 绿化面积等 ) 的项目, 按规 定交纳补偿金,由政府统一建设;$ 上述补偿和 奖励的面积如不能在本项目使用, 允许存储或销 售。 总之, 只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加强管理, 按章行事,才能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塑造 出良好的城市新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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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川纪章认为 & “ 城市已失去了它曾有过的最完
美的过渡空间 ” ,为恢复城市中这种性质的空间 ! 他借鉴日本 传统文化中的 “ 缘侧空间 ” 理念, 在福冈银行总部设计了一个 巨大的开敞架空空间—— — 介于室内与室外、公共与私有之间
#’ % 。 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 图 $)
在现代主义建筑占主导地位时,底层架空设计就被认为 是现代建筑的特征之一。"($) 年 ! 现代主义建筑大师勒・柯 布西埃提出底层架空是 “ 新建筑的五个特点 ”之一。 他认为, 底 层架空可让人们获得更多的阳光和空气 筑上都有成功应用。 勒・柯布西埃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也主张人类居住环境 架空离地。他提出 “ 干栏化城市 ” 的构想—— — 城市建筑底层是 “ 架空 ” 的, 城市全部地面均可供行人使用, 屋顶设花园, 地下 通地铁, 距地面 + , 高的空间布置汽车交通及停车场( 。 图* ) 他的架空理念深深地影响了后人。其设计思想已有部分为人 们接受并实现, 如巴黎德方斯副中心的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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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
考察与研究
筑, 除了住宅、 办公等具有私密性的部分外, 趋向 是逐步增多开放的建筑空间 ! 为城市居民服务, 作为居民交往的场所。这表现出社会在进步, 城 市在发展。从 "## 年前开始,特别是近 $## 年 来, 各国城市都把一些私园转换或新建为向大众 开放的公园,在城市广场、市场之外,大量的文 化、 教育、 娱乐、 商业、 金融、 交通以及政府办公建 筑等都对大众开放, 在建筑内布置多种形式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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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底层架空空间的特点分析
底层架空空间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具有多 功能、 对外开放等特点, 分析如下: % 灰空间 灰空间是指半室内、半室外的空间,黑川纪 章曾以他的共生理论来分析灰空间的半私密、半 开敞的过渡空间性质,底层架空空间也正充分体 现了灰空间的性质:由于其有顶,避免了气候因 素的干扰, 可遮阳避雨、 营造安全舒适的环境; 另 一方面又因无围护结构,视觉不受影响,可引入 更多的室外自然光线和景观。室内外空间界限模 糊, 相互融合, 可引入更多的自然因素。在具体设 计上! 底层架空空间内可引入绿化、 水体、 小品及 坐椅、 电话亭、 灯柱、 招牌等设施, 使人置身于架空 空间内,又仿佛漫步于室外的大自然中—— — 既有 室内宜人的气氛, 又具有室外的自然亲切感 #) % 。 这 是底层架空空间和其他类型的公共活动空间显 著不同之处, 是具有特殊魅力的空间形式。 # 开放性 一般而言 ! 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程度越高, 就越受市民欢迎。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的开放程度 较高,是布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有效手段。如 香港汇丰银行连接城市两条主干道,设计者福斯 特架空底层! 市民可自由穿越或停留,成为融入 城市的公共开放空间;如广州市规划局办公楼以 底层局部架空形式,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半公共性 的开放空间 - 图 + . ; 还有在裙楼屋面上, 高层塔楼 的结构转换层以较高的层高架空,结合裙楼屋顶 平台进行环境设计,对裙楼屋面而言是底层架 空,故可视为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的特殊形式,这 种处理方式可营造归属感和私密性较强的公共 活动空间,在香港的高层商住楼中应用较广泛, 如太古城住宅区、康怡花园等,近年来在我国南 方沿海城市的高层商住楼中也曾出现。 当前社会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底层架空设 计适应在城市建筑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的趋 势。张祖刚先生认为: “ 构成城市整体的网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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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福田分局 E 深圳,!&&%%%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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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
考察与研究
可能通高数层 ) 的部分或全部空间,去掉其正常的围合限定 ( 如墙、 窗等 ) , 使之成为通透、 延续的空间, 常表现为支柱层的 空间形式, 有的可为大面积的无柱空间, 是有 “ 顶” 而无围护的 空间。一般不用于具体的功能, 而是引入绿化、 休息设施等! 作 为人们公共活动空间。因此, 建筑中的雨篷、 阳台、 挑廊等不属 本文研究的范畴。 从历史上看, 底层架空设计并不是新手法。在我国传统民 居中已有应用, 如南方地区架空离地的干栏建筑或吊脚楼, 其 特征主要为: 底层架空, 楼上为主要功能层, 使主要房间视野 开阔, 通风顺畅, 适应潮湿多雨、 夏季时间较长的地域环境, 但 这时的架空空间多作为辅助用房, 还不是公共开放空间。近代 南方沿海地区出现的骑楼建筑! 其底层架空空间已初步具有 城市中公共开放空间性质。传统民居和近代传入的券柱廊式 形式结合产生的骑楼建筑, 在街道与建筑之间、 人行道之上创 造了一个可遮阳避雨、 适于交往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在商业 街中广泛采用, 成为一大特色 ( 图 ") 。 日本传统民居中也广泛存在底层架空形式, 称之为 “ 高床 文化 ” , 是适合日本湿热气候的古建筑传统之一, 如伊势神宫、 正仓院等
新建筑
考察与研究
供更好、更高质量的城市设计和居住环境;提供 必要的使用设施, 如学校、 托儿所、 公园和小区配 套设施;捐款给市财政,用于为使用这个发展项 目的人们提供必要的服务。 由于这些严格的审批 程序,建设项目都不会轻易地考虑申请更改规 划。据了解, EFJ 的建设项目都不会涉及对规划 或规划指标的更改。
收稿日期 @??C 8 ?E 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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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建筑底层架空式开放空间的发展历史、 空间特点及应
用, 认为其具有灰空间、 开放性、 地域性等特点, 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提倡建筑底层 架空设计, 改善当前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匮乏的状况。 关键词 底层架空 公共开放空间 灰空间 开放 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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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南方地区特
别在居住建筑中也常出现底层架空式公共空间,如上海三林 苑住宅小区、 深圳白沙岭高层居住区等。建筑底层架空空间作 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已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和关注, 其研究 具有现实意义。
一
底层架空设计概念阐释及发展历史
底层架空设计, 一般是把建筑物 ( 单体或多幢 ) 的底层 ( 或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 建筑用地的日趋紧张, 人们交往活 动需求的增加, 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也日益显得匮乏, 如今这一 问题已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般而言, 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城市 广场、 公共集中绿地、 商业步行街等宏观层面上的城市公共活 动空间, 以及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外部空间, 如居住小区住宅组 团内的活动空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常见的公共活动空 间不为人们所重视, 如建筑底层架空空间。其实5 从使用的角 度来看,这类空间因易于到达、便于使用以及特殊的空间性 质, 其使用频率也很高。近年来, 西方一些国家出现了 “ 架空底 层公有化 ” 的思想, 如美国通过放宽容积率等鼓励政策号召高 层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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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沃伊别墅是这
, 在马赛公寓、 巴黎瑞士学生宿舍等建 一理论的代表作 ( 图 ’)
总之, 建筑底层架空设计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 现代观念意识及结构技术的发展, 架空空间形式不断丰富! 显 示出广泛性和适应性 ! 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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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用现状的反思
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在我国南方亚热带、 热 带地区已有广泛应用, 但应用上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一般 不在于结构技术方面, 也不会增加太多地建筑造价, 更多地在 于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和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开发商都希望开 发的土地有最好的经济效益, 尤其在城市用地紧张、 地价昂贵 的今天, 底层空间往往是商业价值最高的部份。若让开发商让 出底层一部分宝贵的面积,“ 还地于民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一方面 需要政府 规划主 管部门 在政策法 规上予 以引 导和鼓 励; 另一方面, 也需要开发商正确认识架空空间有利于改善环 境, 是“ 得” 大于 “ 失” 的, 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作为政府规划 主管部门, 应制订有法可依的规定, 对积极为城市开放公共空 间做贡献的开发商,在容积率或面积计算时给予奖励或相关 政策上的优惠。如香港中环广场位于香港的最繁华地段, 地价 是建筑总造价的 " 倍。但因建筑首层全部架空开放而被奖励 开放部分面积的 - 倍 , 二层与人行天桥、 公共步道连接的室内 公共空间 ! 则奖励这部分面积的 / 倍,总容积率由原来的 $提高到 $(。如海口市规划局对采用架空手法提供城市公共空 间的给予一定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对架空手法留出的绿地按 一定比例承认其绿地率, 以资鼓励等。又如深圳市规划主管部 门,对积极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作贡献的开发商制定了有关 0 试行 ) 规定。如 《 深圳市民用建筑技术要求规定 》 第 /, /, $, / 第 $# 条规定, 高容积率 (多层大于 /, # , 高层大于 ), # , 高层 多层混建大于 ", # )的住宅区,其底层应至少架空 $ 1 / 面积, 作为绿化或居民活动场地。对底层架空空间面积计算也给予 了优惠及奖励,如 《 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 第 ), /, $, $ 条规定, 建筑楼层 (包括一层 ) 架空作城市公共广 进深不小于 (, # ., 建筑面积不 场, 其梁底净高不小于 *, # ., 小于 $-# ./ , 或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 ! 用作绿 化休闲使用时, 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 ), # ., 梁底净高不小 于 ", * ., 并应有不小于 $ 1 ) 的绿化面积, 裙房屋顶用作绿化 且有从屋 休闲使用时, 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 ### ./ , 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 第 ), /, $, / 条规定: 在 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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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借鉴和建议
在我国, 虽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和各地方制定的规划条例中, 都已申明了城市规 划的法律权威性,但是,由于其中规定了详细规 划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就使详 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缺乏了公开或者外部的监 督机制。 过去就曾出现过在各方面压力或因素影 响下,一些超容积率、超密度的项目得以批准建 设的情况,影响了城市建设的秩序,破坏了城市 的形象。 借鉴国外的经验, 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以加 强管理力度: & 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力求详细规划制定更为全面、详尽和完善, 各分区的控制指标应科学合理。 如在确定开发项 目的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时, 应充分考虑政府、开发商和公众等各方面的利 益,制定有效合理的措施,做到既能形成良好的 城市形象和生活环境, 又能充分利用城市的土地 资源,而开发商也有合理的经济效益,这样才有 利于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 加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民主性 所有城市规划文件, 包括详细规划都应由城 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审批, 通过后不得随意修改。 对要求改变规划技术指标或规划要素的报建项 目,除先由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外,还应通过由市 建委、 市人大和规划局三方派员组成的审查委员 会。 同时, 还应建立市民听证会制度, 城规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需经市民听证会再做决定。 G 制定补偿交换制度 补偿交换制度可侧重以下几方面: ! 对额外 提供公益用途面积的项目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 对提供解困住房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面积奖 励;# 对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完全满足某些 规划条件 ( 如停车位、 绿化面积等 ) 的项目, 按规 定交纳补偿金,由政府统一建设;$ 上述补偿和 奖励的面积如不能在本项目使用, 允许存储或销 售。 总之, 只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加强管理, 按章行事,才能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塑造 出良好的城市新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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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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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架空空间的特点分析
底层架空空间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具有多 功能、 对外开放等特点, 分析如下: % 灰空间 灰空间是指半室内、半室外的空间,黑川纪 章曾以他的共生理论来分析灰空间的半私密、半 开敞的过渡空间性质,底层架空空间也正充分体 现了灰空间的性质:由于其有顶,避免了气候因 素的干扰, 可遮阳避雨、 营造安全舒适的环境; 另 一方面又因无围护结构,视觉不受影响,可引入 更多的室外自然光线和景观。室内外空间界限模 糊, 相互融合, 可引入更多的自然因素。在具体设 计上! 底层架空空间内可引入绿化、 水体、 小品及 坐椅、 电话亭、 灯柱、 招牌等设施, 使人置身于架空 空间内,又仿佛漫步于室外的大自然中—— — 既有 室内宜人的气氛, 又具有室外的自然亲切感 #) % 。 这 是底层架空空间和其他类型的公共活动空间显 著不同之处, 是具有特殊魅力的空间形式。 # 开放性 一般而言 ! 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程度越高, 就越受市民欢迎。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的开放程度 较高,是布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有效手段。如 香港汇丰银行连接城市两条主干道,设计者福斯 特架空底层! 市民可自由穿越或停留,成为融入 城市的公共开放空间;如广州市规划局办公楼以 底层局部架空形式,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半公共性 的开放空间 - 图 + . ; 还有在裙楼屋面上, 高层塔楼 的结构转换层以较高的层高架空,结合裙楼屋顶 平台进行环境设计,对裙楼屋面而言是底层架 空,故可视为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的特殊形式,这 种处理方式可营造归属感和私密性较强的公共 活动空间,在香港的高层商住楼中应用较广泛, 如太古城住宅区、康怡花园等,近年来在我国南 方沿海城市的高层商住楼中也曾出现。 当前社会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底层架空设 计适应在城市建筑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的趋 势。张祖刚先生认为: “ 构成城市整体的网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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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底层架空设计概念阐释及发展历史
底层架空设计, 一般是把建筑物 ( 单体或多幢 ) 的底层 ( 或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 建筑用地的日趋紧张, 人们交往活 动需求的增加, 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也日益显得匮乏, 如今这一 问题已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般而言, 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城市 广场、 公共集中绿地、 商业步行街等宏观层面上的城市公共活 动空间, 以及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外部空间, 如居住小区住宅组 团内的活动空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常见的公共活动空 间不为人们所重视, 如建筑底层架空空间。其实5 从使用的角 度来看,这类空间因易于到达、便于使用以及特殊的空间性 质, 其使用频率也很高。近年来, 西方一些国家出现了 “ 架空底 层公有化 ” 的思想, 如美国通过放宽容积率等鼓励政策号召高 层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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